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准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摘要
股票简称:频准激光 股票代码:688826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徐潘路 1918 号 2 幢 2 层 D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频准激光”“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5 个 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 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 限售期为 6 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亦出具了股份限售的特别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关内 容。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 售流通股为 761.776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04%。公司上市初期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 68.04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 日股 票收盘价 (元/股) | 2025 年扣 非前 EPS(元/ 股) | 2025 年扣 非后 EPS(元/ 股) | 对应 2025 年的静态 市盈率(扣 非前) | 对应 2025 年的静态 市盈率(扣 非后) |
|---|---|---|---|---|---|---|
| 300747.SZ | 锐科激光 | 33.94 | 0.2882 | 0.1495 | 117.78 | 227.00 |
| 688025.SH | 杰普特 | 301.30 | 2.9331 | 2.8417 | 102.72 | 106.03 |
| 301021.SZ | 英诺激光 | 56.20 | 0.3161 | 0.2365 | 177.79 | 237.62 |
| 平均值 | 132.76 | 190.22 |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8 月 4 日(T-3 日)。
- 注 1:2025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3 日(2026 年 8 月 4 日)总股本;
- 注 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 1、35.1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2、37.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3、46.8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4、49.4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186.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9.42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 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 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 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1、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68.53%、67.78%和 69.33%,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80.31万元、11,143.08万元和15,124.57 万元。得益于公司技术水平高、产品附加值大,以及受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和 应用领域细分市场竞争者较少的影响,公司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且较为稳定,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呈快速增长趋势。若下游市场需求 下降或下游应用领域细分市场竞争者大量增加,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 下降的风险。
2、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增长率有所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772.14 万元、29,185.72 万元和 41,791.65 万元,2023 年-2025 年复合增长率为 68.20%,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快速提高,但目 前整体规模仍较小,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下游科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公司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相较于 2022 年-2024 年的 90.49%有所放缓。公司存在境外 销售的情况,公司外销主要以美国、欧洲市场为主,可能面临受国际贸易摩擦影 响的风险。若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不能继续突破、订单获取等方面不能持续增长、 应用领域方面不能进一步拓展,或行业景气度出现下降,或国际贸易摩擦有所升 级,发行人将面临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滑,而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3、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精准激光器行业以及面向的下游应用领域均属于科技创新型产业, 具有典型的技术密集型特征,精准激光器的研发涉及电学、光学、器件、晶体、 材料、机械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门槛。量子科技、半导体产业 等下游应用领域高速发展,对公司精准激光器产品的性能指标提出更新更高的要 求,公司的技术需要不断地升级迭代。如果公司不能紧跟国内外先进精准激光技 术的发展趋势,不能持续加强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不能持续取得技术突破,可 能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届时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持续创新
能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4、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量子科技和半导体领域。量子科技和半导体 产业均为我国重点支持的行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对行业及公司业 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若未来国家对量子科技和半导体相关产业政策进 行重大调整,或者下游行业的发展规划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 发展或行业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量子科技产业作为未来产业之一,具备深厚的发展潜力,但目前量子科技相 关技术路线尚未收敛、产品应用有待发掘,若与激光应用相关的量子计算技术路 线发展不及预期,甚至被不需要激光应用的技术路线所淘汰,则将对精准激光需 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历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具体承诺请参见 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的相关 内容。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 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审议通过《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 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议案,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比例和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 资者保护”之“三、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 年 6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频准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3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89 号)同意,本公司 A 股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频准激光 A 股总股本为 4,000.00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其中 761.7762 万股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频准激光”,证券代码为“688826”。
二、公司股票上市基本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8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频准激光,扩位简称为“频准激光”
