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远信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摘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8
问询问题一 ................................................................................................................................... 8 问询问题二 ................................................................................................................................... 9 问询问题五 ................................................................................................................................. 10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事项 ................................................................................... 14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14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8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1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21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21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28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8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29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31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 34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 34 十二、 结论意见 .................................................................................................................. 34
附件一 .................................................................................................................................. 3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成证字[2026]第 157 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担任创远信科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格式准则 56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创远信科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5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 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本所就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大成、本所律 师<br><br>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
|---|---|---|
| 公司、创远信科、上 市公司<br><br> | 指 |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 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远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br><br> | 指 |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 《重组报告书(草 案)》<br><br> | 指 |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 |
| 《审核问询函》 | 指 |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创远电子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微宇天导100.00% 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
| 资金 | ||
|---|---|---|
| 标的公司、微宇天导 | 指 | 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上海创 远天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微宇天导 100.00%股权 |
| 湖南卫导 | 指 | 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创远电子 | 指 | 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 元测信息 | 指 | 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
| 中汇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天源 | 指 |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对方 | 指 | 创远电子等 14 名交易对手方 |
| 北斗基金 | 指 | 上海北斗七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 微核投资 | 指 | 海口微核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元藩投资 | 指 | 天津元藩专精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上海信息服务中心 | 指 |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
| 湖南信用体系办公 室<br><br> | 指 | 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br><br>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
| 《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
| 《格式准则 5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上市类第 1 号》 | 指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
| 《公司章程》 | 指 |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 括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 |
| 《审计报告》 | 指 | 中汇出具的《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报告》(中汇会审[2026]13163 号)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天源出具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微宇 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 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 1147 号) |
| 《加期资产评估报 告》<br><br> | 指 | 天源出具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 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加 期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第 0613 号) |
| 报告期 | 指 |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3 月 |
| 补充事项期间 | 指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竞争格局、 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历史订单转化率、本次评估预测情况等,量化分析本 次业绩承诺指标及超额业绩奖励比例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2)超额业绩 奖励的预计规模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3)相关业绩奖励和承诺 安排是否符合《上市类第 1 号》1-2 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问题一)
因报告期发生变化,相应更新回复内容如下:
(一) 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市场竞争格局、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 历史订单转化率、本次评估预测情况等,量化分析本次业绩承诺指标 及超额业绩奖励比例的设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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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历史订单转化率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已签订合同未完 成最终结算金额,不含已中标未签订合同金额)为 13,754.50 万元, 标的公司历史订单转化率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 签订的合同<br><br> | 2025 年签订 的合同<br><br> | 2024 年签订 的合同<br><br> | 2023 年签订 的合同<br><br> | 2023 年以前 尚未转化为 收入的合同<br><br> |
|---|---|---|---|---|---|
| 2026 年 1-3 月 转化率 | 8.55% | 9.03% | 5.65% | 0.85% | - |
| 2025 年转化率 | 52.52% | 33.40% | 11.48% | 3.82% | |
| 2024 年转化率 | - | 47.62% | 42.17% | 7.08% | |
| 2023 年转化率 | - | - | 43.60% | 84.65% | |
| 累计转化率 | 8.55% | 61.55% | 86.67% | 98.11% | 95.54% |
注:当期订单转化率=当期签订的合同在对应期间的含税收入/当期签订的合同金额。累计转化 率=当期签订的合同在后续期间的累计含税收入/当期签订的合同金额。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 2023 年、2024 年的历史订单转化率分别为 98.11%、86.67%,转化率较高;2025 年历史订单转化率为 61.55%。 根据历史订单转化率数据,标的公司在手订单转化为收入的可能性 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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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请上市公司说明:(1)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 等因素,进一步说明 2023 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 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相关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还原情况,以及是 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相关利益安排,并说明应对措施。(2)应 春生和应仁龙将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激宇的背景及原因,定价依 据及合理性;结合陈激宇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款项支付情况,说明是否存 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二 问题 1、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一) 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等因素,进一步说 明 2023 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情况,相关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还原情况,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相关利益安排,并说明应对措施
经核查,标的公司设立于 2015 年 11 月,2023 年以来累计发生 4 次 股权转让和 2 次增资。
- 结合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变动背景及经营业绩等因素,进一步 说明 2023 年以来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 (1)标的公司近三年历次股权转让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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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公司经营业绩
标的公司 2022 年以来经营业绩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2026 年 1-3 月 /2026.3.31<br><br> | 2025 年 /2025.12.31<br><br> | 2024 年 /2024.12.31<br><br> | 2023 年 /2023.12.31<br><br> | 2022 年 /2022.12.31<br><br> |
|---|---|---|---|---|---|
| 营业收入 | 4,127.77 | 22,526.27 | 21,156.69 | 15,941.79 | 12,349.80 |
