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29:利通电子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3629 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ettall Electronic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把握市场机 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满足业务发展需求,推动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 过 110,018,4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中的 400,000.00 万元投向智算 中心建设项目、10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 景如下:
1、国家战略与政策扶持持续深化,为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方向指引 与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家将人工智能与智能算力确立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必争领域, 并将其作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抓手。自 2024 年《政 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写入顶层设计以来,国务院及相关 部门陆续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 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 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智能算力 基础设施、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布局,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融资 等方式加大对人工智能、算力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上述国家战略与政 策安排,为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坚实 的制度保障与明确的资金支持预期。
2、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智能算力战略地位凸显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知识与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 体的新型经济形态。当前,全球正经历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 命与产业变革,人工智能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战略制高点。智能化技术正成为驱动 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推动生产力变革从传统要素驱动转向以数据为新 生产要素、以计算能力为新基础能源的新质生产力形态。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测算,截至 2026 年 6 月,我国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超 6,600 家,全球占比达 15%。
3、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大模型驱动算力需求爆发,算力租赁市场空间广阔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加速落地,智能算力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 关键生产要素与核心基础设施。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与浪潮信息联合发布 的《2025 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2025 年中国智能算力规模将 达到 1,037.3EFLOPS,并在 2028 年达到 2,781.9EFLOPS,2023-2028 年中国智能 算力规模和通用算力规模的五年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 46.2%和 18.8%。在供给增 速相对滞后于需求增长的背景下,算力租赁作为智算服务的重要落地形态进入量 价齐升的高景气周期;2026 年,我国智能算力供需矛盾仍在持续加剧。中国信 通院《智能算力服务研究报告(2026 年)》指出,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 技术爆发式演进,使智能算力需求呈指数级增长,而智算资源的跨域异构、网络 传输瓶颈以及供需匹配痛点,日益制约着产业发展。从规模看,据中国信通院测 算,2025 年我国智能算力服务市场规模已超 1,300 亿元;第三方机构 Gartner 预 计 2026 年全球 AI 优化服务器支出将增至 3,530 亿美元,年均增速达 26.2%。需 求侧的高速扩张与供给侧的跨域调度、传输及匹配瓶颈并行,意味着算力缺口在 全年持续存在并进一步拉大,供需缺口显著,为算力租赁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空间。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发展要求,把握市场机遇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深入实 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实施“人
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及《“十五五”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明确强化智 能算力统筹、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建设,并将宁夏中卫等枢纽节点打造为绿色、 低成本的算力承载地。政策引导下的适度提前布局,为公司在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智算中心提供了清晰、可依循的政策环境与确定的市场空间。公司通过本次发行 加大对算力相关领域的投入,有助于抓住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窗口期,稳步拓展 业务边界。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自 2023 年起布局 AI 算力云服务,已确立“精密金属结构件+AI 算力云 服务”双主业发展格局。本次融资与公司双主业战略及业务发展诉求高度契合。 近年来,随着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持续扩张,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公司资金需 求逐步增加,资产负债率整体逐渐提高。本次股权融资将有效补充公司资本,提 升公司的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合理降低财务杠杆,降低流动性风险,为公 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财务稳健、经营灵活创造良好条件,助力公司实 现长期高质量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3、推动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做大做优智能算力租赁业务,加快 从传统精密制造向“智造+智算”融合发展的业务结构升级,推动盈利模式由单 一制造向“制造+服务”并重转变。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将显著提升公司在智能 算力领域的规模化交付能力与运营效率,强化在客户资源、技术储备、集群建设 与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巩固并扩大公司在算力租赁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 增强抵御行业周期波动的能力,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但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财 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体 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股权融资能够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 低公司财务风险。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 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 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最终具体发行 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 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具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 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在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且发行方 式采取竞价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 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已做出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9、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公司已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 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 (4)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算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紧密围绕主
营业务展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10、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发行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募资金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奕铭 5 条 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墨西哥蒂华纳年产 300 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墨西哥华雷斯年产 300 万件 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不存在违规存放、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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