国联水产: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国联水产2026-08-20 19:52

摘要

1国联水产控股股东新余国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让6402.22万股(占总股本5.67%),转让价格2.304元/股,总价款约1.48亿元。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23.52%降至17.84%。
3转让原因为归还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款资金需求。
4受让方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交易尚需国资审批及深交所合规确认。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联水产 股票代码:300094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余市劳动北路 通讯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 6 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冠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新界屯門海榮路 9 號萬能閣 8 樓 819 室 通讯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 6 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李忠 住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通讯地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李国通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 6 号 通讯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 6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指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公司、国联水产指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指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指冠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指李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指李国通
乙方、受让方指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 64,022,179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5.67%)转让至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23.52%变为 17.8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1、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国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94408281Q
成立日期199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地址新余市劳动北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除外)、项目投资策划、会议会展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国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李忠2,39347.86%
2陈汉1,303.526.07%
3李国通1,303.526.07%
合计5,000100%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国通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境外永久居留权
李国通执行董事男中国中国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

  • 1、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冠聯國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冠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CROWN TEAM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注册编码841497
登记证号码33743483-000-03-21-3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25 日
法定股本100,000 港元
注册地址新界屯門海榮路 9 號萬能閣 8 樓 819 室
  • 2、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李忠持股 75.00%、李国通持股 11.77%、陈汉持股 13.2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 姓名:李忠 户籍:中国 性别: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住所及通讯地址: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 姓名:李国通 户籍:中国 性别:男 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忠先生为兄弟关系 住所及通讯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 6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归还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款的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国联水产无限售流通股份 64,022,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转让给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 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持有国联水产 157,901,642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4%;一致行动人冠聯國際持有国联水产 77,729,5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6.89%;一致行动人李忠先生持有国联水产 17,938,6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59%;一致行动人李国通先生持有国 联水产 11,748,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65,317,7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3.5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持有国联水产 93,879,46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8.32%;一致行动人冠聯國際持有国联水产 77,729,55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6.89%;一致行动人李忠先生持有国联水产 17,938,6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59%;一致行动人李国通先生持有国联水产 11,748,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01,295,6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7.8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8 月 2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与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4,022,1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转让价格为 2.304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 147,507,100 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 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 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新余 国通合计持有股份157,901,64214%93,879,4638.3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7,901,64214%93,879,4638.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77,729,5506.89%77,729,5506.89%
冠聯 國際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7,729,5506.89%77,729,5506.89%
有限售条件股份----
李忠合计持有股份17,938,6051.59%17,938,6051.5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484,6510.4%4,484,6510.4%
有限售条件股份13,453,9541.19%13,453,9541.19%
李国通合计持有股份11,748,0001.04%11,748,0001.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748,0001.04%11,748,0001.04%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265,317,79723.52%201,295,61817.8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51,863,84322.33%187,841,66416.65%
有限售条件股份13,453,9541.19%13,453,9541.19%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与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比例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股本减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 例由 23.41%上升至 23.5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双方 出让方(转让方/甲方):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益阳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标的股份

  • 1. 标的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4.SZ)。
  • 2. 转让标的:甲方合法持有的国联水产 64,022,179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

司总股本 5.67%,转让价格按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国联水产股票收盘 价的 80%确定。

  • 3.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信托

安排、代持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甲方具备完整、合法的处分权。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总价款

  • 1. 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单价参考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国联水

产股票收盘价的 80%确定,即 2.304 元/股,转让总价款按上述单价乘以 64,022,179 股计算为人民币 147,507,100 元。

  • 2. 上述总价款为标的股份完整对价,包含该等股份对应的所有权、收益权、

表决权、分红权、处置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 3. 本次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杠杆融资、违规集资等情形。 第四条 付款安排

  • 1. 甲方确认:乙方为本协议项下股份受让、登记过户、资金收付的合法主

体。

  • 2. 首期交易款 甲方拟交易股票已解除质押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合规

确认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20%的交易款,即人民币 29,501,420.00 元。

  1. 第二期交易款 协议转让完成,股权过户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 40%的

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59,002,840.00 元。

  1. 剩余款 第二期交易款支付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 40%的剩余款

项,完成 100%交易款的支付,即人民币 59,002,840.00 元。

  1. 以上款项由乙方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股份过户与交割
  • 1. 甲方足额收到全部首期交易款后,双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2. 股份过户完成日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载明日期为准。

  • 3. 本次交易所涉过户费、登记费、券商服务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

第六条 税费承担

  • 1.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法定税费,由甲乙双

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 2. 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中介费用,

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过渡期安排

  • 1. 过渡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
  • 2.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对标的股份设置质押、转让、担保、信托等任何权

利负担。

  • 3.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全部权益

归甲方所有。

  • 4. 乙方不得干预国联水产正常经营,不得要求甲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行为。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 1.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已履行全部内

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限制转让情形。

  • 2. 乙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备足额支付能力,符合证券监管关于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各项要求。

  • 3. 双方保证:不利用本次交易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

违规行为。

  • 4. 双方承诺配合国联水产履行信息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股东会表决等相

关义务。

  • 5. 乙方承诺对受让的 64,022,179 股在 12 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1. 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2.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 公证费等)。

  • 3. 甲方逾期未按协议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

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差旅费、公证费等)。

  • 4. 任何一方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

部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第十条 保密义务

  • 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交易价格、交易结构、谈判过程及相关商业秘密承

担永久保密义务。

  • 2.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依法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律师、会计师披露的除外)。

  • 3.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失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策重大调整、监

管禁令、法律法规修改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款项原

路返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与其他

  • 1.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自乙方

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之日起生效。

  • 3.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 本协议为双方最终完整合意,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意向、备忘录、

沟通记录。

  • 5. 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 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 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股份转让协议;
  •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国联水产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冠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 李 忠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 李国通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 东 湛 江 吴 川 市 黄 坡 镇( 吴 川 )华 昱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工 业 大 道 6号
股票简称国联水产股票代码30009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注册地新余市劳动北路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变 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 一致 行动 人有  无  冠 聯 國 際 、 李 忠 、 李 国 通 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之 一 致 行 动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忠 先 生 控 制 的 企业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集 中 交 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 得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新股  继承 其他(请注明)<br><br>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合计265,317,797股,其中新余国通持有157,901,642股,冠聯國際持 有77,729,550股,李忠持有17,938,605股,李国通持有11,748,000股 持股比例:23.52%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合计201,295,618股,其中新余国通持有93,879,463股,冠聯國際持 有77,729,550股,李忠持有17,938,605股,李国通持有11,748,000股 持股比例:17.84% 变动数量:64,022,179股 变动比例:5.67%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时 间 及 方 式时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 否 已 充 分 披 露 资 金 来 源是 否 不适用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 相关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此 前 6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侵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股 东 权 益 的 问 题是 否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未 清 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是 否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是 否 需 取 得批准是 否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履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 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署页)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冠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 李 忠

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3: 李国通

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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