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29:利通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利通电子2026-08-20 00:00

摘要

1利通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布书面审核意见,同意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2委员会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可行,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3募集资金使用及前次募资使用合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4该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有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 3、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 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5、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 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6、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且出具鉴证 报告。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

  • 7、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

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 8、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9、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 可实施。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签字:

熊焰韧 蒋海军 夏长征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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