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控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绿控传动2026-08-19 00:00

摘要

1绿控传动(301655.SZ)将于2026年8月20日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8.50元/股,对应2025年扣非后摊薄市盈率27.56倍,高于行业均值22.93倍。
2本次公开发行6834.12万股,募资净额5.15亿元,上市初期流通股仅占9.87%。
3公司主营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2025年营收33.54亿元,但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毛利率波动及客户集中度高等风险。
4战略配售获配比例30%,包括徐工、东风等产业投资者及员工资管计划。

股票简称:绿控传动 股票代码:301655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Lvkon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龙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控传动”、“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苏州绿控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 (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 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 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2.93 倍。

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T-3 日),《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 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5 年 扣非前 EPS (元/股)2025 年 扣非后 EPS (元/股)T-3 日股票 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倍)-扣 非前(2025 年)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倍)-扣 非后(2025 年)
688280.SH精进电动0.250.055.9323.27110.20
002249.SZ大洋电机0.440.387.5617.2319.70
301656.SZ联合动力0.470.4417.1136.3039.12
688162.SH巨一科技0.590.3922.8938.7659.11
002196.SZ方正电机0.040.0511.20264.34245.36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28.8939.3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 注 2: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 注 3: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平均值计算剔除方正电机异常值,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
  • 扣非后平均值剔除精进电动和方正电机异常值;
  • 注 4:《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其他三家可比公司特百佳、法士特及朗高科技暂未上市,无交易数 据。

本次发行价格8.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7.56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 均市盈率 22.93 倍,低于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5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39.31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 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8.5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

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 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608,23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44,968,188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8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 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能源商用车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新能源商用车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及产业政策等密切相关。若未来出现宏 观经济低迷、产业政策调整、充电配套设施建设进展不及预期、车辆购置税等政策影响, 或电池和轻量化等关键技术发展慢于预期,可能导致新能源商用车产业发展速度减缓, 下游市场需求随之下滑,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电驱动系统行业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整车需求不断增加,带动产业链快速发展,新能源电驱动系统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和行业前景,国内外新能源电驱 动系统厂商正加快相关产品开发布局,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力度,新能源电驱动系统行业 内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当前,部分整车厂正依托其在变速箱领域的产业基础,向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 领域延伸布局。若上述整车厂未来进一步提高自研电驱动系统的内部配套比例,或在其 主要车型上实现大规模自制替代,公司将面临部分客户订单减少的风险。与此同时,部 分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厂商凭借底层技术的同源性与供应链的规模效应,正逐步向 轻型商用车等领域跨界拓展,亦可能加剧细分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

未来,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在技术创新、产品迭代及客户响应等方面的核心竞争优 势,无法有效应对上述来自整车厂纵向延伸及跨界竞争者横向拓展的双重挑战,将可能 面临部分客户订单减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下游汽车行业的 市场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亦较高。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公 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04%、62.11%和 59.10%,徐工集团、三一集团、东风汽车、厦门金龙和北汽福田等主要客户对公司业务

经营影响较大,其中徐工集团和三一集团已成为公司重要客户,2025 年,公司对其销 售收入占比分别达到 21.84%和 10.99%。在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未来公司如果 无法持续保持产品与技术的领先优势,无法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或者主要客户 需求或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四)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波动较大的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6.77%、19.78%和16.06%,

报告期内整体呈先升后降态势。未来若公司产品生产原材料价格显著变化,或因客户要 求及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且公司无法优化生产成本,公司综合毛利 率仍可能会产生较大波动,对公司未来业绩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因发行人未分配利润持续为负,故均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其他利 润分配。截至 2025 年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11,824.84 万元,主要系历史上的业绩亏 损所导致,预计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转正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发行人存在一定时间内 无法进行现金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的风险,业务拓展等各项经营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 监许可〔2026〕1507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162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绿控传动”,证券代码“301655”;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44,968,18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起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8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绿控传动

(四)股票代码:3016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560.8235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834.1235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96.8188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064.0047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50.237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3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

