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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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 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 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 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 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 《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 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交易对方 根据申报材料,(1)标的公司股东嘉兴蔓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标的公司董事王虎,其合伙人王洪系标的公司董事王虎之兄弟姐妹、系本次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刘燕之兄弟姐妹之配偶,标的公司董事李强曾代肖丹(标 的公司财务主管)、贾香君(标的公司行政运营中心副总监)和徐振成(标的 公司营销中心经理)分别持有嘉兴蔓月的合伙份额;(2)标的公司股东上海郗 舜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青、王虎夫妇,嘉兴蔓月与上海郗舜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 行动关系;(3)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燕、董事李强分别直接持有泉州蔓星 2.03% 和 7.28%股权;(4)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燕、付建义夫妇通过至骞实业持 有盛普股份 64.61%股份,至骞实业主营业务为房屋出租,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均 来自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5)至骞实业、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 新余鸿土、上海捌芯除标的资产外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的主体,且不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方中,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主体的主要投资情况。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历史上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实际 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代持解除情况,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权代持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股权结构是否清晰;(2)嘉兴蔓月各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任职情况,泉 州蔓星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与嘉兴蔓月之间的关系;(3)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实际控制或重大影 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与锁定期承诺、业绩 承诺安排是否匹配;(4)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投资情况,房屋出租业务 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收入均来自与标的公司房租租赁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允 性与合理性,是否实质上系持股平台,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5)嘉兴蔓月、 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主要对外投资情况,2025 年均无营 业收入且 2024 年营业收入较小或无营业收入的原因,是否实质上系持股平台, 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历史上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实际股东的出资 情况及资金来源、代持解除情况,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权代持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 结构是否清晰
1、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历史上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实际股东的出资情况 及资金来源、代持解除情况
经核查,标的公司直接股东层面历史上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标的公司间接 股东股权代持及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嘉兴蔓月合伙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交易对方的调查 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嘉兴蔓月的合伙人李强曾代肖 丹、贾香君、徐振成持有嘉兴蔓月合伙份额,除此之外,标的公司历史上不存在 其他股权代持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代持关系已解除,该 等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实际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代持解除情况具体如下:
1)代持背景和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李强、肖丹、贾香君、徐振成的访谈,由于嘉兴蔓月为经备 案私募基金,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存在金融资产及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的限 制,肖丹、贾香君、徐振成无法直接取得嘉兴蔓月合伙份额,因此委托李强代为 持有嘉兴蔓月的合伙份额。鉴于四人均为盛普股份任职多年的员工,基于良好信 任关系,故未签署书面代持文件。
2)实际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
经核查前述出资涉及的相关流水,2024 年 11 月 24 日及 25 日,肖丹通过其 母亲程正芳银行账户向李强银行账户汇入 1,270,100.00 元投资款;贾香君通过个 人银行账户向李强银行账户汇入 346,387.33 元投资款;徐振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 户向李强银行账户汇入 692,774.65 元投资款,合计 2,309,261.98 元。
李强收到上述款项后,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向嘉兴蔓月支付 2,309,261.98 元,认缴嘉兴蔓月 200 万元合伙份额,出资比例为 5.7471%。
根据肖丹、贾香君、徐振成的访谈确认,前述出资涉及的资金来源均系其自
有资金。 3)代持解除情况
因肖丹、贾香君和徐振成不满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无法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故经李强、肖丹、贾香君和徐振成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合伙份额代 持关系。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17 日,李强分别向肖丹、贾香君和徐振成通过银 行转账方式归还上述投资款本金合计 2,309,261.98 元,解除合伙份额代持关系, 各方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李强、肖丹、贾香君和徐振成虽未签署书面代持及代持解除协议,但相关资 金流转清晰,根据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确认及其出具的《关于嘉兴蔓月合 伙份额情况的确认函》,各方均对代持形成、代持解除及当前合伙份额归属的真 实性、有效性情况予以确认,不存在异议。李强与肖丹、贾香君和徐振成的代持 关系已实质解除,代持解除后,李强目前所持有的嘉兴蔓月合伙份额全部由其本 人真实持有,各方之间就代持及代持解除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情况声明》,除前述嘉兴蔓月存在的历 史代持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历史上不存在股权代持、名义持有与实际出 资不一致的情形。全体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股份均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各股东历次出资资 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入股价格公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赌协议、表决 权委托、一致行动安排等特殊利益安排,不存在以标的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 送的情形。
2、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权代持 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根据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交易对方的调查 表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除已披露的嘉兴蔓月历史上曾经存在的 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 安排。
此外,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声明及承 诺函》,确认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合法拥有所持标的资产的全部权 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 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 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 市公司同意,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 2、本人/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份转让
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涉及的 历次变更均符合标的公司所在地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 或潜在纠纷。
- 3、本人/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本人/本企业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本企业保 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
的公司或本人/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 利益安排、阻碍本人/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 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 产的限制性条款。
-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人/本企业将审慎尽职
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 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 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 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 6、本人/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
持情形已解除,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公司的股 本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嘉兴蔓月各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任职情况,泉州蔓星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与嘉兴蔓月之间的关系 1、嘉兴蔓月各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任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蔓月各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
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在标的公司的任职情况 |
|---|---|---|
| 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王洪 | 无 | |
| 许陈 | 无 | |
| 华中伟 | 无 | |
| 任志颖 | 无 | |
| 蔡定初 | 无 | |
| 宋剑辉 | 无 | |
| 李钰峰 | 无 | |
| 李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
| 胡汪洋 | 无 | |
| 巴小昂 | 无 | |
| 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 | |
| 刘迪浩 | 无 | |
| 冯维华 | 无 | |
| 王静静 | 无 | |
| 钟鸿 | 无 | |
| 刘炼丹 | 无 |
| 18 | 赵万江 | 无 |
|---|---|---|
| 19 | 徐青 | 无 |
| 20 | 丁建锋 | 无 |
2、泉州蔓星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1)泉州蔓星的基本情况 根据泉州蔓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泉州蔓星的基本情况如 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3MA8UDM1D2H |
|---|---|
| 名称 | 泉州蔓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4,920 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 39 号御殿花园 5 号楼商业楼 312-20 |
| 营业期限 |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51 年 12 月 14 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泉州蔓星的出资结构 根据泉州蔓星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泉州蔓星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 | 0.4065 | |
| 周良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4.2276 | |
| 吕黎丽 | 有限合伙人 | 500 | 10.1626 | |
| 徐纪洪 | 有限合伙人 | 400 | 8.1301 | |
| 赵万江 | 有限合伙人 | 300 | 6.0976 |
| 6 | 巴小昂 | 有限合伙人 | 300 | 6.0976 |
|---|---|---|---|---|
| 7 | 陈国贤 | 有限合伙人 | 300 | 6.0976 |
| 8 | 谢玉菱 | 有限合伙人 | 220 | 4.4715 |
| 9 | 李强 | 有限合伙人 | 200 | 4.0650 |
| 10 | 顾建良 | 有限合伙人 | 200 | 4.0650 |
| 11 | 熊国兴 | 有限合伙人 | 150 | 3.0488 |
| 12 | 欧阳文生 | 有限合伙人 | 150 | 3.0488 |
| 13 | 徐青 | 有限合伙人 | 130 | 2.6423 |
| 14 | 任志颖 | 有限合伙人 | 125 | 2.5407 |
| 15 | 许陈 | 有限合伙人 | 125 | 2.5407 |
| 16 | 徐文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17 | 范振杰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18 | 薛田芬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19 | 高丽丽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0 | 黄颖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1 | 马婧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2 | 张雪晴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3 | 蔡定初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4 | 刘炼丹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5 | 刘燕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26 | 顾金龙 | 有限合伙人 | 100 | 2.0325 |
