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惠柏新材2026-08-19 00:00

摘要

1惠柏新材发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42名核心人员授予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1.08%,授予价格16.10元/股。
2业绩考核以2023-2025年营收均值为基数,要求2026年、2026-2027年、2026-2028年营收增长率目标值分别达45%、200%、360%。
3预计产生股份支付费用约1677.58万元,将在2026-2029年分摊。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 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26.67 万股的 1.08%。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 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1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2 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第十二章 附 则.........................................................................................................2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释义
惠柏新材、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指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指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 件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指《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指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 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

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人员; (三)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 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26.67 万股的 1.08%。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预留 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 司总股本比例
1沈飞中国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6.716.71%0.07%
2徐会中国财务负责人4.174.17%0.05%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40 人)89.1289.12%0.97%
合计100100%1.0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激励对象转让该等股份不再设置额外限 售期。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 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1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1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6.10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4.87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

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基数,以 2023~2025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目标值 (Am)触发值 (An)
第一个归属期2026 年45%35%
第二个归属期2026 年~2027 年200%173%
第三个归属期2026 年~2028 年360%315%

注: 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相应归属期公司业绩 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 营业收入(A)A≥A 基数×(1+Am)X=100%
A 基数×(1+An)≤A<A 基数×(1+Am)X={A/[A 基数×(1+Am)]} ×100%
A<A 基数×(1+An)X=0%

各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若任一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未满足/未完全满足对应批次设定的业绩考核条 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 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S≥8080>S≥70S<7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100%5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P)。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测算与目标设定考虑了

行业周期属性、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发展情况及多元业务布局等因素综合制定, 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公司主营业务为特种配方改性环氧树脂系列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新型复合材料用环氧树脂、电子电 气绝缘封装用环氧树脂等多个应用系列产品。在夯实风电业务竞争优势的基础上, 公司正稳步拓展新型复合材料领域下游应用,包括体育休闲运动器材、轨道交通、 汽车轻量化、储氢气瓶、机器人手臂以及无人机等领域,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加快海外布局。

受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周期性波动。为应对风电行业竞争压力,公司将大力挖掘非风 电板块业务成长空间,积极拓展新型复合材料和电子电气绝缘封装市场,打造多 元化增长支点。

2024 年受基础环氧树脂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整体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共同影 响,营业收入增长阶段性承压;2025 年,随着风电行业景气回暖,公司营业收 入实现大幅修复,较 2024 年有所增长;2026 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保持增长态势, 但行业需求波动、价格竞争与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仍给公司带来持续性经营 压力。

本次设定的考核基数采用 2023-2025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可有效平滑短 期业绩波动,避免单一年度基数过高导致考核目标难以实现、或基数过低导致考 核目标缺乏挑战性,同时能更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保考核要求设定 得公平合理。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 标进行考核,本次设定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对应的复合增速高于公司历史经营平 均水平,考核指标基于公司风电主体业务现状,并充分考虑新型复合材料及电子 电气业务的拓展规划,审慎制定考核指标。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聚焦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促使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 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 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 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对拟授予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 算。具体参数如下:

(一)标的股价:32.22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6 年 8 月 18 日收盘 价);

(二)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 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30.0826%、35.1802%、32.3680%(采用创业板综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2063%、1.2295%、1.2545%(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9月上旬,预计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2026年(万 元)2027 年(万 元)2028年(万 元)2029 年 (万元)
1001,677.58359.72861.36341.40115.1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 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 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 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 1、激励对象发生降级、降职或免职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调减,调减后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减后差额部分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 2、激励对象发生降级、降职或免职后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贪污腐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

(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中满足等 待期要求及考核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归属的权利,其余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 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之一。如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 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做处理,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中满足等待期要求及考核 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归属的权利,其余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 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中 满足等待期要求及考核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归属的权利,其余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中满足等待期要求及 考核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归属的权利,其余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合法继承人以激 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 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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