| 净利润 | 1,671.09 | 6,357.16 | 3,590.68 | 1,442.90 | 2,505.81 |
| 净资产 | 39,413.88 | 37,742.92 | 28,046.07 | 16,676.25 | 8,802.89 |
注:2022 年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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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请上市公司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市场内相关业务价格等,说 明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2)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未来规范关联销售、保障销售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3)标的公司对 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问题五)
(一)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市场内相关业务价格等,说明前述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公允性
- 1. 关联采购情况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
| 创远信科 | 频谱仪分析仪、矢 量信号发生器等 | 金额 | - | 35.62 | 38.78 |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 | 0.40% | 0.40%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进行原材料关联采购,采购 金额分别为 38.78 万元、35.62 万元和 0 万元,占采购总额比 例分别为 0.40%、0.40%和 0,具体采购内容为频谱仪分析仪、 矢量信号发生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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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联销售情况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项目 | 2026 年1-3月 | 2025年度 | 2024 年度 |
|---|---|---|---|---|---|
| 创远信科 | 定位导航授时(PNT)仿真 测试、导航电磁环境测试 | 金额 | 0.31 | 324.31 | 692.21 |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0.01% | 1.44% | 3.27%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进行关联销售,销售金额分 别为 692.21 万元、324.31 万元和 0.31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分别为 3.27%、1.44%和 0.01%,具体销售内容为定位导航授 时(PNT)仿真测试、导航电磁环境测试和提供维修服务。 2024 年关联销售金额较大,主要系向其销售定位导航授时 (PNT)仿真测试系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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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未来规范关联销 售、保障销售公允性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 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主要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 | 2025 年度 |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 关联销售 | 0.32 | 0.32 | 167.75 | 132.13 |
| 当期营业收入 | 4,127.77 | 8,405.26 | 20,446.41 | 42,913.83 |
| 关联销售占比 | 0.01% | 0.00% | 0.82% | 0.31% |
| 关联采购 | 0.31 | - | 946.92 | 622.61 |
| 当期营业成本 | 1,153.19 | 3,828.68 | 9,309.72 | 18,913.22 |
| 关联采购占比 | 0.03% | 0.00% | 10.17% |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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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
- 1.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br><br> | 关联方名 称<br><br> | 2026 年 3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应收账款 | 创远信科 | 122.47 | 24.40 | 380.81 | 26.98 | 836.62 | 62.27 |
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受项目整体安排、付款 审批流程等因素影响,实际回款时间与产品验收通常存在较长的时 间间隔。创远信科期后回款良好,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不会 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对创远信科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6 年 3 月 31 日<br><br> | 2025 年 12 月 末<br><br> | 2024 年末 |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122.47 | 380.81 | 836.62 |
|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2026年6月30日) | 0.35 | 249.34 | 836.62 |
| 回款比例 | 0.29% | 65.48% | 100.00% |
标的公司对创远信科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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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事项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市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尚在有效期内。
- 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1 本次交 易方案概述”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 1.2.1 标的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 标 的资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2 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2 交 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3 交易对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3 交 易对价”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3 交易对价”部分 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4 交 易对价支付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5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5 发 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6 发行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6 发 行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7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7 发 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 部分“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 1.2.9 发行数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 部分“1.2.9 发行数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0 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0 锁 定期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1 过 渡期损益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2 滚 存未分配利润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4 减值测试补偿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4 减 值测试补偿”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2.15 超额业绩奖励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5 超 额业绩奖励”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3 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3 募集配 套资金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4 本次交易的性质
1.4.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元测信息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 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项目 | 标的公司 (a)<br><br> | 元测信息 (b)<br><br> | 交易作价 (c)<br><br> | 选取指标<br><br>(d)=max ((a+b),c)<br><br> | 上市公司 (e) (<br><br> | 指标占比 d)/(e)<br><br> |
|---|---|---|---|---|---|---|---|
| 2026 年 1-3 月 /2026.03.31 | 资产总额 | 51,570.74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134,989.42 | 65.66% |
| 资产净额 | 39,413.88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76,748.66 | 115.48% | |
| 营业收入 | 4,127.77 | - | - | 4,127.77 | 4,336.05 | 95.20% | |
| 2025 年度 /2025.12.31 | 资产总额 | 51,711.25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137,040.36 | 64.67% |
| 资产净额 | 37,742.79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77,482.29 | 114.39% | |
| 营业收入 | 22,526.27 | 20.46 | - | 22,546.73 | 20,446.41 | 110.27% | |
| 2024 年度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41,737.92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131,874.59 | 67.21% |
| 资产净额 | 28,046.07 | 200.00 | 88,630.00 | 88,630.00 | 77,371.95 | 114.55% | |
| 营业收入 | 21,156.69 | 5.60 | - | 21,162.29 | 23,269.41 | 90.94% |
-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 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 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 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 注 2:上市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相关数据,标的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均已经审计;上市公司 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元测信息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 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且营业收入和 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 万元,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 1.4.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2 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1.4.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3 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2.1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 2.1.1 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1 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2.1.2 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创远信科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创远电子 | 38,762,632 | 27.1370 | |