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 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287.0677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0%,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br><br>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李磊124,803,02027.392029 年 8 月 20 日
吴江千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4,189,7009.702029 年 8 月 20 日
黄全安17,841,9003.922027 年 8 月 20 日
天津知一晟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02.632027 年 8 月 20 日
江苏招银现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 伙)10,347,5102.272027 年 8 月 20 日
天津知壹晟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0002.192027 年 8 月 20 日
魏俊敏9,673,7002.122027 年 8 月 20 日
宋鹏9,673,7002.122027 年 8 月 20 日
苏州绿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000,0001.982027 年 8 月 20 日
贺国旺8,775,5001.932029 年 8 月 20 日
信之风(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8,400,0001.842027 年 12 月 26 日
章泽同8,220,3001.802027 年 8 月 20 日
苏州冠丰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800,0001.712027 年 8 月 20 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7,320,0001.612027 年 8 月 20 日
刘静霞7,200,0001.582027 年 8 月 20 日
李珊珊6,860,0001.512029 年 8 月 20 日
天津民朴云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8,9301.472027 年 8 月 20 日
苏州绿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000,0001.322027 年 8 月 20 日
临港新片区道禾前沿碳中禾(上海)私募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001.322027 年 8 月 20 日
珠海横琴知壹汇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4,410,0000.972027 年 8 月 20 日
李如梅4,089,0000.902027 年 8 月 20 日
黄益民4,020,0000.882027 年 8 月 20 日
项目<br><br>股东名称<br><br>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苏州清睿华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60,0000.872027 年 8 月 20 日
四川普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35,0940.862028 年 4 月 9 日
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88,8880.852027 年 8 月 20 日
安徽国江未来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3,809,4000.842028 年 4 月 9 日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23,2000.772028 年 4 月 9 日
江苏徐州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2,856,6000.632028 年 4 月 9 日
苏州富坤赢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77,7780.612027 年 8 月 20 日
湖州安宇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56,0000.562027 年 8 月 20 日
温州知壹丰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50,0000.56其中的 1,150,000 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为 2029 年 8 月 20 日, 剩余 1,400,000 股可 上市交易时间为 2028 年 7 月 22 日
苏州东吴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2,0000.442028 年 4 月 9 日
佛山和高智行三十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936,5000.432028 年 4 月 9 日
南通濠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0,0000.402028 年 4 月 9 日
宁波安宇新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90,0000.39其中的 390,000 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为 2029 年 8 月 20 日, 剩余 1,400,000 股可 上市交易时间为 2028 年 7 月 7 日
安徽嘉岸启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0,0000.382028 年 7 月 3 日
佛山和高智行二十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1,591,5000.352028 年 4 月 9 日
无锡新高地高精尖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572,0000.352028 年 4 月 9 日
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500,0000.332027 年 8 月 20 日
湖州紫峰恒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0,0000.282027 年 8 月 20 日
苏州博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0.262028 年 4 月 9 日
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知壹健坤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1,111,1100.242027 年 8 月 20 日
建湖县宏创新兴产业基金(有限合伙)1,020,0000.222027 年 8 月 20 日
苏州东吴高铁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6,0000.222028 年 4 月 9 日
太仓娄城人才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6,0000.222028 年 4 月 9 日
青岛华南鼎业盈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0,0000.162027 年 8 月 20 日
项目<br><br>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br><br>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杨忠红600,0000.132028 年 1 月 23 日
王漫江600,0000.132027 年 8 月 20 日
宜宾五粮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1,8860.112028 年 4 月 9 日
徐州云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2940.072027 年 8 月 20 日
付迎300,0000.072028 年 7 月 9 日
朱启帆240,0000.052028 年 4 月 9 日
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2,4900.032027 年 8 月 20 日
青岛方信青成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0000.022028 年 7 月 10 日
谢伟100,0000.022028 年 7 月 10 日
小计387,267,00085.00-
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br><br>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125,0980.472027 年 8 月 20 日
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917,6590.202027 年 8 月 20 日
中金绿控传动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5,641,4761.242027 年 8 月 20 日
中金绿控传动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1,192,6470.262027 年 8 月 20 日
小计20,502,3704.50-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5,832,6885.672026 年 8 月 20 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870,6770.632027 年 2 月 20 日
网上发行股份19,135,5004.202026 年 8 月 20 日
小计47,838,86510.50-
合计455,608,235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选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2.1.2 条“(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的 市值及财务指标申请上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6]518Z0383 号),发行人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 33.54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 14,049.85 万元,因此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 于 4 亿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8.50 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约为 38.73 亿元,满 足前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Lvkon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38,726.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磊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9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8 年 8 月 8 日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龙路西侧
经营范围传动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汽车电控系统及相关零部件(以上产品不含橡塑 类)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传动设备及汽车电控系统的维修、维护 及售后服务;汽车销售;汽车传动设备及电控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精密设备及零配件生产、加工、销售;售电业务;自有房屋租 赁;汽车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润滑油销售;石 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新能源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 司所处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215200
电话号码0512-88812073
传真号码0512-88812027
互联网网址http://www.lvkon.com
电子信箱info@lvko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曹敬煜
联系电话0512-88812073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1李磊董事长、 总经理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12,480.3020通过吴江千钿 间 接 持 股 3,254.4123 万 股,通过绿控 企管间接持股 81.2346 万股, 通过绿控投资 间 接 持 股 11.1000 万股, 合计间接持股 3,346.7469 万 股15,827.048940.87无
2陆建军职工代 表董事、 副董事 长、副总 经理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通过绿控企管 间 接 持 股 134.4750 万股,<br><br>通过绿控投资 间 接 持 股 2.4714 万股, 合计间接持股 136.9464 万股136.94640.35无
3刘永瑞董事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通过知壹汇富 间 接 持 股 0.1274 万股, 通过知壹晟泽 间 接 持 股 0.0047 万股, 合计间接持股 0.1321 万股0.13210.00无
4伊向明独立董 事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无
5于曙光独立董 事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无
6黄全安监事会 主席(取 消监事 会前在 任)、副 总经理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1,784.1900-1,784.19004.61无
7吕霆科监事(取 消监事 会前在 任)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通过吴江千钿 间 接 持 股 417.4822 万股417.48221.08无
8陈友飞职工代 表监事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6 年 3-通过绿控企管 间 接 持 股63.74970.16无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取消 监事会 前在任)月 18 日63.7497 万股
9曹敬煜董事会 秘书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通过绿控企管 间 接 持 股 63.7497 万股63.74970.16无
10王金怀财务总 监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通过绿控投资 间 接 持 股 30.0000 万股30.00000.08无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磊直接持有公司 32.23%的股份,同时通过吴江千钿间接控制公司 11.4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43.64% 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磊,男,198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汽 车工程系,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职称。2011 年 12 月至今,历任绿控有限与 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吴江千钿、 绿控企管、绿控投资、绿控一号、绿控二号和绿控三号持股的情况,持股平台的基本情 况如下:

(一)吴江千钿

名称吴江千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5985832621
注册资本127.02 万元
实收资本127.02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磊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9 日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主要生产经营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吴江千钿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磊93.5473.65%
2吕霆科12.009.45%
3杨军12.009.45%
4李红志9.477.46%
合计127.02100.00%

吴江千钿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吴江千钿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2 月 20 日,如该日 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吴江千钿于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绿控企管

名称苏州绿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N4U1F29
出资额705.88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2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建军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长安路 2358 号吴江科技创业园综合楼 171 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除持股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绿控企管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建军普通合伙人105.0014.88%
2绿控一号有限合伙人169.4124.00%
3季益亮有限合伙人70.009.92%
4纵伟有限合伙人70.009.92%
5黄硕有限合伙人50.007.08%
6杨海华有限合伙人50.007.08%
7陈友飞有限合伙人50.007.08%
8曹敬煜有限合伙人50.007.08%
9李磊有限合伙人45.476.44%
10丁邦勤有限合伙人30.004.25%
11刘振发有限合伙人15.002.13%
12吴江千钿有限合伙人1.000.14%
合计705.88100.00%

绿控企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绿控企管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绿控投资

名称苏州绿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NB37377
出资额472.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7 年 1 月 17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建军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长安路 2358 号吴江科技创业园综合楼 172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除持股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绿控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建军普通合伙人1.000.21%
2绿控二号有限合伙人106.9122.65%
3绿控三号有限合伙人72.7715.42%
4张平有限合伙人23.605.00%
5陆翠魁有限合伙人21.244.50%
6王金怀有限合伙人23.605.00%
7王艳坤有限合伙人23.605.00%
8邓源有限合伙人18.884.00%
9高剑有限合伙人17.703.75%
10胡静有限合伙人14.163.00%
11李兵兵有限合伙人14.163.00%
12王忠有限合伙人10.622.25%
13陈蕴菲有限合伙人10.622.25%
14宋秋风有限合伙人10.622.25%
15凌晨有限合伙人9.442.00%
16胡强有限合伙人9.442.00%
17胡思飞有限合伙人9.442.00%
18韦丹丹有限合伙人7.081.50%
19周宗伟有限合伙人7.081.50%
20姚永锋有限合伙人7.081.50%
21何世登有限合伙人7.081.50%
22白迪有限合伙人7.081.50%
23左银凯有限合伙人7.081.50%
24梁凯有限合伙人7.081.50%
25宋莲莲有限合伙人7.081.50%
26胡瑞云有限合伙人7.081.50%
27张亚欣有限合伙人7.081.50%
28祖厚友有限合伙人2.360.50%
29王文雯有限合伙人1.040.22%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472.00100.00%