| 合 计 | 4,920 | 100.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泉州蔓星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编号为 STP800;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业协会的登记编号为 P1067701。 (3)泉州蔓星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泉州蔓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泉州蔓星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新际芯(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159.098 | 2.4007 | |
| 北京东远润兴科技有限公司 | 31.7899 | 2.1364 | |
| 厦门海恩迈科技有限公司 | 15.5101 | 2.3669 | |
| 浙江启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6646 | 0.3717 | |
| 长沙视浪科技有限公司 | 2.0889 | 1.9048 | |
| 合肥视浪科技有限公司 | 2.0889 | 1.9048 |
3、泉州蔓星与嘉兴蔓月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泉州蔓星、嘉兴蔓月的基金管理人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负责人王虎的访谈,泉州蔓星、嘉兴蔓月均由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管理人,两者系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其中,嘉兴蔓 月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泉州蔓星主要从事面向未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
(三)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实际控 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与锁定期 承诺、业绩承诺安排是否匹配
1、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相关情况如下:
| 交易对方 | 关联关系 | 是否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实际 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 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
|---|---|---|
| 刘燕 | 至骞实业持有盛普股份 64.6107%股 份;刘燕直接持有盛普股份 1.5083%股 份。 至骞实业是刘燕及其配偶付建义控制 的企业,其中,刘燕持有至骞实业 60% 股权,付建义持有至骞实业 40%股权。<br><br> | 刘燕及其配偶付建义实际控制至骞实 业,刘燕与至骞实业构成法定一致行动 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
| 至骞实业 |
| 嘉兴蔓月 | 嘉兴蔓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蔓菁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虎; 上海郗舜是王虎及其配偶徐青控制的 企业,其中,王虎持有上海郗舜 40% 股权,徐青持有上海郗舜 60%股权。 | 嘉兴蔓月与上海郗舜同受王虎控制,嘉 兴蔓月与上海郗舜构成法定一致行动 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
|---|---|---|
| 上海郗舜 | ||
| 上海翌耀 | 共青城凯翌系上海翌耀的员工跟投平 台,其合伙人张良森、赵剑、徐祉浩为 上海翌耀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共青城凯翌的投资决策由全体合伙人 共同决策,尽管与上海翌耀存在一定的 关联关系,但除共同投资盛普股份外, 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实际控 制或重大影响或其他特殊关系,不存在 股权代持情况。 |
| 共青城凯 翌 |
此外,至骞实业与嘉兴蔓月的关联方之间、至骞实业与上海郗舜之间、刘燕 与李强之间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共同投资关系:
- (1)嘉兴蔓月、嘉兴蔓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泉州蔓星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泉 州蔓菁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蔓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 虎;
- (2)至骞实业、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泉州蔓菁
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青岛芯笙微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2452%、1.1600%、1.0000%股权;
- (3)至骞实业、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泉州蔓菁
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虎分别持有嘉兴饶稷科技有限公司 8.7477%、0.7921%、3.1683%、0.5941%股权;
- (4)至骞实业与上海郗舜分别持有嘉兴蔓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729%、4.6729%财产份额;
- (5)刘燕与李强分别持有泉州蔓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325%、
4.0650%财产份额;
- (6)李强持有嘉兴蔓月 5.75%财产份额。 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表决
权委托、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与锁定期承诺、业绩承诺安排匹配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至骞
实业、刘燕、付建义、嘉兴蔓月、上海郗舜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其在本次交易 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除须遵守法定锁定期外,还应根据盛普股份于业绩承诺期 间内各年度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解锁时间分别为业绩承诺期内 每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
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的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 市公司股份,不涉及业绩承诺安排,不涉及锁定期与业绩承诺期匹配问题。
综上所述,除已披露情况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 表决权委托、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关系;交易对方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至骞实业、刘燕、付建义、嘉兴蔓月、上海郗舜 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盛普股份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期限匹配;上海翌耀、 共青城凯翌不涉及锁定期与业绩承诺期匹配问题。
(四)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投资情况,房屋出租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收入均来自与标的公司房租租赁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允性与合理性, 是否实质上系持股平台,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
1、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至骞实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如 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1XXD8H |
|---|---|
| 名称 | 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刘燕 |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
| 营业期限 |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37 年 1 月 19 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 |
| 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根据至骞实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骞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刘燕 | 300.00 | 60.00 | |
| 付建义 | 200.00 | 40.00 | |
| 500.00 | 100.00 |
2、至骞实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至骞实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标的公司外,至骞实业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嘉兴蔓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 | 4.6729 | |
| 青岛芯笙微纳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68.0424 | 6.2452 | |
| 嘉兴饶稷科技有限公司 | 60.2397 | 8.7477 |
3、关联租赁情况
至骞实业主要承担实际控制人持股及相关资产管理职能,从事房屋租赁和实 业投资,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生产经营业务。根据盛普股份的生产经营需要,至骞 实业将相关房屋出租给盛普股份使用,收取租金。该关联租赁系为提高资产使用 效率,依托至骞实业自有物业就近满足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场所需求,具有合理性 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至骞实业租赁重庆市两江新区及上海市松江区共三处 办公、生产用房,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物业的租赁单价均在初始 承租时参照当时周边同类物业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与当时市场价格不存在 显著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相关租赁安排继续执行,租赁单价未作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租赁地点 | 用途 | 单价(元 /m²/日) | 定价依据 |
|---|
| 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 18 号 18 栋 3 单元 5-4 办公楼 | 办公 | 1.30 | 参照承租时周边同类物业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延续原 租赁安排,单价未调整 |
|---|---|---|---|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2 层东间 | 办公 | 1.30 | 参照承租时周边同类物业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延续原 租赁安排,单价未调整 |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厂房 | 生产 | 1.30 | 参照承租时周边同类物业市场 价格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延续原 租赁安排,单价未调整 |
注:上述第 3 项厂房已到期不再续租。
因此,相关租赁价格在租赁关系形成时系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 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相关租赁单价未发生变化。
4、穿透锁定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骞实业除标的资产外亦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出于谨慎性考虑,至骞实业比照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对其上层权益持 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穿透锁定,至骞实业上层股东已出具《关于至骞实业股权锁 定的承诺函》。
同时,至骞实业及其上层股东付建义、刘燕均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已 按照业绩承诺方适用的股份锁定要求作出锁定承诺,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至骞实业主要承担实际控制人持股及相关资产管理职能,从事房 屋租赁和实业投资,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生产经营业务。根据盛普股份的生产经营 需要,至骞实业将相关房屋出租给盛普股份使用,相关租赁价格公允;至骞实业 及其上层股东付建义、刘燕均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已按照业绩承诺方适用 的股份锁定要求作出锁定承诺及穿透锁定承诺,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五)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主要对外投 资情况,2025 年均无营业收入且 2024 年营业收入较小或无营业收入的原因,是 否实质上系持股平台,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
1、嘉兴蔓月、新余鸿土及上海捌芯对外投资及收入情况 根据嘉兴蔓月、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新余鸿土、上海捌芯除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未实际开展生 产经营业务,因此 2024 年及 2025 年均无营业收入;嘉兴蔓月除持有标的公司权 益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其主营业务为企业咨询,但报告期内仅开展少量相关 业务,2024 年及 2025 年未实际形成收入。
2、上海郗舜、洋浦昆宁对外投资及收入情况 根据上海郗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标的公司外,上海郗舜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60 | 16 | |
| 嘉兴蔓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 | 4.6729 | |
| 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 31.0956 | 1.004 |
根据洋浦昆宁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标的公司外,洋浦昆宁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 | 1,800 | 60 |
上海郗舜、洋浦昆宁的对外投资主要为财务性投资,其自身未实际开展形成 营业收入的经营性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其 2025 年无营业收 入、2024 年营业收入较小或无营业收入。
3、穿透锁定情况 (1)相关主体穿透锁定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
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相关规定,涉及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核查 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上述交易对方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的设立时间及入股 标的公司的时间,距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与标的公司初次接洽时间及上市公司针 对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停牌公告的时间均已超过一年,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新余 鸿土、上海捌芯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嘉兴蔓月及其一致行 动人上海郗舜、新余鸿土、上海捌芯比照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穿透锁定至 自然人以及非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机构主体,涉及穿透锁定的主体均已出具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及
通过合伙企业/公司间接持有的盛普股份股份权属清晰,本人/本企业向合伙企业/
