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55 号
关于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
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27 楼; 谭少群,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东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俊秀,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永超,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星股份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 金额、新增土地储备项目金额、主要项目销售情况金额、华中地 区业务毛利率及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比变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等 34 处数据或表述存在错误;《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等 2 处数据存在 错误。前述错误更正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福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星股份董事长谭少群、总经理冯东兴、时任财务总监冯俊 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福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福星股份董事会秘书肖永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福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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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少群、总经理冯
东兴、时任财务总监冯俊秀、董事会秘书肖永超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福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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