绿控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绿控投资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绿控一号

名称苏州绿控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7FX9H57X
出资额54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建军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长安路 2358 号吴江科技创业园综合楼 173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除持股绿控企管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 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绿控一号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建军普通合伙人1.500.28%
2马京帅有限合伙人75.0013.89%
3李磊有限合伙人55.8010.33%
4何韬有限合伙人22.504.17%
5王康林有限合伙人22.504.17%
6吴龙有限合伙人22.504.17%
7李航有限合伙人15.002.78%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李晓梅有限合伙人15.002.78%
9单培顺有限合伙人15.002.78%
10程小俊有限合伙人15.002.78%
11刘诗道有限合伙人15.002.78%
12马梅有限合伙人15.002.78%
13徐奇奇有限合伙人15.002.78%
14黄伟有限合伙人15.002.78%
15张昊有限合伙人15.002.78%
16张友谊有限合伙人13.202.44%
17贾丽红有限合伙人12.002.22%
18陈建忠有限合伙人12.002.22%
19吴茂瑞有限合伙人12.002.22%
20黄义文有限合伙人12.002.22%
21张香丽有限合伙人12.002.22%
22郭坤有限合伙人12.002.22%
23颜光有限合伙人12.002.22%
24吴强有限合伙人12.002.22%
25常朋朋有限合伙人12.002.22%
26李谦有限合伙人12.002.22%
27邹南南有限合伙人12.002.22%
28仲大权有限合伙人12.002.22%
29倪智凤有限合伙人12.002.22%
30戴恩虎有限合伙人12.002.22%
31余欣有限合伙人6.001.11%
32沈发瀛有限合伙人6.001.11%
33缪丽雯有限合伙人6.001.11%
34陈兆风有限合伙人6.001.11%
合计540.00100.00%
绿控一号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绿控一号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绿控二号

名称苏州绿控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7DXCT926
出资额339.75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建军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长安路 2358 号吴江科技创业园综合楼 174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除持股绿控投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 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绿控二号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建军普通合伙人1.500.44%
2李磊有限合伙人27.758.17%
3李光阳有限合伙人22.506.62%
4朱晓红有限合伙人12.003.53%
5唐乐有限合伙人12.003.53%
6胡庭春有限合伙人12.003.53%
7夏治凤有限合伙人9.752.87%
8胡成林有限合伙人9.752.87%
9顾海东有限合伙人9.752.87%
10宋秋风有限合伙人9.752.87%
11杨华清有限合伙人9.752.87%
12胡双喜有限合伙人9.752.87%
13毛喜来有限合伙人9.752.87%
14孟军有限合伙人9.752.87%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5许二林有限合伙人9.752.87%
16夏飞武有限合伙人9.752.87%
17孙满荣有限合伙人9.752.87%
18丁梦琪有限合伙人9.752.87%
19罗雄有限合伙人9.752.87%
20宋一丰有限合伙人9.752.87%
21潘智华有限合伙人9.752.87%
22王一江有限合伙人9.752.87%
23李佳伟有限合伙人9.752.87%
24陈胜福有限合伙人9.752.87%
25王涛有限合伙人9.752.87%
26霍宝路有限合伙人9.752.87%
27沈煜有限合伙人9.752.87%
28陈亮有限合伙人9.752.87%
29钱春燕有限合伙人9.752.87%
30陶红有限合伙人9.752.87%
31黄飞有限合伙人6.001.77%
32沈溪有限合伙人6.001.77%
33夏吉有限合伙人6.001.77%
合计339.75100.00%

绿控二号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绿控二号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绿控三号

