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海德曼2026-08-18 00:00

摘要

1浙海德曼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确认公司调整定增方案合法有效。
2主要变更为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5.17亿元调减至11.67亿元,削减3.5亿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保留9.17亿元高端复合化机床产业化项目及2.50亿元研发项目。
3本次调整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1406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 项 法 律 顾 问 , 为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并 已 出 具 “TCYJS2026H105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367号”《律师工作报 告》、“TCYJS2026H131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 变更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 非 单 独 说 明 , 本 所 “ TCYJS2026H1056 号 ” 《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LG2026H1367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 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方案变更

1、本次发行方案变更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 有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2026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 行了相应的调整。

2、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基于整体规划 及统筹安排,公司拟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1,7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高端复合化机床产业化项目91,739.9591,739.95
2高端精密机床与机器人硬件智造研发项目24,960.0524,960.05
3补充流动资金35,000.0035,000.00
合计151,700.00151,7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6,7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高端复合化机床产业化项目91,739.9591,739.95
2高端精密机床与机器人硬件智造研发项目24,960.0524,960.05
合计116,700.00116,7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3、查验与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 (2)书面审查了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其他 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 (1)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进行变更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 (2)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变更的程序合法有效。
  •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4)公司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以下核准: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

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上市需获得上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140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 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汤明亮

签署: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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