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华海清科2026-08-20 00:00

摘要

1华海清科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占比54.08%。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同意票比例均超9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获高票支持。
3律师见证认为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批,将进入实施阶段。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 2026-062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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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8 月 19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2 号楼 2102 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43
普通股股东人数5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67,891,10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67,891,10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083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083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96,281,43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股份数为 954,151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同庆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列席9人;
  • 2、董事会秘书陈圳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议案名称: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62,619,87698.05785,194,5961.93967,1390.0027
  • 2、 议案名称: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62,661,61598.07335,152,8571.92407,1390.0027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62,662,21598.07365,151,9991.92377,3970.0028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123,374,63495.95445,194,5964.04017,1390.0056
2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123,416,37395.98685,152,8574.00767,1390.0056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123,416,97395.98735,151,9994.00707,3970.0058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 2、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 1-3 回避表决;
  • 3、本次会议议案 1-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美璇 梁晶
  •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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