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丰原药业2026-08-19 00:00

摘要

1丰原药业控股股东丰原集团下属三家全资子公司(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原、蚌埠涂山)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00亿股股份(占总股本21.53%)转让给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6.41元/股,总价款约6.41亿元。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丰原集团变更为蚌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李荣杰变更为蚌埠市国资委。
3该事项尚需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深交所合规确认及中登公司过户登记等程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徽省无为制药厂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北门外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08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等程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4

第七节备查文件 .......................................................2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丰原药业、公司、上市公司指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安徽省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为药厂指安徽省无为制药厂
马鞍山丰原指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涂山指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蚌投集团指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丰原集团指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生物指蚌埠银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指安徽省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蚌埠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银河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 100,037,121股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股本指公司总股数464,685,522股
元指人民币元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安徽省无为制药厂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毕方庆
注册资本1381.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3964141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药物研究,药品包装材料生产;食品添加剂、饲料、 饲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塑料 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除外)、办 公设备、日用百货、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金属材料 、农副产品及其制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的销售;乳 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主要股东

无为药厂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100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永久居留权
毕方庆男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
  • 4、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为药厂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
注册资本31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088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主要股东

马鞍山丰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100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永久居留权
赵建光男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
  • 4、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马鞍山丰原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郑飞祥
注册资本62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6836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 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产品批发; 水产品零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 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建筑 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 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 2、主要股东

蚌埠涂山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100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永久居留权
郑飞祥男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
  • 4、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蚌埠涂山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省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原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丰原集团全资子公司,丰原集团 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上述三家全资子公司间接合计持股21.53%(不

包括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数量),为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上述各 方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无为药厂、蚌埠涂山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

份,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无增持、减持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马鞍山丰原 应当将其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9,240,000 股股份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购回手续;在本次股份交割日起满 6 个月后,由马鞍山丰 原与蚌投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协商该部分股份的 转让相关事宜。前述股份转让仅为协商意向,具体转让时间、价格、交易方式尚 未确定,马鞍山丰原存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 12 个月内全额减持该 9,240,000 股股份的可能性。

除上述已披露安排外,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 12 个 月内暂无其他增减上市公司股份的确定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为药厂、马鞍山丰原、蚌埠涂山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0,037,121股,占公司总股本21.53%。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表决权 比例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表决权比 例
安徽省无为制药厂50,178,99210.80%10.80%00%0%
马鞍山丰原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14,127,4693.04%5.03%00%1.99%
蚌埠涂山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35,730,6607.69%7.69%00%0%
合计100,037,12121.53%23.52%00%1.99%

注1: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各分项数 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2: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将其持有的丰原药业9,240,000股股份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该等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由证券公司按照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数量

根据安徽省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涂山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与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银河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签署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无为药厂、马鞍山丰原、蚌埠涂山合计将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 100,037,1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3%)转让给蚌投集团。

协议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为:

转让方转让股份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受让方受让股份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无为药厂50,178,99210.80%蚌投集团50,178,99210.80%
马鞍山丰原14,127,4693.04%14,127,4693.04%
蚌埠涂山35,730,6607.69%35,730,6607.69%
合计100,037,12121.53%/100,037,12121.53%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目

前存在的质押和限制情况如下:

  • 1、无为药厂持有上市公司50,178,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80%;其中

50,178,992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0%;

  • 2、马鞍山丰原持有上市公司14,127,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04%;其

中14,12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4%;

  • 3、蚌埠涂山持有上市公司35,73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69%;其中

35,730,66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9%。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 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 甲方1(转让方1):安徽省无为制药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3964141D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北门外
  • 甲方2(转让方2):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08870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503号
  • 甲方3(转让方3):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6836C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416361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 丙方1(担保方):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1371R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
  • 丙方2(担保方):蚌埠银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4123581N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丙方1、丙方2以下合称丙方)

(二)主要条款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
  • 2.1 各方同意: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依

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 次交易”)。

  • 2.2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

情况等综合因素,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6.41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41,237,945.61元(大写:陆亿肆仟壹佰贰拾叁万 柒仟玖佰肆拾伍元陆角壹分,其中甲方1转让价款为321,647,338.72元,甲方2转 让价款为90,557,076.29元,甲方3转让价款为229,033,530.60元)。除该等款项外,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标的股份支付任何其他价款、费用或支出。

  • 2.3 在本协议签署后、交割日前如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甲方将标的

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 该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义,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 款已包含标的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 2.4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

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如果在该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 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股份转让 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第三条 共管账户的开立
  • 3.1 各方同意,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甲方1代

表甲方与乙方以乙方名义在乙方所在地银行开立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 称“共管账户”)。

  • 3.2 共管账户对外付款均须经甲方1、乙方书面同意,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