公司实缴出资及/或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股权转让方支付的对价均来自于本 人/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代持(包括本人/本 企业代他人持有或他人代本人/本企业持有)、信托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 质押、冻结、查封、托管、权属争议等情况。
- 2、合伙企业/公司已经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在合
伙企业/公司承诺的锁定期间内(若合伙企业/公司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 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中对于锁定 期的要求),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公司全部股权。
- 3、如前述关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股权锁定期承诺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4、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承诺内容亦不存
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穿透锁定安排
①至骞实业
| 序号 | 股东姓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 有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刘燕 | 6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付建义 | 4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注:至骞实业虽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专设主体进行穿透锁定; 且其上层股东付建义、刘燕作为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已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②嘉兴蔓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 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王洪 | 11.49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许陈 | 8.62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华中伟 | 8.02 | 是 | 自然人 | 是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 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任志颖 | 6.9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蔡定初 | 5.75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李钰峰 | 5.75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李强 | 5.75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胡汪洋 | 5.61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巴小昂 | 5.35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泉州蔓菁叁号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4.89 | / | / | 是 | |
| 欧阳文生 | 35.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宋剑辉 | 2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吕培坤 | 17.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上海郗舜 | 16.00 | / | / | 是 | |
| 徐青 | 6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王虎 | 4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余海钱 | 1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上海蔓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2.00 | / | / | 自身已锁定,未 继续向上穿透 锁定[注] | |
| 刘迪浩 | 4.31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冯维华 | 4.01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上海蔓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3.45 | / | / | 自身已锁定,未 继续向上穿透 锁定[注] | |
| 王静静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钟鸿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 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刘炼丹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赵万江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徐青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丁建锋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宋剑辉 | 2.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注:嘉兴蔓月虽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专设主体进行穿透锁定; 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个 在管基金,未进一步穿透锁定。
③上海郗舜
| 序号 | 股东姓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徐青 | 6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王虎 | 40.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注:上海郗舜作为嘉兴蔓月的一致行动人,虽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基于谨慎性原则, 比照专设主体进行穿透锁定。
④洋浦昆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姓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 有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张雪莲 | 95.00 | 是 | 自然人 | 否 | |
| 张建均 | 5.00 | 是 | 自然人 | 否 |
注:洋浦昆宁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其成立时间较早,且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不涉及穿 透锁定。
⑤新余鸿土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姓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李乙斌 | 18.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吴毅锋 | 18.87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李向演 | 14.15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杨政 | 9.43 | 是 | 自然人 | 是 |
| 5 | 林裕兰 | 9.43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6 | 陈珊珊 | 9.43 | 是 | 自然人 | 是 |
| 7 | 陈永安 | 9.43 | 是 | 自然人 | 是 |
| 8 | 陈丽松 | 9.43 | 是 | 自然人 | 是 |
| 9 | 厦门鸿石联合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0.94 | / | / | 自身已锁定,未 继续向上穿透 锁定[注] |
注:新余鸿土虽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专设主体进行穿透锁定; 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存在多个在管基金,未进一步穿透锁定。
⑥上海捌芯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直接投资比例 (%) | 是否为最终持有 人 | 最终持有人性 质 | 是否穿透锁定 |
|---|---|---|---|---|---|
| 林晓辉 | 38.3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李四华 | 36.8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李彩霞 | 6.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王佩珊 | 4.5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谷新 | 3.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程涛 | 3.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彭燕婷 | 2.4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蔡燕瑜 | 1.7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汤艳艳 | 1.3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朱启寰 | 1.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刘耕 | 1.0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王傲寒 | 0.50 | 是 | 自然人 | 是 | |
| 陈彦合 | 0.50 | 是 | 自然人 | 是 |
注:上海捌芯虽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比照专设主体进行穿透锁定。
综上所述,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取得标的
公司权益具有真实投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持股平台 的情形。鉴于嘉兴蔓月、新余鸿土、上海捌芯仅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基于审慎原 则,嘉兴蔓月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郗舜、新余鸿土、上海捌芯比照为本次交易专 门设立的主体穿透锁定至自然人以及非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机构主体,股份 穿透锁定承诺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就问题(一),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访谈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股东,取得并查阅交易对方签署的
调查表、说明与承诺函、对标的公司的出资凭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了解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
- (2)访谈李强、肖丹、贾香君、徐振成并取得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确认
函,确认合伙份额代持及解除的原因、过程及代持及解除的真实性、有效性,以 及各方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情况;
- (3)取得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声明及承诺函》《股东
情况说明》;
- (4)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公开信息,
检索是否存在关于标的公司股权纠纷的记录。 就问题(二),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查阅标的公司员工花名册,确认嘉兴蔓月的合伙人在标的公司的任职
情况;
- (2)取得并查阅嘉兴蔓月、泉州蔓星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及
对外投资情况确认文件;
- (3)登陆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公开网站检索泉州蔓星的对
外投资情况、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 (4)访谈嘉兴蔓月、泉州蔓星的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并对其公开信息进行
网络检索,了解嘉兴蔓月与泉州蔓星的关系。 就问题(三),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对交易对方进行访谈,取得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及其出具的调查表,核查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对交易对方进
行公开信息检索,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密切关系等;
- (3)查阅并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法定一致行动关系认定条
款;
- (4)查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了解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具体安排,核查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期限的匹配性。 就问题(四),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的关联租赁协议,查询同地址租金单价情况,了
解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 (2)访谈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了解至骞实业的主营业务、房屋出租业
务情况;
- (3)取得并查阅至骞实业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检索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 (4)取得付建义、刘燕出具的《关于至骞实业股权锁定的承诺函》。 就问题(五),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访谈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了解其
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2024 年至 2025 年的营业 收入情况;
- (2)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检索嘉兴蔓月、
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的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 (3)查阅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出具的股
份锁定承诺函及重组报告书相关内容,查阅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出具的穿透锁定承 诺函。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 (1)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2)泉州蔓星、嘉兴蔓月均由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两者系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其中,嘉兴蔓月主要从事股权 投资,泉州蔓星主要从事面向未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
- (3)除已披露情况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表
决权委托、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关系;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至骞实业、刘燕、付建义、嘉兴蔓月、上海郗舜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盛普股份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锁定期安排与业绩承诺期限匹配;上海翌耀、共 青城凯翌不涉及锁定期与业绩承诺期匹配问题;
- (4)至骞实业主要承担实际控制人持股及相关资产管理职能,从事房屋租
赁和实业投资,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生产经营业务。根据盛普股份的生产经营需要, 至骞实业将相关房屋出租给盛普股份使用,相关租赁价格公允;至骞实业及其上 层股东付建义、刘燕均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已按照业绩承诺方适用的股份 锁定要求作出锁定承诺,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 (5)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取得标的公司