(四)股票代码:6888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1.776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38.2238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88.6498 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二)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
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49.5740 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 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86.88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00 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74.7520 亿
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 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11.143.08 万元和 15,124.57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2025 年营业收入为 41,791.65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公司满足所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Precilasers Technology Co., Ltd. |
| 注册资本(发行前) | 3,000.00 万元 |
| 注册资本(发行后) | 4,000.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磊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24 年 12 月 3 日 |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徐潘路 1918 号 2 幢 2 层 D 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仪器仪表修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 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精准激光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201808 |
| 电话号码 | 021-59160265 |
| 传真号码 | 021-59160265-8075 |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precilasers.com/ |
| 电子信箱 | IR@precilasers.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朱红超(董事会秘书) |
| 联系方式 | 021-59160265-8075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4.71%的股权,通过上海光团控制公 司 7.33%的股权,张磊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62.04%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张磊先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6********,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中科院上海光机所副研究员;2017 年 11 月至 2024 年 5 月,任频准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频准有限董 事长、总经理;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 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如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共 5 名成员,为张磊、 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和董金岩,均为本公司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届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 股本持股比 例(%) | 持有债券 情况 | 限售期限 |
|---|---|---|---|---|---|---|---|---|---|
| 张磊 | 董事长、总经 理、核心技术 人员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1,641.40 | 通过上海光团、上海 驭光间接持有 64.40 万股 | 1,705.80 | 56.86% | - | 详见本上市公 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 相关承诺事 项”之 “(一)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 诺”“(二) 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 诺” | |
| 付小虎 | 董事、副总经 理、核心技术 人员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234.56 | 通过上海光团间接持 有 12.24 万股 | 246.80 | 8.23% | - | ||
| 潘伟巍 | 董事、核心技 术人员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157.60 | - | - | 5.25% | - | ||
| 赵儒臣 | 董事、核心技 术人员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141.11 | - | - | 4.70% | - | ||
| 董金岩 | 职工董事、核 心技术人员 | 2025 年 8 月 26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77.90 | - | - | 2.60% | - | ||
| 王圆 | 董事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 | 通过间接持有神光医 工份额间接持有 0.33 万股 | 0.33 | 0.01%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届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 股本持股比 例(%) | 持有债券 情况 | 限售期限 |
|---|---|---|---|---|---|---|---|---|---|
| 朱红超 | 财务负责人兼 董事会秘书 | 2024 年 12 月 3 日-2027 年 12 月 3 日 | - | 通过上海光团间接持 有 22.86 万股 | 22.86 | 0.76% | - |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对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折算,个别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同时,张磊、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董金岩和朱红超通过发行人员工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 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公司在 2023 年实施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 在 2025 年实施了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 项目 | 授予时 间 | 授予数量 (万股) | 授予价格 (元/出 资额、 股) | 公允价值 (元/出 资额、 股) | 服务期 | 股份支付 费用总金 额(万 元) |
|---|---|---|---|---|---|---|
| 2023 年 股 权 激 励计划 | 2023.06 | 2.5572 | 28.86 | 144.30 | 服务期为在激励对象名下 之日起 6 年或者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3 年(孰晚为准) | 295.20 |
| 2025 年 股 权 激 励计划 | 2025.04 | 25.7090 | 10.00 | 145.00 | 服务期为在激励对象名下 之日起 7 年或者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3 年(孰晚为准) | 3,470.72 |
| 2025 年 股 权 激 励计划 | 2025.10 | 8.0941 | 14.33 | 145.00 | 1,057.66 |
公司共有上海光团、上海驭光 2 个员工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磊。上海光团直接持有公司 219.89 万股,占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的 7.33%。上海驭光通过持有上海光团 12.5045%份额,间接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前 0.9165%股份。上海光团和上海驭光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上海光团
上海光团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光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XF9T9K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1661 弄 12 号 101 室 J5388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磊 |