印鉴应为甲方1、乙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名,且资金划付必须由甲方1、乙方委派 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具体安排以甲 方1、乙方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协议或文件为准。

  • 3.3 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同意,共管账户的资金(

含孳息)在按本协议第4.3款的约定释放前,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标的股份 完成过户至乙方变更登记后,共管账户内的全部孳息自始归乙方所有。

  • 3.4 甲方1应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释放或支付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1对共管账户的共管权限解除手续。

  • 3.5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无法按本协议约定释放至甲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甲乙双方 可以另行约定支付方式,使资金支付至甲方在乙方所在地银行开立并由乙方参 与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转让价款支付和资金释放安排 4.1 乙方向共管账户转入股份转让款的先决条件如下:

  • (1)甲方1、乙方与银行已签署共管账户监管协议,且按共管账户监管协

议约定的共管账户已开立;

  • (2)标的股份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

  • (3)标的股份质押权人以及相关方就标的股份解除质押达成一致意见;
  • (4)甲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误导,并且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保证、 约定、义务、承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日 或之前各自应履行的承诺事项;

  •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价款转入共管账户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被

其债权人冻结查封主要资产、提起诉讼或仲裁(资产或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占其 净资产的10%以上)、提出破产申请等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 技术、管理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形。

4.2 共管账户资金转入安排

  • (1)在本协议签署及本协议第4.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共管账户转入人民币192,371,383.6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贰佰叁拾 柒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捌分),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

  •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共管账户转入人民币448,866,561.93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肆仟捌佰捌拾陆万陆 仟伍佰陆拾壹元玖角叁分,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70%)。

4.3 共管账户资金释放及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 (1)首期股份转让款:在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意见后、向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前,共管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首期股份转让款 将释放专用于向标的股份的质押权人支付解除质押所需款项,具体金额及释放 支付方式由甲方、乙方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协商确定。

  • (2)二期股份转让款: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由共管账户向甲方1、甲方2及甲方3在乙方所在地银行开立并由乙方参 与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释放支付二期股份转让款,释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 的80%(即512,990,356.49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贰佰玖拾玖万零叁佰伍拾 陆元肆角玖分)减去首期股份转让款的余额。

其中,甲方1分配的二期股份转让款为321,647,338.72元*80%减去其首期股 份转让款;甲方2分配的二期股份转让款为90,557,076.29元*80%减去其首期股份

转让款;甲方3分配的二期股份转让款为229,033,530.60元*80%减去其首期股份 转让款。

若甲方1、甲方2、甲方3任何一方依据上述计算方式所分配二期转让款金额 为负的,则不再向其支付二期股份转让款,同时相应从三期股份转让款中予以 扣减支付差额部分相应款项。

(3)三期股份转让款: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改选董事的议案并发布

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共管账户向甲方1、甲方2及甲方3在乙方所在地银行开 立并由乙方参与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释放第三期股份转让款。释放金额为股份 转让总价款的20%(即128,247,589.1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贰拾肆万 柒仟伍佰捌拾玖元壹角贰分)。

其中:甲方1分配的三期股份转让款为64,329,467.74元;甲方2分配的三期 股份转让款为18,111,415.26元;甲方3分配的三期股份转让款为45,806,706.12元。

第五条 交易进程安排
  • 5.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通过上市公司公告

本次股份转让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告的其他文件。

  • 5.2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配合办理涉及本次交易所需的国资审批程

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审批程序,尽快取得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不予立案的决定。

  • 5.3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质权人

同意函》以及其他合规审查申请资料,并及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补正。

  • 5.4 在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甲方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共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办 理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A股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

各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 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 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 5.5 在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1)促使甲方向上市公司提名的董

事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辞任(乙方届时同意留任的除外);(2)促使上市公 司按本协议第6.2款约定办理交接手续;(3)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董事改选方案,并由董事会发出股东会临时会议通 知审议上述董事改选方案。

  • 5.6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

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各方均应无 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 部程序和手续。

  • 5.7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2应当将其在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9,240,000股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购回 手续。在本次股份交割日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甲方2与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协商该部分股份的转让相关事宜。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按照监管规则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不得转让、抵

押、设置权利负担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标的股份,并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 标准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进行损害乙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重大利益的行为。 甲方及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 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各种经营管理事项,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过渡期内,甲方、丙方基于直接或间接股东身份督促上市公司(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 (1)进行利润分配;
  • (2)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

新增其他负债;

  • (3)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为任何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 (4)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任何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或以其

他方式处置资产(指资产净值100万元以上,含无形资产),免除任何对他人的 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

  • (5)以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或任何其他方式新增对外、对内投资;
  • (6)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的情形;

  • (7)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8)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 (9)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按照深交所要求为满足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除外,但该项修改不得损 害乙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 (10)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上市公司与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