权益具有真实投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持股平台的情 形。鉴于嘉兴蔓月、新余鸿土、上海捌芯仅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基于审慎原则, 嘉兴蔓月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郗舜、新余鸿土、上海捌芯比照为本次交易专门设 立的主体穿透锁定至自然人以及非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机构主体,股份穿透 锁定承诺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材料,(1)2021 年 8 月和 2021 年 12 月,标的公司进行两次增资,
增资价格分别为 12.5 元/注册资本(对应公司投前估值 5 亿元)和 18.6170 元/股 (对应公司投前估值 8.4 亿元);(2)2024 年 12 月,标的公司回购海通金圆 持有的盛普股份 240 万股股份,回购杭州鸿翌持有的盛普股份 53.7027 万股股份, 刘燕受让杭州鸿翌持有的盛普股份 66.2973 万股股份,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 少至 4,395.5546 万元,股份数减少至 4,395.5546 万股;(3)标的公司历次股权 变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包括股权回购在内的尚在履行的特殊股东权利;(4)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子公司至盛新材、创盛新能源、盛普国贸进行了注销。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和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交易 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近三年股权转让价格、增资对价与本次交易评估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2) 标的公司历次减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 标的公司在 2021 年 8 月和 12 月两次增资价格和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4) 列表说明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的签署背景、各项特殊权利的主要内容、有效 期、生效及终止条件,相关约定条款的合规性,对本次交易的影响;(5)标的 公司注销子公司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注销的原因,相关子 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诉讼仲裁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1)(2)(4)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交易各方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近三年股权 转让价格、增资对价与本次交易评估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情况如下:
| 序 号 | 时间 | 事件 | 变动情况 | 背景和原因 | 认缴注册资 本 | 实缴注册资 本 | 价格(元) | 定价依据及 公允性 | 交易各方关联关系/ 其他利益安排 |
|---|---|---|---|---|---|---|---|---|---|
| 1 | 2007 年 6 月 | 设立 | 盛普有限设立,注册 资本为 50 万元 | 标的公司设立 | 50 万元 | 50 万元 | 1 元/元注册资 本 | - | 付建义、刘燕为夫妻关 系 |
| 2 | 2012 年 6 月 | 盛普有 限第一 次增资 | 盛普有限注册资本 由50万元增加至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部分由付建义认缴 105 万元,刘燕认缴 22.5 万元,李强认缴 22.5 万元 | 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加大资 本投入 | 200 万元 | 200 万元 | 1 元/元注册资 本 | 标的公司发展早期,全 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 以注册资本为定价依 据 | 付建义、刘燕为夫妻关 系 |
| 3 | 2017 年 3 月 | 盛普有 限第一 次股权 转让 | 李强将其持有的盛 普有限 2 万元股权转 让给付建义 | 创始股东内部 股权调整 | 200 万元 | 200 万元 | 1 元/元注册资 本 | 各方自愿协商,以注册 资本为定价依据 | 无 |
| 1、李强将其持有的 盛普有限 4 万元股权 转让给李天智;<br>2、李强将其持有的 盛普有限 4 万元股权 转让给王晨<br> | 引入核心骨干 员工 | 200 万元 | 200 万元 | 19.75 元/元注册 资本,以同次增 资后注册资本 测算,约为 0.49 元/元注册资本 | 各方自愿协商,以标的 公司整体估值 3,950 万 元为定价依据 | 无 | |||
| 盛普有 限第二 次增资 | 盛普有限注册资本 由 2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新增部 分 由 付 建 义 认 缴 5,538 万元,刘燕认 缴 1,170 万元,李强 | 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加大资 本投入,全体 股东同比例增 资 | 8,000 万元 | 200 万元 | 1 元/元注册资 本 | 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 定,以注册资本为定价 依据同比例增加认缴 的注册资本 | 付建义、刘燕为夫妻关 系 |
| 认缴 780 万元,李天 智认缴 156 万元,王 晨认缴 156 万元 | |||||||||
|---|---|---|---|---|---|---|---|---|---|
| 4 | 2017 年 12 月 | 盛普有 限第二 次股权 转让<br><br> | 付建义将其持有的 盛普有限 80 万元股 权转让给李天智 | 激励核心骨干 员工 | 8,000 万元 | 200 万元 | 0.625 元/元注册 资本 | 各方自愿协商,以标的 公司整体估值 5,000 万 元为定价依据 | 无 |
| 1、付建义将其持有 的盛普有限 5,600 万 元股权转让给至骞 实业;<br>2、刘燕将其持有的 盛普有限 1,200 万元 股权转让给至骞实 业<br> | 实际控制人由 直接持股调整 为通过至骞实 业间接持股 | 8,000 万元 | 200 万元 | 约 0.18 元/元注 册资本 | 参考标的公司截至 2017年11月30日的账 面净资产 14,707,339.56 元确定 | 至骞实业为付建义、刘 燕持股 100%的公司 | |||
| 5 | 2018 年 6 月 | 盛普有 限第三 次股权 转让 | 至骞实业将其持有 的盛普有限 80 万元 股权转让给李天智 | 激励核心骨干 员工 | 8,000 万元 | 200 万元 | 0.625 元/元注册 资本 | 双方自愿协商,以标的 公司整体估值 5,000 万 元为定价依据,与 2017 年 12 月股权转让保持 一致 | 无 |
| 至骞实业将其持有 的盛普有限 400 万元 股权转让给上海郗 舜 | 引入外部投资 方 | 8,000 万元 | 200 万元 | 0.75 元/元注册 资本 | 双方综合考虑标的公 司所处行业、标的公司 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 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整体估值 6,000 万元作为定价依 据 | 1、上海郗舜由王虎及 其配偶徐青实际控制;<br>2、王虎的兄弟王洪系 刘燕的姐妹的配偶<br> |
| 经对公司财务 | |||||||||
|---|---|---|---|---|---|---|---|---|---|
| 状况审慎评 | |||||||||
| 估,考虑到注 | |||||||||
| 6 | 2021 年 6 月 | 盛普有 限第一 次减资 | 盛普有限注册资本 由 8,000 万元减少至 4,000 万元,全体股 东同比例减资 | 册资本未完成 全部实缴且部 分股东短期内 无法完成出资 额实缴,由全 | 4,000 万元 | 4,000 万元 | - | 由于本次减少的 4,000 万元注册资本,股东均 未实缴,故盛普有限无 需向股东支付减资款 | - |
| 体股东对未实 | |||||||||
| 缴出资部分同 | |||||||||
| 比例进行减资 | |||||||||
| 1、李强将其持有的 | 1、至骞实业持有嘉兴 | ||||||||
| 盛普有限 80 万元股 | 蔓民股权投资合伙企 | ||||||||
| 权转让给杭州鸿翌; | 业(有限合伙)4.67% | ||||||||
| 2、王晨将其持有的 | 合伙份额,该合伙企业 | ||||||||
| 7 | 2021 年 7 月 | 盛普有 限第四 次股权 转让 | 盛普有限 40 万元股 权转让给嘉兴蔓月;<br><br>3、至骞实业将其持 有的盛普有限 56 万 元股权转让给新余 鸿土;<br>4、至骞实业将其持<br> | 引入外部投资 方 | 4,000 万元 | 4,000 万元 | 12.5 元/元注册 资本 | 各方综合考虑标的公 司所处行业、标的公司 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 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整体估值 5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 | 与嘉兴蔓月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 不同基金产品;<br><br>2、刘燕、李强分别持 有泉州蔓星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r><br>2.03%、4.07%合伙份 |
| 有的盛普有限 112 万 | 额,该合伙企业与嘉兴 | ||||||||
| 元股权转让给洋浦 | 蔓月为同一基金管理 | ||||||||
| 昆宁; | 人旗下管理的不同基 | ||||||||
| 5、至骞实业将其持 | 金产品。 |
| 有的盛普有限 152 万 元股权转让给嘉兴 蔓月 | |||||||||
|---|---|---|---|---|---|---|---|---|---|
| 8 | 2021 年 8 月 | 盛普有 限第三 次增资 | 盛普有限注册资本 由 4,000 万元增加至 4,512 万元,其中, 由海通金圆认缴 24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嘉兴蔓月认缴 80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上 海捌芯认缴 8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洋浦 昆宁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 48 万元;杭州 鸿翌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 40 万元;新余 鸿土认缴 24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 | 引入外部投资 方 | 4,512 万元 | 4,512 万元 | 12.5 元/元注册 资本 | 各方综合考虑标的公 司所处行业、标的公司 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 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整体估值 5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 | 1、海通金圆为盛普股 份前次 IPO 申报时的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控制企业;<br>2、就本次增资事项, 全体股东签署了包含 股权回购等股东特殊 权利事项的《关于上海 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之股东协议》<br> |
| 9 | 2021 年 12 月 | 盛普股 份第四 次增资 | 盛 普 股 份 股 本 由 4,512 万股股份增加 至 4,689.2573 万股股 份。其中,上海翌耀 认购 159.5316 万股 股份;共青城凯翌认 购 17.7257 万股股份 | 引入外部投资 方 | 4,689.2573 万元 | 4,689.2573 万元 | 18.617 元/股 | 各方综合考虑标的公 司所处行业、标的公司 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 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整体估值 8.4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 | 1、共青城凯翌为上海 翌耀的员工跟投平台;<br>2、就本次增资事项, 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 议》<br> |
| 1、盛普股份减资回 | 以《关于上海盛普流体 | ||||||||
|---|---|---|---|---|---|---|---|---|---|
| 购海通金圆所持有 |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的盛普股份 240 万股 | 股东协议》约定为依 | ||||||||
| 股份; | 据,经财务投资人与标 | ||||||||
| 盛普股 份第二 次减资 | 2、盛普股份减资回 购杭州鸿翌所持有 盛普股份 53.7027 万 股股份 | 财务投资人调 整投资计划, 协商定向减资 退出 | 4,395.5546 万元 | 4,395.5546 万元 | 海通金圆:15.11 元/股; 杭州鸿翌:15.08 元/股 | 的公司协商,海通金圆 以取得股权成本 3,000 万 元 加 上 利 息 625.8082 万元退出;杭 | - | ||
| 3、本次回购完成后, | 州鸿翌以取得成本 700 | ||||||||
| 盛 普 股 份 股 本 由 | 万 元 加 上 利 息 | ||||||||
| 10 | 2024 年 12 月 | 4,689.2573 万股减少 至 4,395.5546 万股 | 110.0274 万元退出,具 备合理性 以《关于上海盛普流体 | ||||||
|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股东协议》约定为依 | |||||||||
| 盛普股 份第五 次股份 转让 | 杭州鸿翌将其所持 盛普股份 66.2973 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燕 | 财务投资人调 整投资计划, 协商转让股权 退出 | 4,395.5546 万元 | 4,395.5546 万元 | 15.08 元/股 | 据,经财务投资人与标 的公司协商,以取得股 权成本加上利息(计算 至审议本次回购的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即 | 无 | ||
| 2024 年 12 月 4 日)合 | |||||||||
| 计 1,000 万元退出,具 | |||||||||
| 备合理性 |
注:2021 年 11 月 11 日,盛普有限以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02,084,081.45 元,按照 4.4788: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4,512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 4,512 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均具有合理商业背景,相关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部分新增股东与老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相关情形已如实披露;部分投资人曾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约定特殊股东权利,该等特殊股东权利已终止且不存在 恢复效力的安排。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近三年股权转让价格、增资对价与本次交易评估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1)近三年股权转让价格、增资对价情况
经核查,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增资情形;除本次交易外,标的公司最近 三年发生的股权变动主要为 2024 年 12 月减资回购及同次相关股份转让(具体情 况详见本节“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交易各方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与本次交易评估值存在差异及原因
本次交易中,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股份 100%股份的评估值为 108,275.00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盛普股份 100%股份的交易作 价约为 107,371.97 万元,对应价格约为 24.43 元/股。前述价格与 2024 年 12 月减 资回购及股份转让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原因如下:
一方面,2024 年 12 月减资回购及股份转让系相关外部投资人依据《关于上 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退出,交易背 景具有特定性,相关价格主要系基于协议约定及退出安排协商确定,并非以标的 公司整体市场化估值为基础确定;
另一方面,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100%股 份,交易价格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目的、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均与前次股东退 出安排存在差异。
此外,前次减资回购及股份转让与本次交易对应的估值时点不同,交易各方 诉求不同,标的公司所处经营阶段、经营规模、业绩情况以及交易各方对标的公 司未来发展和行业前景的判断亦存在差异。因此,本次交易估值及交易作价与前 次减资回购、股份转让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标的公司历次减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标的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2024 年 12 月进行了两次减资,具体情况如
下:
1、标的公司 2021 年 6 月减资履行的减资程序