| 出资额 | 188.00 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11 月 13 日 |
| 营业期限 | 2020-11-13 至 2050-11-12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光团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 张磊 | 普通合伙人 | 53.3994 | 28.40% | |
| 石晓辉 | 有限合伙人 | 24.4283 | 12.99% | |
| 李利军 | 有限合伙人 | 24.4283 | 12.99% | |
| 上海驭光同频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3.5084 | 12.50% | |
| 朱红超 | 有限合伙人 | 19.5426 | 10.4% | |
| 付小虎 | 有限合伙人 | 10.4640 | 5.57% | |
| 徐浩 | 有限合伙人 | 9.7713 | 5.20% | |
| 周敏 | 有限合伙人 | 7.3285 | 3.90% | |
| 王帅 | 有限合伙人 | 2.4428 | 1.30% | |
| 金泰铭 | 有限合伙人 | 2.4428 | 1.30% | |
| 燕洪 | 有限合伙人 | 2.4428 | 1.30% | |
| 杨菊 | 有限合伙人 | 1.2214 | 0.65% | |
| 黄从晖 | 有限合伙人 | 1.1930 | 0.63% | |
| 陈先锋 | 有限合伙人 | 0.7328 | 0.39%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 郭文龙 | 有限合伙人 | 0.2386 | 0.13% | |
| 徐子硕 | 有限合伙人 | 0.2386 | 0.13% | |
| 施炳楠 | 有限合伙人 | 0.2386 | 0.13% | |
| 董彬 | 有限合伙人 | 0.2386 | 0.13% | |
| 宋来良 | 有限合伙人 | 0.2088 | 0.11% | |
| 冀文超 | 有限合伙人 | 0.2088 | 0.11% | |
| 吴文俊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任晓星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李小凯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刘佳俊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邓祥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申秉阳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侯立博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徐泽浩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郭显鑫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张亚杰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任昌平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郭东鑫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范路林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王鹏宇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罗勇 | 有限合伙人 | 0.1790 | 0.10% | |
| 徐雨婷 | 有限合伙人 | 0.1193 | 0.06% | |
| 殷莉萍 | 有限合伙人 | 0.1193 | 0.06% | |
| 曹亚运 | 有限合伙人 | 0.1193 | 0.06% | |
| 王浩存 | 有限合伙人 | 0.1193 | 0.06% | |
| 吴东 | 有限合伙人 | 0.0597 | 0.03% | |
| 张文进 | 有限合伙人 | 0.0597 | 0.03% | |
| 188.0000 | 100.00% |
(2)上海驭光
上海驭光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驭光同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EF5CFF49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1661 弄 12 号 101 室 J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磊 |
| 出资额 | 274.9655 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5 年 3 月 19 日 |
| 营业期限 | 2025-03-19 至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驭光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张磊 | 普通合伙人 | 19.4000 | 7.06% | |
| 刘琪鑫 | 有限合伙人 | 45.0000 | 16.37% | |
| 宋新明 | 有限合伙人 | 21.9770 | 7.99% | |
| 沈旭玲 | 有限合伙人 | 21.0000 | 7.64% | |
| 郭程奇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5.46% | |
| 彭欣欣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5.46% | |
| 应山 | 有限合伙人 | 9.4885 | 3.45% | |
| 冯灿林 | 有限合伙人 | 9.0000 | 3.27% | |
| 李磊 | 有限合伙人 | 9.0000 | 3.27% | |
| 陈体想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2.73% | |
| 焦信陵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2.73% | |
| 姚晨亮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2.73% | |
| 李太航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2.73% | |
| 王达江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2.18% | |
| 史凯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2.18% | |
| 贾学坤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许吉林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刘子源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杨昆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付舰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张泽霖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 石智著 | 有限合伙人 | 4.5000 | 1.64%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罗贤丹 | 有限合伙人 | 3.6000 | 1.31% | |
| 刘思佳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陈熙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杨慧娟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孙虎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郑梦梦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石豪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黄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09% | |
| 李翔飞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张方方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万家乐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陈瑞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洪闩保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田松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任伟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郭敏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0.55% | |
| 274.9655 |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详见本 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000.00 万股,本次公开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 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br><br>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 持股数量 | 占比 | 持股数量 | 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br><br>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br><br> | ||