名称苏州绿控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7FX9QE82
出资额231.26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建军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长安路 2358 号吴江科技创业园综合楼 175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除持股绿控投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 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绿控三号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陆建军普通合伙人1.500.65%
2郭腾飞有限合伙人30.0012.97%
3张友谊有限合伙人17.007.35%
4姜艳龙有限合伙人9.754.22%
5王彦兵有限合伙人9.754.22%
6王懋有限合伙人9.754.22%
7位自勇有限合伙人7.503.24%
8侯帅有限合伙人7.503.24%
9唐枭聪有限合伙人7.503.24%
10陆翠魁有限合伙人7.503.24%
11孙策有限合伙人7.503.24%
12徐瑾有限合伙人7.503.24%
13朱秋军有限合伙人7.503.24%
14柴志成有限合伙人7.503.24%
15葛吴生有限合伙人7.503.24%
16金洋有限合伙人7.503.24%
17金玲娜有限合伙人7.503.24%
18吴天一有限合伙人6.002.59%
19张士验有限合伙人6.002.59%
20李程慧有限合伙人6.002.59%
21杨淋有限合伙人6.002.59%
22田常亮有限合伙人6.002.59%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3范小芳有限合伙人6.002.59%
24谢彩娟有限合伙人6.002.59%
25马太董有限合伙人6.002.59%
26武帅有限合伙人5.002.16%
27丁婉宁有限合伙人4.501.95%
28单士超有限合伙人4.501.95%
29胡想有限合伙人4.501.95%
30陈姗姗有限合伙人4.501.95%
31王文雯有限合伙人0.001250.0005%
合计231.26100.00%

绿控三号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绿控三号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8,726.7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34.12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60.8235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br><br>备注
持股数量 (股)占比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1李磊124,803,02032.23124,803,02027.39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2吴江千钿44,189,70011.4144,189,7009.70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持股 平台
3黄全安17,841,9004.6117,841,9003.9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监事会主席 (取消监事 会前在任)、 副总经理
4知一晟福12,000,0003.1012,000,0002.63股票上市之-
序号股东名称<br><br>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占比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日起 12 个月
5招银现代10,347,5102.6710,347,5102.2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6知壹晟泽9,990,0002.589,990,0002.19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7魏俊敏9,673,7002.509,673,7002.1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8宋鹏9,673,7002.509,673,7002.1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9绿控企管9,000,0002.329,000,0001.98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0贺国旺8,775,5002.278,775,5001.93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 姐夫
11信之风8,400,0002.178,400,0001.84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12章泽同8,220,3002.128,220,3001.80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3冠丰羽7,800,0002.017,800,0001.71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4三一重工7,320,0001.897,320,0001.61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5刘静霞7,200,0001.867,200,0001.58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6李珊珊6,860,0001.776,860,0001.51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 姐姐
17民朴云盛6,678,9301.726,678,9301.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8绿控投资6,000,0001.556,000,0001.3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19前沿碳中禾6,000,0001.556,000,0001.3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0知壹汇富4,410,0001.144,410,0000.9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1李如梅4,089,0001.064,089,0000.90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2黄益民4,020,0001.044,020,0000.88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3清睿华赢3,960,0001.023,960,0000.8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4四川普什3,935,0941.023,935,0940.86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br><br>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占比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25冠新创投3,888,8881.003,888,8880.85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26未来汽车3,809,4000.983,809,4000.84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27南通能达3,523,2000.913,523,2000.77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28徐州智能2,856,6000.742,856,6000.63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29富坤赢禾2,777,7780.722,777,7780.61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30安宇璟裕2,556,0000.662,556,0000.56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31知壹丰盛2,550,0000.662,550,0000.56从实际控制 人李磊处取 得的 115.00 万股股份,限 售期限为股 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剩余股份,限 售期限为自 2025 年 7 月 22 日起 36 个 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部分股份 从实际控制 人处受让取 得)
32东吴科创1,992,0000.511,992,0000.44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3和高三十号1,936,5000.501,936,5000.43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4濠睿创投1,800,0000.461,800,0000.40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5安宇创投1,790,0000.461,790,0000.39从实际控制 人李磊处取 得的39.00万 股股份,限售 期限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剩 余股份,限售 期限为自 2025年7月7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部分股份 从实际控制 人处受让取 得)
序号股东名称<br><br>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占比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36安徽嘉岸1,720,0000.441,720,0000.38自 2025 年 7 月 3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7和高二十一号1,591,5000.411,591,5000.35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8新高地1,572,0000.411,572,0000.35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39乾道优信1,500,0000.391,500,0000.33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0紫峰恒荣1,260,0000.331,260,0000.28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1博昶创投1,200,0000.311,200,0000.26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42知壹健坤1,111,1100.291,111,1100.24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3建湖宏创1,020,0000.261,020,0000.22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4东吴高铁996,0000.26996,0000.22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45娄城人才996,0000.26996,0000.22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46华南鼎业720,0000.19720,0000.16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7杨忠红600,0000.15600,0000.13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48王漫江600,0000.15600,0000.13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49五粮液基金491,8860.13491,8860.11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50徐州云享327,2940.08327,2940.0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51付迎300,0000.08300,0000.07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52朱启帆240,0000.06240,0000.05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53招银共赢152,4900.04152,4900.03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br><br>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 (股)占比 (%)持股数量 (股)占比 (%)
54青岛方信100,0000.03100,0000.02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55谢伟100,0000.03100,0000.02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起 36 个月申报前 12 个 月新增股东
56北京安鹏科创 汽车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57东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58南方工业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59陕西同力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0广西柳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1吴江东运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2,125,0980.47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2徐州徐工投资 有限公司--917,6590.20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3中金绿控传动 1 号资管计划--5,641,4761.24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4中金绿控传动 2 号资管计划--1,192,6470.26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 售投资者
65网下发行限售 股份--2,870,6770.63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
小计387,267,000100.00410,640,04790.13--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限 售股份--25,832,6885.67无-
2网上发行股份--19,135,5004.20无-
小计--44,968,1889.87--
合计387,267,000100.00455,608,2351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6,270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 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磊124,803,02027.39%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吴江千钿44,189,7009.70%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黄全安17,841,9003.92%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知一晟福12,000,0002.63%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110,525,0982.31%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
6招银现代10,347,5102.27%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知壹晟泽9,990,0002.19%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魏俊敏9,673,7002.12%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宋鹏9,673,7002.12%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绿控企管9,000,0001.98%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258,044,62856.63%-