- (1)盛普有限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盛普有
限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减少至 4,000 万元;2)由于本次减少的 4,000 万元注册 资本,股东均未实缴,故盛普有限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款;3)同意修改盛普有 限的公司章程。同日,盛普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公司的章程修正案。
- (2)盛普有限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解放
日报》刊登了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减少至 4,000 万元之事宜的减资公 告。
- (3)至骞实业、李强、上海郗舜、李天智、王晨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出具
了《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并作出如下说明: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盛普有限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 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盛普有限继续负责清偿,并由至骞实业、李强、上海 郗舜、李天智、王晨提供相应的担保。
- (4)盛普有限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就本次减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网站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有关减资的 诉讼案件。
2、标的公司 2024 年 12 月减资履行的减资程序
- (1)盛普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回购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
- (2)盛普股份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就本次减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 日。
截至公告期届满,未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3)盛普股份于 2025 年 2 月就本次减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网站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有关减资的 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历次减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通知债权人、工商登记等外部程 序,不存在债权人就减资事宜要求公司或其股东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出诉讼或仲裁;标的公司历次减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列表说明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的签署背景、各项特殊权利的主要 内容、有效期、生效及终止条件,相关约定条款的合规性,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021 年 8 月及 2021 年 12 月,标的公司为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开展融资,
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基于投资风险控制角度,参考股权投资行业的惯例,经各投 资人股东与标的公司进行协商,标的公司在与投资人签署的股东协议中约定了相 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列表说明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的签署背景、各项特殊权利的主要内容、有效期、生效及终止条件 (1)2021 年 8 月 A 轮股东协议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相关内容 2021 年 6 月 2 日,标的公司 A 轮投资人(海通金圆、嘉兴蔓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杭州鸿翌)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付
建义、刘燕及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 签署背景 | 股东特殊权利 | 特殊权利的主要内容 | 有效期、生效及终止 条件 |
|---|---|---|---|
|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1)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 基于投资风 险控制角度,<br><br>参考股权投 资行业的惯 例,约定相关 股东特殊权 利 | 股东会特殊表决 事项 |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br>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br>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br>5)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br>6)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br>7)对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br>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br>9)对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br>10)修改公司章程;<br>11)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以及为公司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br>12)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br>13)审议批准公司员工期权计划(包括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行使期限);<br>14)任命或改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除外);<br> | 协议生效时间为协议 签署之日;在本轮投资 人支付完毕全部投资 款之日起,本轮投资人 即享有协议项下的全 部股东权利。 在标的公司 2021 年 12 月融资完成后,该协议 已被各方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签署的《关于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 议》所取代。 |
|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会的职权。 | |||
| 股东会会议作出前述第 7)、9)、10)、11)、13)项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 |
| 权的股东通过;其余除第 15)项外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公司股东与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
|---|---|---|---|
| 董事会特别表决 事项 | 公司董事会应由六名董事组成,至骞实业有权选派四名董事,上海捌芯有权选派一名董事,杭 州鸿翌有权选派一名董事。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br><br>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br>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br>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r>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br>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br>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br>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br>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br>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br>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br>11)集团公司购买或从事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私募基金、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保险计划、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权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或投资;<br>12)集团公司任何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重大资 产购买及/或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出售、租赁);<br>13)集团公司任何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借入资金、融资租赁,股权增资除外);<br>14)集团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任何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须经股东会决议);<br> |
| 15)集团公司转让其主要知识产权及非出于开展主营业务目的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主要知识产权 或使用权的行为;<br>16)公司的上市计划和决定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br>17)决定公司的对外保证、抵押以及质押(但为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单笔金额不超 过 100 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所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br>18)决定年度预算之外的、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支出或费用;<br>19)接受 100 万元以上涉及诉讼、仲裁或争议要求的和解方案;<br>20)制订公司员工期权计划(包括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行使期限);<br>21)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为任何与公司相关的、评估价值超过上一年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 20%的资产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br>22)除公司外其他集团公司成员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r>23)任何对公司任一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采取的上述任一事项;<br>24)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以上第 1)-23)项的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br> | |||
|---|---|---|---|
| 股权回购 | 在下述任意一项事件发生时,A 轮投资人有权要求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中的一方或多方按 照回购价格(投资本金加上年化 6%的单利并减去回购前公司已向 A 轮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购 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br><br>1) 如果在本次投资完成后 5 年内,公司未能完成合格上市;<br>2)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权(或股份)降至 51%以 下;<br>3)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br>4)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对公司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或担保行为;<br>5)公司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于 A 轮股东协议及相关投资文件作出的陈述与 保证,或违反其主要义务;<br> |
| 6)公司主要资产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被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br>7)公司被勒令停业超过一个月的;<br>8)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 A 轮投资人或公司利益。<br> | |||
|---|---|---|---|
| 股权转让限制 | 未经本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合格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转 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认购权等在股权上设置权利负担的方式) 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权益。但以上转让限制不应当包括以下情形:(a)根据公司今后经本轮投资 人认可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控股股东向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进行的股权转让;(b)实际控制 人向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进行转让。 | ||
| 优先购买权 | 受限于股权转让限制的约定,如果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售股股东”)有意向任何人(“拟 议受让方”)出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股权”),则售股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 记载出售股权明细、拟议受让方的身份以及出让股权的出让条件(“出让条件”)的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本轮投资人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 优于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优先购买权”)。如果 本轮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购买出售股权,则视为本轮投资人放弃本条款规定的出售股权的优 先购买权。如多名本轮投资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可按照其各自的相对比例行使该权利。 | ||
| 共同出售权 | 如果本轮投资人未就售股股东拟转让的公司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则本轮投资人有权与售 股股东一同按照出让条件向拟议受让方出让本轮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共同出售权”), 本轮投资人有权出售的公司股权数额为出售股权的数量乘以一个分数(“本轮投资人的出售股 权”),其分母为售股股东与本轮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之和,其分子为本轮投资人届时 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果拟议受让方不愿意购买本轮投资人的出售股权或以低于向售股股东提供 的出让条件购买本轮投资人的出售股权,则售股股东不得出让该部分出售股权。 | ||
| 优先认购权 | 对于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公司应向本轮投资人发出记载关于拟发行 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条件的书面通知(“认购通知”)。本轮投资人有权(而非义务)根据其 自主决定在收到认购通知后按照该通知载明的条件认购部分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优先权”), 数额为新增注册资本与本轮投资人持股比例的乘积。 |
| 反稀释权 | 在未得到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同意任何新投资者 以低于本轮投资单价(即每 1 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的价格为人民币 12.5 元)的认购单价或以其 他优惠于本轮股东协议或其他投资文件的条款或条件投资公司(投资方式应包括增资和受让现 有股东股权)。如果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允许任何新投资者以低于本轮投资单价的认购单价或 其他优惠于本轮股东协议或其他投资文件的条款或条件投资公司,则本轮投资人有权要求:① 无条件获得新一轮融资的投资者享有的优惠于本轮股东协议或其他投资文件的条款或条件;或 ②从控股股东处免费受让股权;或③从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处获得现金补偿,以使得本轮 投资人对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所支付的单价相当于新一轮融资的认购单价。 | ||