|---|---|---|---|---|---|---|
| 持股数量 | 占比 | 持股数量 | 占比 | |||
| 张磊 | 1,641.4001 | 54.71% | 1,641.4001 | 41.04% | 详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 事项”之 “(一)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 “(二)关于持 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 |
| 付小虎 | 234.5638 | 7.82% | 234.5638 | 5.86% | ||
| 上海光团 | 219.8859 | 7.33% | 219.8859 | 5.50% | ||
| 潘伟巍 | 157.6037 | 5.25% | 157.6037 | 3.94% | ||
| 辉光日新 | 142.9259 | 4.76% | 142.9259 | 3.57% | ||
| 国投创业 | 142.8571 | 4.76% | 142.8571 | 3.57% | ||
| 赵儒臣 | 141.1123 | 4.70% | 141.1123 | 3.53% | ||
| 董金岩 | 77.8951 | 2.60% | 77.8951 | 1.95% | ||
| 联新投资 | 66.9950 | 2.23% | 66.9950 | 1.67% | ||
| 元禾璞华 | 57.1429 | 1.90% | 57.1429 | 1.43% | ||
| 普华投资 | 51.2315 | 1.71% | 51.2315 | 1.28% | ||
| 神光医工 | 42.8571 | 1.43% | 42.8571 | 1.07% | ||
| 联新五期 | 17.2413 | 0.57% | 17.2413 | 0.43% | ||
| 联新三期 | 6.2883 | 0.21% | 6.2883 | 0.16% | ||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 | - | - | 32.1061 | 0.80% |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 |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5 号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 | - | 54.8747 | 1.37%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 | - | - | 16.0530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16.0530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 - | - | 16.0530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中微半导体(上海) 有限公司 | - | - | 16.0530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10.7020 | 0.27%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10.7020 | 0.27%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8.0265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 - | - | 8.0265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49.5740 | 1.24% |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 |
| 3,000.0000 | 100.00% | 3,238.2238 | 80.96%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26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761.7762 | 19.04% | 无限售期 |
|---|---|---|---|---|---|---|
| 小计 | - | - | 761.7762 | 19.04%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br><br> | ||
|---|---|---|---|---|---|---|
| 持股数量 | 占比 | 持股数量 | 占比 | |||
| 3,000.0000 | 100.00% | 4,000.0000 |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张磊 | 1,641.4001 | 41.04%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 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 |
| 付小虎 | 234.5638 | 5.86% | ||
| 上海光团 | 219.8859 | 5.50% | ||
| 潘伟巍 | 157.6037 | 3.94% | ||
| 辉光日新 | 142.9259 | 3.57% | ||
| 国投创业 | 142.8571 | 3.57% | ||
| 赵儒臣 | 141.1123 | 3.53% | ||
| 董金岩 | 77.8951 | 1.95% | ||
| 联新投资 | 66.9950 | 1.67% | ||
| 元禾璞华 | 57.1429 | 1.43% | ||
| 2,882.3818 | 72.06%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0.00 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20.00%。本次 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8.6498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18.86%。本次发行最 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 本次发行数 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中信建投投资 有限公司 | 参与科创板 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 司 | 321,061 | 3.21% | 59,999,879.68 | 24 |
| 2 | 中信建投基金 -共赢 95 号员 工参与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 计划 | 548,747 | 5.49% | 102,549,839.36 | 36 |
| 3 | 天津京东方创 新投资有限公 司 | 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br><br> | 160,530 | 1.61% | 29,999,846.40 | 12 |
| 4 | 深圳佰维存储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160,530 | 1.61% | 29,999,846.40 | ||
| S | 上海鑫智时代 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 160,530 | 1.61% | 29,999,846.40 | ||
| 6 | 中微半导体 (上海)有限 公司 | 160,530 | 1.61% | 29,999,846.40 | ||
| 7 | 无锡先导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 107,020 | 1.07% | 19,999,897.60 | ||
| 8 | 苏州联讯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 | 107,020 | 1.07% | 19,999,897.60 | ||
| 9 | 苏州德龙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 | 80,265 | 0.80% | 14,999,923.20 | ||
| 10 | 上海柏甯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 80,265 | 0.80% | 14,999,923.20 | ||
| 合计 | 1,886,498 | 18.86% | 352,548,746.24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子公司跟投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依据《实施细则》,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 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 配股数321,061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21%,获配金额为59,999,879.68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共赢95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赢95号资管计 划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共赢95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 548,747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49%,获配金额为102,549,839.36元。具 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设立时间 | 2026 年 6 月 5 日 |
| 备案日期 | 2026 年 6 月 11 日 |
| 产品编码 | SAMR39 |
| 募集资金规模 | 10,255.00 万元 |
| 认购金额上限 | 10,255.00 万元 |
| 管理人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实际支配主体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 际支配主体<br><br> |