  • (11)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持股计划,或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

进行非市场化调整;

  • (12)解任、选举任一董事,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协议约定增

补或者更换的除外;

  • (13)变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

止或终止现有主营业务,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终止合作关系或出现纠纷争 议;

  • (14)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股份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

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 议;

  • (15)甲方、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再设置其他质押,不得设置任何优先

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上市 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与本次交易冲突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 (16)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外,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上市公

司会计制度或政策;

  • (17)其他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乙方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相关事项。

  • 6.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知识产权、合同台账及

对应合同文本、财务账册及凭证、银行账户清单及对账单、人事档案、劳动合 同、资质证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所有印鉴、税务申报及缴税 凭证以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资料档案原件进行整理和有序编排、存 放,并编制成清单,待交接时由乙方人员查阅核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交 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 6.3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UKey以及其他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 专用印鉴章。

  • 6.4 除得到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外,甲方或由甲方提名的人员不得在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会议上提出任何损害乙方权益或 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之提案。

第七条 公司治理安排 甲、乙双方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配合并促成上市公司完成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如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改选方案:

  • 7.1 甲方应协助或促使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补选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令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 下对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为免疑义,自交割日起乙方有权提名或 推荐上市公司全部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 7.2 甲方应协助或促使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会议改组现有审计委员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令和/或深交所规 定的前提下,对乙方提名或推荐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投赞成票。

……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6.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各方公章后成立,并于

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 (1)甲、乙双方已就本次交易分别履行了各自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 (2)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3)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

查(如需)。

  • 16.2 各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

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 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6.3 各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任一情况发生解除并终止:
  • (1)由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 (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5个月届满之日,经甲、乙双方尽合理商业努力,

仍未能实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的,任意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 协议,该终止应在书面通知发送之日起立即生效。为免疑义,如未能实现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系因任意一方自身原因或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则该方不得行使 前述终止权;

  • (3)若在交割日前出现以下情形,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无责任

终止本协议:

  • ①本次交易未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同意;
  • ②本次交易未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

③证券监管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 法完成;

④标的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纠纷,或出现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未向乙 方披露的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其他导致 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终止 或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将共管账户内资金(含孳息)解除共管并退 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协议签订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无责任 终止本协议:

①交割日前,甲方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一方因不 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被申请破产;

  • ②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行政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刑事处罚,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市公司 或子公司经营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行政机关(包 括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行政/刑事处罚;

  • ③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

务造假等事项,或存在未告知乙方的上市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 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存在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为被告、 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的标准指达到深交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 ④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导致上市公司 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 ⑤乙方尽职调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对外担保、 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关联方资金占用等);
  • ⑥甲方、丙方未遵守、履行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不 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 ⑦交割日前甲方自身存在或有负债未向乙方披露或甲方所持标的股份被司 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
  • ⑧其他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事项 或情形。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1应在终止 或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将共管账户内资金(如有)及孳息解除共管 并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将已释放的资金(如有)及孳息返还至乙方指定 银行账户。

16.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16.3款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 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 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各方还应在合理 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 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 1、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
  •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等程序。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药厂、马鞍山丰原、蚌埠涂山均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为丰原集团,丰原集团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通过全资控股上述信息披露人的方式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 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最终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丰原集团变更为蚌 投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荣杰先生变更为蚌埠市国资委。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 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丰原药业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徽省无为制药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方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建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飞祥

签署日期:2026年08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公 司 所 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 连路16号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股票代码000153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安徽省无为制药厂/马鞍山丰 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涂 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马 鞍山市/安徽省蚌埠市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有 无 一 致 行 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无为药厂:持有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持股数量 50,178,992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0.80%;<br><br>马鞍山丰原:持有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持股数量 14,127,46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表决权比例5.03%;(马鞍山丰原将其 持有的丰原药业9,2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在证 券公司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根据马鞍山丰原与证券公司 签署的协议约定,该等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会、提案、表决等股 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马鞍山丰原的意见行使。)<br><br>蚌埠涂山:蚌埠涂山 持有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持股数量 35,730,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9%。<br><br>无 为 药 厂 、 马 鞍 山 丰 原 、 蚌 埠 涂 山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00,037,121股,占公司总股本21.53%(不包括办理了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的股份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无为药厂:持股数量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变动比例10.80% ; 马鞍山丰原:持股数量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表决权比例 1.99%,变动比例3.04%;<br><br>蚌埠涂山:持股数量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变动比例7.69% 。<br><br>本次权益变动后,无为药厂、马鞍山丰原、蚌埠涂山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变动比例 21.53%(不包括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数量)。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不适用□<br><br>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交所的合规确认、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等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安徽省无为制药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方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鞍山丰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建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蚌埠涂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飞祥

签署日期:2026 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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