|---|---|---|---|
| 最惠待遇条款 | 除本轮投资人书面同意豁免外,在本次投资完成后的未来所有后续融资,本轮投资人应自动享 有不低于后续投资人的投资权利的优惠权利。 | ||
| 优先清算权 | 若公司发生清算,则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顺序清偿后的全部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包括现金 资产及任何实物资产或该等实物资产变现所收回之现金总和(“可分配财产”),应当在保障 本轮投资人的优先清算金额的基础上向届时各个股东进行分配。 本轮投资人优先于现有股东得到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优先清算金额”) :(i)其投资款加 上按照其投资款的实际缴付之日至收到全部其应得的可分配财产之日以年回报率百分之六 (6%)计算的利润(年回报率按照单利计算);(ii)本轮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可 分配财产的价值。 | ||
| 资讯权利 | 1)公司应聘请一所经本轮投资人选定且独立于任何一方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账目和年度财务报表。<br>2)公司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本轮投资人提交公司的该年上半年度的合并 财务报表。<br>3)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向本轮投资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根 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br>4)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30)日内向本轮投资人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预算、 资本开支预算、业务与投资计划及战略规划。<br>5)公司受到政府的各项重大处罚及禁令、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发生之后五(5)<br> |
| 个营业日内及时报告给本轮投资人。<br><br>6)公司根据第十一条向本轮投资人提交的报告和文件应经公司总经理核实,确认其为真实、正 确且不会产生误导作用。<br>7)本轮投资人有充分和与现有股东同等的机会查阅公司账目。账目在公司法定地址保存。在合 理的提前通知的情形下,本轮投资人应有权在工作时间内接触公司的设施和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br>8)本轮投资人在自行承担费用并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一位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代表该方审计公司账目。公司应允许本轮投资人或其聘请的会计师核查其所有会计和财 务记录等文件。<br>9)本轮投资人根据第十一条享有的上述关于公司审计的权利于公司合格上市时终止。<br> | |||
|---|---|---|---|
| 同业竞争和离职 限制 | 1)除非事先取得本轮投资人同意,盛普有限或其关联方(除集团公司外)并未、且将不会在其 持有集团公司股权期间以及不再持有集团公司股权后的二(2)年内:<br><br>(a)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集团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非公益、非学术的营利性竞争性业务活动;<br>(b)在从事与集团公司竞争性业务的任何其他实体中(不包括学术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直 接或间接地持有任何股权、拥有任何权益或担任竞争职位;<br>(c)以任何方式诱导与集团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实体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或联系;<br>(d)以任何方式雇佣、聘用或鼓励、诱导或促使任何正在为集团公司工作的公司或个人,终止其 与集团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联系或关系;<br>(e)非因集团公司经营目的,使用或注册与集团公司拥有、受让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关 的或基于该等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任何专利、商标、商号、标记、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 权,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丙方违反前述约定,丙方直接或间接所得的利润归集团公司所 有。<br><br><br>2)除非事先取得本轮投资人同意,付建义、刘燕不得从集团公司离职。<br>3)受限于本条约定,自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四(4)年内,付建义、刘燕主动解除与集团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离职(为免歧义,付建义、刘燕因疾病、死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 正常履职的情形不属于付建义、刘燕离职情况),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制度或给集团<br> |
|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雇(任一实际控制人离职或被解雇的日期称为“离职日”),本轮投 资人(“认购股东”)应当有权(但非义务)要求至骞实业以人民币一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 格将届时其所持有的一定数量公司股权转让给认购股东。 | |||
|---|---|---|---|
| 员工股权激励计 划 | 本次投资完成后,若届时为股权激励之目的,公司以增发股本的形式开展员工股权激励的,必 须取得本轮投资人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以上同意。 |
(2)2021 年 12 月 B 轮股东协议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相关内容 2021 年 12 月 24 日,标的公司 B 轮投资人(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A 轮投资人(海通金圆、嘉兴蔓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
杭州鸿翌)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付建义、刘燕及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约定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 签署背景 | 股东特殊权利 | 特殊权利的主要内容 | 有效期、生效及终止 条件 |
|---|---|---|---|
| 基于投资风 险控制角度,<br><br>参考股权投 资行业的惯 例,约定相关 股东特殊权 利 | 股东大会特殊表 决事项 |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br><br>1)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r>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br>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br>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br>5)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br>6)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br>7)对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br>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br>9)对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br>10)修改公司章程;<br>11)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以及为公司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br> | 协议生效时间为协议 签署之日;在本轮投资 人支付完毕全部投资 款之日起,本轮投资人 即享有协议项下的全 部股东权利。 相关股东特殊权利已 于 2026 年6月 15 日不 可撤销地终止,相关条 款视为自始无效且不 存在任何效力恢复的 安排。 |
| 12)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br>13)审议批准公司员工期权计划(包括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行使期限);<br>14)任命或改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除外);<br>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前述第 7)、9)、10)、 11)、13)项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除第 15)项外的股东 大会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br> | |||
|---|---|---|---|
| 董事会特别表决 事项 | 公司董事会应由九名董事组成,至骞实业有权选派四名董事,上海捌芯有权选派一名董事,杭 州鸿翌有权选派一名董事,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br><br>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br>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br>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r>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br>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br>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br>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br>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br>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br>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br>11)集团公司购买或从事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私募基金、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保险计划、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权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或投资;<br>12)集团公司任何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重大资<br> |
| 产购买及/或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出售、租赁);<br><br>13)集团公司任何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借入资金、融资租赁,股权增资除外);<br>14)集团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任何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须经股东会决议);<br>15)集团公司转让其主要知识产权及非出于开展主营业务目的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主要知识产权 或使用权的行为;<br>16)公司的上市计划和决定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br>17)决定公司的对外保证、抵押以及质押(但为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单笔金额不超 过 100 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所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br>18)决定年度预算之外的、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支出或费用;<br>19)接受 100 万元以上涉及诉讼、仲裁或争议要求的和解方案;<br>20)制订公司员工期权计划(包括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行使期限);<br>21)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为任何与公司相关的、评估价值超过上一年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 20%的资产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br>22)除公司外其他集团公司成员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r>23)任何对公司任一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采取的上述任一事项;<br>24)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以上第 1)-23)项的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br> | |||
|---|---|---|---|
| 股份回购 | 在下述任意一项事件发生时,B 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中任一方(“回购权人”)有权要求至 骞实业、付建义、刘燕中的一方或多方按照回购价格(投资本金加上年化 6%的单利并减去回购 前公司已向回购权人分配的利润)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br><br>1)如果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合格上市;<br>2)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降至 51%以下;<br> |
| 3)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br>4)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对公司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或担保行为;<br>5)公司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于 B 轮股东协议或其他投资文件作出的陈述与 保证,或违反其主要义务;<br>6)公司主要资产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被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br>7)公司被勒令停业超过一个月的;<br>8)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投资人股东(系指 B 轮投资人和 A 轮投资人,下同)或公司利益。<br> | |||
|---|---|---|---|
| 股份转让限制 | 未经投资人股东事先书面同意,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合格上市前直接或间接转 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认购权等在股份上设置权利负担的方式) 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权益。 但以上转让限制不应当包括以下情形:(a)根据公司今后经投资人股 东认可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控股股东向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进行的股份转让;(b)实际控制 人向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进行转让。 | ||
| 优先购买权 | 受限于股份转让限制的约定,如果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售股股东”)有意向任何人(“拟 议受让方”)出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股份”),则售股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 记载出售股份明细、拟议受让方的身份以及出让股份的出让条件(“出让条件”)的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投资人股东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 优于其他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份(“优先购买权”)。 如果投资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购买出售股份,则视为投资人股东放弃本条款规定的出售股份 的优先购买权。如多名投资人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可按照其各自的相对比例行使该 权利。 | ||
