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29:利通电子2026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利通电子2026-08-20 00:00

摘要

1利通电子于2026年8月15日召开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名独董全票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2内容包括确认公司符合定增条件、发行方案及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前次募资使用情况、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设立募资专户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等9项议案。
3独董认为本次定增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 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熊焰韧女士召集 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充分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 发行方案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 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 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且出具鉴证报告。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 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熊焰韧、路小军、蒋海军

202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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