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 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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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 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61336
致: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 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盛合晶微”或“公司”)的委 托,就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下称“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部分期权失效(以下 简称“本次失效”)和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期权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经第十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 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014 Stock Option Plan》及其配套授予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盛合晶微拟实施上市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失效及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行权,盛合晶微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 1、公司于 2015 年 1 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了《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014 Stock Option Plan》,此后经历数次修订。其中,2023 年 3 月,董事会作为 执行管理机构,审议通过了用于上市后行权的期权的配套授予文件(下称“执行 条款”) ,具体规范期权归属条件、行权安排与程序、行权条件及终止情形等实 施细则; 2024 年 4 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行权的期权的业绩考核条件; 2025 年 3 月,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014 Stock Option Plan》(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或“《期权激励 计划》”,与执行条款合称“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了执行管 理机构职权、计划有效期、激励对象、行权后持股方式等核心内容。
- 2、2026 年 8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确认了截至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权失效的情况(以下简称“本次失效”), 并确认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共 578 名激励对象达 成第一个行权期考核条件,本次可行权数量为 47,465,090 份(以下简称“本次行 权”)。公司关联董事崔东、李建文回避表决。
- 3、2026 年 8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上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明确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失效及本次行权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失效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
(一) 本次失效的具体情况
根据 2026 年 8 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失效及上 市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合计 58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第一个行权期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放弃行权等原因不得行权, 共计 4,481,720 份期权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失效符合《管理办法》和
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期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行权期为自归属起始日起满 12 个月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的次日起 12 个月内,鉴于上市后行权的期权的归属起 始日均在公司上市前 12 个月前,第一个行权期的起始日为公司首发上市之日的 次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73 号)及《关于盛合晶微半 导体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
69 号),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因此,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期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2、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5011 号)、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及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 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 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 | 行权期 | |
| --- | --- |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度增长 率不低于 50% | - |
| 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达标,满足本项行权 条件 | - | - |
| 个人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 | 如激励对象个人在行权时前一年度的考评结果未达到 “3-”,则该激励对象在对应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期权 份额及当期拟行权期权份额将自动失效并由公司注 | 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除离职员工外, 参与本次考核的激 |
| 销。 | 励对象共 579 名,达 成个人业绩考核指 标的激励对象共 578 名。 | |
|---|---|---|
| 公司未发生 禁止事项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br><br>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r>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r>c.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br>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br>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br>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 形。 |
| 激励对象未 发生禁止事 项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br><br>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br>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br>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br>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br>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br>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br> | 达成个人业绩考核 指标的激励对象未 发生任一情形。 |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在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项 下所涉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此外,鉴于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 根据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应当配合办理需经中国外 汇管理部门审核的资金出境程序(如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失效及本次行权 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失效及本次行 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失效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后行权的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在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激励计划项 下所涉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后行权的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失效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尚需配合办理需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 资金出境程序(如需)。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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