| 共同出售权 | 如果投资人股东未就售股股东拟转让的公司股份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则投资人股东有权与售 股股东一同按照出让条件向拟议受让方出让投资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共同出售权”), 投资人股东有权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额为出售股份的数量乘以一个分数(“投资人股东的出售股 份”),其分母为售股股东与投资人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之和,其分子为投资人股东届时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拟议受让方不愿意购买投资人股东的出售股份或以低于向售股股东提供 |
| 的出让条件购买投资人股东的出售股份,则售股股东不得出让该部分出售股份。 | |||
|---|---|---|---|
| 优先认购权 | 对于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公司应向投资人股东发出记载关于拟发行 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条件的书面通知(“认购通知”)。投资人股东有权(而非义务)根据其 自主决定在收到认购通知后按照该通知载明的条件认购部分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优先权”), 数额为新增注册资本与投资人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 | ||
| 反稀释权 | 在未得到投资人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和丙方不得同意任何新投资者以低于本轮单价(即 每 1 股股份对应的价格为人民币 18.6170 元)或 A 轮投资单价(即每 1 股股份对应的价格为人 民币 12.5 元)的认购单价(“新价格”)或以其他优惠于本协议、投资协议的条款或条件的方 式投资公司(投资方式应包括增资和受让其他现有股东股份)。如果投资人股东书面同意允许 任何新投资者以低于本轮单价的认购单价或其他优惠于本协议、投资协议、A 轮投资协议的条 款或条件的方式投资公司,则投资人股东有权要求:①无条件获得新一轮融资的投资者享有的 优惠于本协议、投资协议、A 轮投资协议的条款或条件;或②从控股股东处免费受让股份;或 ③从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处获得现金补偿,以使得投资人股东对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所支 付的单价相当于新一轮融资的认购单价。 | ||
| 最惠待遇条款 | 除投资人股东书面同意豁免外,在本次投资完成后的未来所有后续融资,投资人股东应自动享 有不低于后续投资人的投资权利的优惠权利。 | ||
| 优先清算权 | 若公司发生清算,则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顺序清偿后的全部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包括现金 资产及任何实物资产或该等实物资产变现所收回之现金总和(“可分配财产”),应当在保障 本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的优先清算金额的基础上向届时各个股东进行分配。 投资人股东优先于其他现有股东得到下述金额(“优先清算金额”):即(i)投资人股东的投资款 加上按照其投资款的实际支付之日至收到全部其应得的可分配财产之日以年回报率百分之六 (6%)计算的利润(年回报率按照单利计算);(ii)投资人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可分配 财产的价值;如可分配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优先清算金额的,则可分配财产应当按照投资人股 东应获得的优先清算金额的相对比例向各投资人股东支付 |
| 资讯权利 | 1)公司应聘请一所经投资人股东选定且独立于任何一方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账目和年度财务报表。<br>2)公司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投资人股东提交公司的该年上半年度的合并 财务报表。<br>3)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向投资人股东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根 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br>4)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30)日内向投资人股东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预算、 资本开支预算、业务与投资计划及战略规划。<br>5)公司受到政府的各项重大处罚及禁令、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发生之后五(5) 个营业日内及时报告给投资人股东。<br>6)公司根据第十一条向投资人股东提交的报告和文件应经公司总经理核实,确认其为真实、正 确且不会产生误导作用。<br>7)投资人股东有充分和与现有股东同等的机会查阅公司账目。账目在公司法定地址保存。在合 理的提前通知的情形下,投资人股东应有权在工作时间内接触公司的设施和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br>8)投资人股东在自行承担费用并提前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一位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代表该方审计公司账目。公司应允许投资人股东或其聘请的会计师核查其所有会计和财 务记录等文件。<br> | ||
|---|---|---|---|
| 同业竞争和离职 限制 | 1)除非事先取得投资人股东同意,盛普股份或其关联方(除集团公司外)并未、且将不会在其 持有集团公司股权期间以及不再持有集团公司股权后的二(2)年内:<br><br>(a)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集团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非公益、非学术的营利性竞争性业务活动;<br>(b)在从事与集团公司竞争性业务的任何其他实体中(不包括学术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直 接或间接地持有任何股权、拥有任何权益或担任竞争职位;<br>(c)以任何方式诱导与集团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实体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或联系;<br>(d)以任何方式雇佣、聘用或鼓励、诱导或促使任何正在为集团公司工作的公司或个人,终止其 与集团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联系或关系;<br> |
| (e)非因集团公司经营目的,使用或注册与集团公司拥有、受让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关 的或基于该等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任何专利、商标、商号、标记、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 权,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丙方违反前述约定,丙方直接或间接所得的利润归集团公司所 有。<br><br>2)除非事先取得投资人股东同意,付建义、刘燕不得从集团公司离职。<br>3)受限于本条约定,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四(4)年内,付建义、刘燕主动解除与集团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离职(为免歧义,付建义、刘燕因疾病、死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 正常履职的情形不属于付建义、刘燕离职情况),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制度或给集团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雇(任一实际控制人离职或被解雇的日期称为“离职日”), 投资人 股东(“认购股东”)应当有权(但非义务)要求至骞实业以人民币一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 格将届时其所持有的一定数量公司股权转让给认购股东。<br> | |||
|---|---|---|---|
| 员工股份激励计 划 | 本次投资完成后,若届时为股份激励之目的, 公司以增发股本的形式开展员工股份激励的,必 须取得投资人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以上同意。 |
2、相关约定条款的合规性,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上述关于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约定,是基于投资风险控制
角度,参考股权投资行业的惯例,经各投资人股东与标的公司进行协商签署,未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相关协议未约定标的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且盛普股份、付建义、刘燕及 盛普股份全体股东已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签署《<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协议各方享有的所有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 充协议》签署后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相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不会对 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股东情况声明》,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对赌协议、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安排等特殊利益安排,不存在以标的公 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就问题(一),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档案,
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出资凭证、 交易凭证、《验资报告》;
- (2)访谈标的公司的股东,了解其投资标的公司的背景、定价情况及依据 等情况;
- (3)通过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核 查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时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就问题(二),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历次减资所涉及的各项审议、批准等程序性文件;
- (2)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了解标的公司历次减资的程序合规性,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公开信息,
检索是否存在关于标的公司减资纠纷的记录。
就问题(三),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与投资人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
- (2)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和相关股东就终止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签署的《<
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 (3)就有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投资协议的签署背景,访谈标的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并取得《股东情况说明》。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 (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均具有合理商业背
景,相关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允;部分新增股东与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相关 情形已如实披露;部分投资人曾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约定特殊股东权利, 该等特殊股东权利已终止且不存在恢复效力的安排。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交易 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次交易估值及交易作价与 前次减资回购、股份转让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 (2)标的公司历次减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及通知债权人等外部程序,不存在债权人就减资事宜要求公司或其股东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提出诉讼或仲裁。标的公司历次减资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 (3)关于标的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盛普股份、付建义、刘燕及盛普股份全体股东已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签署《<关 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各方确认并 同意,协议各方享有的所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相 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关于其他 15.3. 关于标的公司经营 根据申报材料,(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部分生产经营资质即将到
期;(2)2023 年 9 月 3 日,标的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3)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 3 处租赁房产均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4)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货 币资金分别为 7,390.86 万元和 4,551.08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 2,500.00 万元和 6,500.00 万元,短期借款分别为 3,813.94 万元和 2,001.20 万元;(5)报 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流动负债中产品质量保证的金额分别为 443.75 万元 和 409.49 万元;(6)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现金分红。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临近到期生产经营资质的具体情况,续期安排 及是否存在障碍,对收入和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影响;(2)标的公司被处罚事项 的具体内容、整改情况及其整改有效性,是否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 法行为及依据,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行 政处罚事项;(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证租赁房产的面积、具体用途, 租赁房产未取得权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对应安 排;(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利息收支、投资收益与存贷款金额、理财规模的匹 配性,利率及收益率水平是否公允;货币资金及财务性投资与有息负债同时较 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标的公司产品质量保证的计提方 法和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相匹配; 标的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质保期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售后服务是否构成单 项履约义务及判断标准,相关会计处理及列报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必要性、资 金流向及具体用途,是否存在通过分红资金进行体外资金循环或利益输送的情 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2)(3)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临近到期生产经营资质的具体情况,续期安排及是否存在
障碍,对收入和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 情况如下:
| 序 号 | 持证 主体 | 证书名 称 | 证书编 号 | 核发机构 | 核发日 期 | 有效期 至 | 备注 |
|---|---|---|---|---|---|---|---|
| 1 | 盛普 股份 | 高新技 术企业 证书 | GR2025 3100357 9 |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 总局上海市 税务局 | 2025.12. 25 | 三年 | / |