注 1: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包含公司股东信之风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的持有股份;其中信之风持有 8,400,000 股,限售期限为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东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2,125,098 股,限售期限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 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 2,050.23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50.237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83.412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366.8247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125,09818,063,333.0012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2,125,09818,063,333.0012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2,125,09818,063,333.0012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2,125,09818,063,333.001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2,125,09818,063,333.0012
吴江东运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2,125,09818,063,333.0012
徐州徐工投资有限 公司917,6597,800,101.5012
中金绿控传动 1 号 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br><br>5,641,47647,952,546.0012
中金绿控传动 2 号 资管计划1,192,64710,137,499.5012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金绿控传动 1 号资管计划、中金绿控传动 2 号资管计划。

  • 2、202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 3、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中金绿控传动 1 号资管计划、中金绿控传动 2 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00%,即 683.4123 万股。

(1)中金绿控传动 1 号资管计划

中金绿控传动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股数为 564.1476 万股,具体情况 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绿控传动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备案日期2026 年 6 月 10 日
产品编码SAAY85
募集资金规模52,600,000.00 元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员工类别
1李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2,200.0041.83高级管理人员
2曹敬煜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40.004.56高级管理人员
3黄全安发行人副总经理240.004.56高级管理人员
4陆建军发行人副总经理240.004.56高级管理人员
5王金怀发行人财务总监240.004.56高级管理人员
6贺国旺发行人总监160.003.04核心员工
7吕霆科发行人事业部总经理160.003.04核心员工
8杨海华发行人事业部总经理160.003.04核心员工
9李红志发行人中央研究院院长160.003.04核心员工
10陈友飞发行人中央研究院副院长160.003.04核心员工
11纵伟发行人营销副总160.003.04核心员工
12杨军发行人营销副总160.003.04核心员工
13张平发行人质量总监150.002.85核心员工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员工类别
14王忠发行人副总监120.002.28核心员工
15吴宁发行人销售总监110.002.09核心员工
16宋秋风盐城绿控事业部总经理160.003.04核心员工
17王艳坤绿控新能源事业部总经理160.003.04核心员工
18黄硕绿控电控中央研究院副院长160.003.04核心员工
19胡静绿控电控副总监120.002.28核心员工
合计5,260.00100.00/

注 1:中金绿控传动 1 号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中金绿控传动 1 号参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单位与其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一致; 注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4:绿控传动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盐城绿控”)、苏州绿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绿控新能 源”)以及吴江绿控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绿控电控”)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中金绿控传动 2 号资管计划