| 陈忆元 | 8,915,364 | 6.2415 | |
| 吉红霞 | 7,115,238 | 4.9812 | |
| 冯跃军 | 3,600,038 | 2.5203 | |
| 北京天星江山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 2,197,000 | 1.5381 | |
|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 | 1,513,803 | 1.0598 | |
| 陈向民 | 1,353,082 | 0.9473 | |
| 张志强 | 1,060,000 | 0.7421 | |
| 李锦海 | 930,267 | 0.6513 | |
| 郑友满 | 760,958 | 0.5327 | |
| 66,208,382 | 46.3513 |
- 2.1.3 主要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3 主 要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2 交易 对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更新如下:
2.2.1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 2.2.1.1 北斗基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斗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北斗七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1 幢 601 室 |
| 成立时间 | 2019 年 02 月 19 日 |
| 注册资本 | 85,100.00 万元 |
| 执行事务合 伙人<br><br> | 北斗七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凯)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br><br> | 91310000MA1FL6CD66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斗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份额比例 |
|---|---|---|---|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 | 21,012.3457 | 24.69% | |
|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 21,012.3457 | 24.69% | |
| 中兵北斗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 21,012.3457 | 24.69% | |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0,506.1728 | 12.35% |
| 5 |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 | 6,303.7037 | 7.41% |
|---|---|---|---|
| 6 |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 心 | 4,202.4691 | 4.94% |
| 7 | 北斗七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1,050.6173 | 1.23% |
| 合计 | 85,100.00 | 100.00% |
- 2.2.1.2 微核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核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海口微核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马二横路椰海商务楼C栋五层 A03 号 |
| 成立时间 | 2023 年 09 月 19 日 |
| 注册资本 | 2,200.00 万元 |
| 执行事务合 伙人<br><br> | 北京智楹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静)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br><br> | 91469006MACXYELR74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核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份额比例 |
|---|---|---|---|
| 梁淑芳 | 1099.45 | 49.975% | |
| 李静 | 439.78 | 19.990% | |
| 李刚 | 219.89 | 9.995% | |
| 刘大平 | 219.89 | 9.995% | |
| 刘大维 | 219.89 | 9.995% |
| 6 | 北京智楹科技有限公司 | 1.10 | 0.050% |
|---|---|---|---|
| 合计 | 2,200.00 | 100.000% |
- 2.3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3 募集配 套资金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 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 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协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5.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1 标的公 司的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2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2 标的公 司的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3 标的公司的业务
- 5.3.1 主营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1 主营业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3.2 资质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2 资质证书”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4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 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4.2 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2 不动产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4.3 租赁不动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3 租赁不动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4.4 商标权
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标的公司存在 1 项新 增商标,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 5.4.5 专利权
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 “5.4.5 专利权”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5.4.5 专利权”
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
- “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7 著作权
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
- “5.4.7 著作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5 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5.1 重大合同
- (1) 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银 行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未发生变化。
- (2) 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 (3) 业务合同
- 1) 采购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环节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 | 采购金额 | 占比 |
|---|---|---|---|---|
| 2026 年 1-3 月<br><br> | 长沙精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1.79 | 24.24% | |
| 供应商四 | 189.47 | 16.90% | ||
| 四川楚安科技有限公司 | 115.04 | 10.26% | ||
| 供应商二 | 73.45 | 6.55% | ||
| 纳微星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69.03 | 6.16% | ||
| 718.78 | 64.10% | |||
| 2025 年度 | 大连明硕科技有限公司 | 775.75 | 8.69% | |
| 供应商十四 | 605.13 | 6.78% | ||
| 长沙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63.50 | 5.19% | ||
| 湖南中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460.18 | 5.16% | ||
| 南京朔为科技有限公司 | 400.58 | 4.49% | ||
| 2,705.14 | 30.31% | |||
| 2024 年度<br><br> | 供应商一 | 815.24 | 8.37% | |
| 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21.23 | 5.35% | ||
| 南京朔为科技有限公司 | 421.86 | 4.33% | ||
| 供应商二 | 394.20 | 4.05% | ||
| 南京瓴数科技有限公司 | 356.64 | 3.66% | ||
| 2,509.17 | 25.76% |
- 2) 销售合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标的公 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客户 | 销售额 | 占比 |
|---|---|---|---|---|
| 2026 年 1-3 月<br><br> | 客户八 | 451.44 | 10.94% | |
| 客户十 | 342.57 | 8.30% | ||
| 客户十六 | 270.13 | 6.54% | ||
| 客户二十二 | 261.06 | 6.32% | ||
| 客户四 | 240.00 | 5.81% |
| 期间 | 序号 | 客户 | 销售额 | 占比 |
|---|---|---|---|---|
| 1,565.20 | 37.92% | |||
| 2025 年度<br><br> | 客户四 | 2,384.73 | 10.59% | |
| 客户一 | 2,347.50 | 10.42% | ||
| 客户十一 | 1,586.55 | 7.04% | ||
| 湖南中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1,244.07 | 5.52% | ||
| 客户六 | 1,194.74 | 5.30% | ||
| 8,757.59 | 38.88% | |||
| 2024 年度 | 客户五 | 1,830.62 | 8.65% | |
| 客户六 | 1,697.64 | 8.02% | ||
| 客户七 | 1,350.95 | 6.39% | ||
| 客户八 | 1,153.57 | 5.45% | ||
| 客户九 | 1,133.19 | 5.36% | ||
| 7,165.96 | 33.87% |
- 5.5.2 重大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5.2 重 大侵权之债”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5.3 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微宇天导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微宇天导其 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5,085,564.70 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5,074,114.42 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代扣代缴款项、往来 款等;微宇天导其他应付款余额 486,754.87 元,主要为预提费用、报 销费用等。
- 5.6 标的公司的税务
- 5.6.1 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微宇天导的《审计报告》、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执行的主要税种 及税率情况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 | 按 6%、13%税率计缴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 20%、30%后余值的 1.2%计缴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7%、5% |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注] |
[注]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
| 微宇天导 | 25% |
| 湖南卫导 | 15% |
- 5.6.2 税收优惠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6.2 税 收优惠”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5.6.3 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无欠税证明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违反税务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 5.7 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 5.7.1 安全生产合规性
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如《法律意见书》正 文“5.3.2 资质证书”所述。
