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电科技2026-08-20 00:00

摘要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长电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四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股东共11,5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99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4 日和 7 月 20 日,贵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2026 年 8 月 4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贵公司 D3 二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周响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 网 址 : 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11,510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17,12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8.8992%。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 1、《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2、《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

  • 3、《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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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许成宝 崔 洋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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