中金绿控传动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股数为 119.2647 万股,具体情况 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绿控传动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备案日期2026 年 6 月 10 日
产品编码SAAY86
募集资金规模11,120,000.00 元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员工类别
1吴龙发行人销售总监80.005.76核心员工
2黄义文发行人销售总监80.005.76核心员工
3胡瑞云发行人销售总监80.005.76核心员工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员工类别
4王康林发行人部长80.005.76核心员工
5凌晨发行人部长80.005.76核心员工
6刘诗道发行人所长80.005.76核心员工
7姚永锋发行人副部长60.004.32核心员工
8祖厚友发行人处长(副部长)60.004.32核心员工
9邓源发行人营销副总45.003.24核心员工
10郭坤发行人处长45.003.24核心员工
11单培顺发行人处长45.003.24核心员工
12李晓梅发行人副部长45.003.24核心员工
13王胜发行人高级销售经理45.003.24核心员工
14郭旗发行人高级销售经理45.003.24核心员工
15高剑绿控电控副部长60.004.32核心员工
16胡思飞绿控电控处长45.003.24核心员工
17程小俊盐城绿控部长80.005.76核心员工
18胡庭春盐城绿控副部长60.004.32核心员工
19何世登盐城绿控车间主任45.003.24核心员工
20仲大权绿控新能源部长80.005.76核心员工
21贾丽红绿控新能源副部长60.004.32核心员工
22徐奇奇绿控新能源处长45.003.24核心员工
23何韬绿控新能源处长45.003.24核心员工
合计1,390.00100.00/

注 1:中金绿控传动 2 号为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中金绿控传动 2 号参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单位与其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一致; 注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4:绿控传动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盐城绿控”)、苏州绿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绿控新能 源”)以及吴江绿控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绿控电控”)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834.12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5.00%,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8.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21.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二)23.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25.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四)27.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2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

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50.23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根据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50.2370 万股,约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根据《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3,177.69161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956.8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70.3365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 总量的 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13.5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51775616%,有效申购倍 数为 6,588.67364 倍。根据《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095,893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62,315,090.5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39,607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336,659.50 元。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 28,703,365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43,978,602.5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放弃认购金额为 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39,607 股,包销金额为 336,659.5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 行数量的比例为 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090.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6,569.5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1,520.51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21 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6,569.54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0.96 元(每 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 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3,647.46
审计及验资费1,500.00
律师费779.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76.4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6.66
合计6,569.54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 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 额,税率为 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1,520.51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12 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4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6]518Z0383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 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 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阅字 [2026]518Z0017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 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绿 控传动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6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 2026 年 1-3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 年 1-6 月业绩预计 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 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绿控传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89010078801500011212
2绿控传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05195710018
3绿控传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2250199768000004209
4绿控传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554739638801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 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卜权政、赵欢

项目协办人:楼欣宇

联系人:卜权政、赵欢

项目组成员:徐石晏、陈迟、崔晔、杨琳娜、范婉婧、邬慧婷、陶智盛、卞听韵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 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卜权政、赵欢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 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卜权政: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 2022 年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项目签字 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欢: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 2017 年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双欣环保主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安克创新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华勤技术主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拥有多个保荐类业务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一、相关承诺事项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

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2 月 20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一切损失。

  • 7、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实际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2 月 20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

  •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 6、若本企业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直接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文雯、李珊珊、贺国旺出具的相关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

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2 月 20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若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上述股份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

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 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直接损失。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陆建军、刘永瑞,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黄全安、吕霆科、陈友 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曹敬煜、王金怀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

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2 月 20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的一切损失。

  •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余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余股东的锁定期如下:

1)发行人股东黄全安、知一晟福、招银现代、知壹晟泽、魏俊敏、宋鹏、绿控企 管、章泽同、冠丰羽、三一重工、刘静霞、民朴云盛、绿控投资、前沿碳中禾、知壹汇 富、李如梅、黄益民、清睿华赢、冠新创投、富坤赢禾、安宇璟裕、乾道优信、紫峰恒 荣、知壹健坤、建湖宏创、华南鼎业、王漫江、徐州云享、招银共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 2、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股东信之风、四川普什、未来汽车、南通能达、徐州智能、东吴科创、 和高三十号、濠睿创投、安徽嘉岸、和高二十一号、新高地、博昶创投、东吴高铁、娄 城人才、杨忠红、五粮液基金、付迎、朱启帆、青岛方信、谢伟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孰 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东知壹丰盛承诺:

“本企业作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企业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公司 255 万股股份,其中 115 万股股份系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磊处受让。本企业就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 1、就本企业取得的 140 万股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就本企业取得的 115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股东安宇新能承诺:

“本企业作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企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公司 179 万股股份,其中 39 万股系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磊处受让。本企业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对所持 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 1、就本企业取得的 140 万股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就本企业取得的 39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 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 3、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

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 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

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 3、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

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除李磊外,发行人股东刘静霞、黄益民、冠丰羽、冠新创投、知一晟福、知壹晟泽、 知壹汇富、知壹健坤、知壹丰盛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 2、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 3、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 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 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股份;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 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 处理);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 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 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 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股份 处置方案等具体事项,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尽快召开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 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实施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 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 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回购前总股

本的 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除前述比例限制 外,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

式。

  •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

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

  • (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东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
  •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 (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公司将按股东会决议的 回购股票处置方案,办理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

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致使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 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 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 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 公告。

  •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

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

  • 3、每次增持股份数量: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增持

前公司总股本的 2%及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除前述比例 限制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自公司

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若公司股价已经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

式。

  •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义

务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 (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数量时;
  •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

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 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 3、每次增持金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不

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2%及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应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除前述比例限制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

式。

  •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

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 (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
  • (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6、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履行上

述增持义务: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 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 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承诺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3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 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 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际控制人、 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 12 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0% 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 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 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 措施稳定股价。

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生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 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 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具体措施如下:

  •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在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

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 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 3、若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 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并由公司公告。

  • 4、本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 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2%及增

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除前述比例限制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6、本人与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

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3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

价方案之日止。

  •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际控制人、 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

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 12 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0% 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 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 施稳定股价。”

3、吴江千钿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 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 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具体措施如下:

  •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在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时,本企业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

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 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 3、若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企业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并由公司公告。

  • 4、本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 5、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2%及

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除前述比例限制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

分红金额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次自公司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6、本企业与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 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

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3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 价方案之日止。

  •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际控制人、 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

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 12 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0% 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 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 施稳定股价。”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如 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 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 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具体措施如下:

  • 1、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 2、在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时,本人应在增持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

(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 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2%及

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应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除前述比例限制外,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

  •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

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 3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 价方案之日止。

  •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

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 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

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 12 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0% 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 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 施稳定股价。”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 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 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公司 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磊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 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 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

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 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 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 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企 业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 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 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 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 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 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拓展业务、加 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的摊薄。

(一)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 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 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不断降低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 费用率。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 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 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 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 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 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 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 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 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磊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 4、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6、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 7、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8、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股份回购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股份回购政策的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条件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扣除募集资金(包 括超募资金)净额后余额的 30%。

4、现金分配的比例及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的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 (2)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超过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3)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超过 1/2 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7、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 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 (3)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

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 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

市交易之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公司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 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 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 体措施为: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 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 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 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董事(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如发行人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保荐机构承诺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 (1)如果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可

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 发行人,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机会。 发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本人将主动 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 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

  • (2)本人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由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行人不行使前述 选择权,则本人可以以不优于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 许可使用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 (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

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 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

面的独立性;

  •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

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活动;

  • 5、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 6、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

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 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磊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 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 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 (1)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

不可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 通知发行人,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机 会。发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本企业 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终止前述业 务,或促使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 述业务。

  • (2)本企业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由本企业及本企业

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行人不行 使前述选择权,则本企业可以以不优于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 售、出租、许可使用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 (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

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 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

面的独立性;

  •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

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活动;

  • 5、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 6、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 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 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 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八)关于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 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 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加 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关于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

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

  •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 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 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

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 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 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 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 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3)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 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 (4)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

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 (5)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

  •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 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新的承诺。”

  • 4、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

  •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 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 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 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

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磊所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 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贺国旺、李珊珊、王文雯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 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资格及持股情况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2、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东莞市倍增计划产业并购母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东天津知壹晟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少量股份,经穿透计算后合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0.1%。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 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对任何主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 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

  • 2、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 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 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为发行人 不当承担费用及成本。

  •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

  • 4、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 金往来。

  • 5、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其他股

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磊控制的企业吴江千钿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 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

  • 2、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

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 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 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 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 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为发行人不当承担费用及成本。

  • 3、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企业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4、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 一切资金往来。

  •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其他

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 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

  • 2、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拥

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 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 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

  • 4、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 金往来。

  • 5、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其他股

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刘静霞、黄益民、冠丰羽、冠新创投、知一晟福、知 壹晟泽、知壹汇富、知壹健坤、知壹丰盛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 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 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2、本人/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 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

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为发行人不当承 担费用及成本。

  • 3、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

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本人/本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4、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 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5、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 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