| 2 | 盛普 股份 | 固定污 染源排 污登记 回执 | 9131011 7662485 385P001 Y | / | 2025.04. 08 | 2030.04. 07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 昆阳路 1838 号 2 幢 /3 幢 |
| 3 | 盛普 股份 | 对外贸 易经营 者备案 登记表 | 0406957 9 | / | 2022.12. 20 | / | / |
| 4 | 盛普 股份 | 报关单 位注册 登记证 书 | 3118964 133 | 松江海关 | 2016.01. 15 | 长期 | 企业经营类别: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 5 | 盛普 智能 | 高新技 术企业 证书 | GR2024 3100689 0 |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 总局上海市 税务局 | 2024.12. 26 | 三年 | / |
| 6 | 盛普 智能 | 对外贸 易经营 者备案 登记表 | 0399164 5 | / | 2019.11. 14 | / | / |
| 7 | 盛普 智能 | 进出口 货物收 发货人 | 3111960 0FD | 莘庄海关 | 2019.11. 19 | 长期 | 行业种类: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 |
| 8 | 甚是 昌 | 固定污 染源排 污登记 回执 | 9131011 7MA1J4 DQH8W 001X | / | 2023.07. 23 | 2028.07. 24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 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1 层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及批 准,相关资质、许可及批准均处于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不存在即将到期且尚未完成续期或换证安排的生产经营资质,不存在因 生产经营资质续期事项对收入或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被处罚事项的具体内容、整改情况及其整改有效性,是否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估 值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1、标的公司被处罚事项的具体内容、整改情况及其整改有效性 (1)标的公司被处罚事项的具体内容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2023 年 2 月 8 日,盛普股份与盐城市大丰阿特 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盛普股份向盐城市大丰阿特斯 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并转移涂胶系统 1 套。盐城市大丰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 司负责完成设备安装的基础及配合设备有关的安装、调试,盛普股份负责对阿特 斯公司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包括设备操作、点检、维护、保养、维修等方面。盐 城市大丰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 L3 线涂胶系统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开始 出现“计量报警(A 轴报警)”故障码,影响现场生产;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 日,盛普股份维修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多次调试。2023 年 9 月 3 日, 盛普股份维修人员在未切断生产线设备电源的情况下进入电芯涂胶机内部对设 备进行调试,调试过程中电芯涂胶机的伺服三轴装置 Y 轴滑块因 3 分钟自动排 胶设定自动自东向西向该名维修人员移动,将其上身挤压在滑块与电芯涂胶机西 侧中段横梁间,导致该名维修人员被挤压死亡。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盐城市大丰区 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盛普股份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外派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外派从业人员严格 遵守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不到位,外派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日常监管流于形式,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刘燕作为盛普股份主要负责人,未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管 理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 到位,未有效督促员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 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整改情况及其整改有效性 事故发生后,标的公司高度重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善后、责任落实及整改提升工作。标的公司在江苏大丰经济开 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工亡员工的法定亲属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 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了相关补偿及善后义务。标的公司收到应急管理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并针对行政处罚所
涉问题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 下:
- 1)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标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及 岗位特点,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售后现场服务人员安全操作规 程》《电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仓库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产品管理部安全操 作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不同作业场 景下的安全操作要求及管理责任。
- 2)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日常监督 标的公司已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会议或组织安全宣导,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日常安 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通报、考核和整改。
3)强化外派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针对外派从业人员现场作业管理,标的公司完善了《售后现场服务人员安全 操作规程》,明确外派人员入场前准备、现场作业安全要求、防护用品使用、异 常情况报告及客户现场安全规则遵守等要求。标的公司组织外派从业人员开展电 气安全、高空作业、应急管理、防护用品使用及作业现场风险识别等专项培训和 警示教育,并在培训后进行考核,以提升外派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作业规范性。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应急管理
标的公司已成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及各 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指定专门安全管理员及协助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 产管理。标的公司亦已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次事故原因进一步强化 相关作业场景下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要求。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已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完成罚款缴纳、事故善后及相关 整改工作,并从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外派人员管理、培训考核、责任落实及应 急管理等方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相关整改措施已在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中落实,整改措施具有有效性。
2、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大丰开发区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9·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大政复〔2024〕8 号) 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项处罚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规 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 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 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本次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标的公司所受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般事故,未适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 情节严重的裁量规则,且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金额属于同类处罚中最低 档处罚标准,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 前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于 2023 年 9 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于 2024 年 2 月,
标的公司已足额缴纳相关罚款,妥善完成事故善后及整改工作。该事项未导致标 的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或许可证,未对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持续 经营能力及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评估已综合考虑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盈利 能力及未来发展预期,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未因同类事 项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估值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4、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根据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报告及其出具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中国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部门官网公开检 索,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三)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权证租赁房产的面积、具体用途,租赁 房产未取得权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对应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正在履行 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 方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途 | 权属证 书 |
|---|---|---|---|---|---|---|---|---|
| 1 | 盛普 股份 | 盛普 智能 | 上海市闵 行区昆阳 路 1838 号 厂区内 A 幢 B 幢 | 1,500 | 2026.01.012026.12.31 | 26,750 元/月 | 办公及 生产 | 沪 (2023)<br><br>闵字不 动产权 第 021690 号 |
| 2 | 盛普 股份 | 至骞 实业 | 重庆市两 江新区食 品城大道 18 号 18 栋 3 单元 5-4 办公楼 | 306.50 | 2026.01.012029.12.31 | 12,260 元/月 | 办公 | 渝 (2023)<br><br>渝北区 不动产 权第 0007456 0 号 |
| 3 | 骞研 智能 | 盛普 智能 | 上海市闵 行区昆阳 路 1838 号 厂区内 B 栋四层 409 室 | 42.90 | 2023.09.012026.08.31 | 700 元/ 月 | 办公 | 沪 (2023)<br><br>闵字不 动产权 第 021690 号 |
| 4 | 盛普 股份 | 至骞 实业 | 上海市松 江区车墩 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2 层东 间 | 30.00 | 2024.01.012026.12.31 | 1,200 元/月 | 厂房办 公 | 沪 (2024)<br><br>松字不 动产权 证明第 1700510 0 号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租赁未取得权证房产的情形, 亦不存在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估值定价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就问题(一),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获取并查阅标的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证书,了解资质到期及续期情况;
- (2)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 就问题(二),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标的公司报
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
- (2)查阅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整改相关文件;
- (3)查询并研究《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为、重大行政处罚的 判断标准;
- (4)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师,了解营业外支出情况与是否存在
未披露的处罚事项;
-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就问题(三),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取得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 (2)查阅标的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 (1)标的公司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及批准,相关资
质、许可及批准均处于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 存在即将到期且尚未完成续期或换证安排的生产经营资质,不存在因生产经营资 质续期事项对收入或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2)标的公司已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完成罚款缴纳、事故善后及相关整改
工作,并从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外派人员管理、培训考核、责任落实及应急管
理等方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相关整改措施已在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落 实,整改措施具有有效性;该起事故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政处罚不 构成《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 (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租赁未取得权证房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因
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估值定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路 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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