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信服2026-08-20 17:04

摘要

1深信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包括独董及5%以上股东等关联方。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绑定核心团队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且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3后续将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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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6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等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审核意见如下:

  • 1、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 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 明。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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