根据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 7月27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 代 有 无 违 法 记 录 证 明 专 用 版 ) 》 ( 编 号 : CX032026072714391501191418),自 2023 年 7 月 7 日(含)至 2026 年 7 月 7 日(含)期间,微宇天导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湖南信用体系办公室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 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编号:202607271444051845754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期间,湖南卫导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 在违法记录。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于上海一网通 办、长沙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纠纷,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5.7.2 环境保护合规性
根据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于2026年 7月27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 代 有 无 违 法 记 录 证 明 专 用 版 ) 》 ( 编 号 : CX032026072714391501191418),自 2023 年 7 月 7 日(含)至 2026 年 7 月 7 日(含)期间,微宇天导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湖南信用体系办公室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 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编号:202607271444051845754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期间,湖南卫导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 在违法记录。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于上海一网通 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5.8 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5.8.1 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zxgk.court.gov.cn/zhzxgk/)上查询并经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 确认,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 或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 5.8.2 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湖南省公 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已经了结、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六、本次交易 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七、本次交易 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创远信科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如下主要信息披露义务:
- (1) 2026 年 6 月 4 日,创远信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加期财务报告及上市 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加 期的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2026 年 6 月 4 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公 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7)。
- (2) 2026年6月5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 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告 编号:2026-078)、《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二 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079)、《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恢复审 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81)、《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082)、《上海微 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 年度至 2025 年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修订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 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次修订稿)》 《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加期资产评估报 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修订稿)》《天 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资产评估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修订稿)》《备考 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 年度至 2025 年度)》。
- (3) 2026 年 6 月 12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议会议安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
- (4) 2026 年 6 月 18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创远信科 (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90)。
- (5) 2026年7月3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 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北京证券交易 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2)。
- (6) 2026 年 7 月 17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93)。
- (7) 2026 年 7 月 30 日,创远信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中止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2026 年 7 月 31 日,创远信 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
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6-098)、《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请中止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9)、《创远信科(上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10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 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9.1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 本次 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 化。
- 9.2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2 本次 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3 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 二部分“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4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4 本次
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 发生变化。
- 9.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 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6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6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部分所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7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部分“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8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8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 9.9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9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 9.10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 “9.10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 内容未发生变化。
- 9.11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1 本 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 9.12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2 本 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 未发生变化。
- 9.1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3 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14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4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 9.15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5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 9.16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6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 9.17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7 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 9.18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8 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参与本次 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本次交 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 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 易的主体资格。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本次交易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涉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将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 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为规范关联交易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 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切实履行有效承诺的情况下,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未来新增同业竞争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股东的利益。
(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就本次交易为创远信科提供相关 证券服务的主体资格。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俊哲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寿双 高海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戚一博
年 月 日
附件一
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标的公司新增如下 1 项商标: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
| 微宇天导 | 85748396 | 9 | 2025.12.28-2035.12.27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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