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且均
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 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人员类型、募集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 序 号<br><br> | 姓名 | 劳动合同 签署单位<br><br> | 职务 | 人员类型 | 募集金额 (万元)<br><br> | 资管计划 份额比例 (%)<br><br> |
|---|---|---|---|---|---|---|
| 1 | 张磊 | 频准激光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4,000.00 | 39.01 |
| 2 | 付小虎 | 频准激光 | 董事、副总经理 兼研发总监<br><br> | 高级管理人员 | 850.00 | 8.29 |
| 3 | 潘伟巍 | 频准激光 | 董事兼研发三部 总监<br><br> | 核心员工 | 770.00 | 7.51 |
| 4 | 赵儒臣 | 频准激光 | 董事兼研发八部 总监<br><br> | 核心员工 | 350.00 | 3.41 |
| 5 | 董金岩 | 频准激光 | 职工董事兼研发 二部总监<br><br> | 核心员工 | 390.00 | 3.80 |
| 6 | 朱红超 | 频准激光 | 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br><br>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00 | 4.88 |
| 7 | 石晓辉 | 频准激光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210.00 | 2.05 |
| 8 | 徐浩 | 频准激光 | 市场总监 | 核心员工 | 450.00 | 4.39 |
| 9 | 李利军 | 频准激光 | 研发四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90.00 | 2.83 |
| 10 | 周敏 | 频准激光 | 研发五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85.00 | 1.80 |
| 11 | 宋来良 | 频准激光 | 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0 | 3.90 |
| 12 | 刘琪鑫 | 频准激光 | 研发八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80.00 | 1.76 |
| 13 | 黄从晖 | 频准激光 | 研发六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1.46 |
| 14 | 张成俊 | 频准激光 | 销售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300.00 | 2.93 |
| 15 | 邹峰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330.00 | 3.22 |
| 16 | 彭欣欣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7 | 郭程奇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8 | 应山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9 | 宋新明 | 全同芯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20 | 沈征征 | 全同芯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21 | 冀文超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70.00 | 1.66 |
| 22 | 黄昕云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30.00 | 1.27 |
| 23 | 任善梅 | 频准激光 | 资深工艺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合计 | 10,255.00 | 100.00 |
- 注 1:武汉全同芯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全同芯光”)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参与认购,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为
10,255.00 万元。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 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并已 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战略配售 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 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六)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与公司共同成长意愿自愿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6.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9.4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 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88.649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8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90.2002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90.155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445万股;网上最终 发行数量为321.1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20.0654万股,放弃认购数
量为1.0846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1291万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3.78元(按202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14元(按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86,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480.46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6年8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3556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发行费用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万元,不含税)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1,511.81 |
| 审计及验资费 | 1,247.17 |
| 律师费 | 1,025.74 |
| 信息披露费 | 561.32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3.51 |
| 合计 | 14,399.54 |
- 注 1: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 注 2: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 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 注 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2,480.46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736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本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7718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6]10263 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6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预计数) | 2025 年 1-6 月 | 变动比例 |
|---|---|---|---|
| 营业收入 | 23,000.00 至 26,000.00 | 18,028.56 | 27.58%至 44.2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9,000.00 至 10,500.00 | 7,090.63 | 26.93%至 48.0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 8,500.00 至 10,000.00 | 6,615.36 | 28.49%至 51.16% |
上述 2026 年 1-6 月业绩预计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2026 年上半年,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23,000.00 万元至 26,000.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000.00 万元至 10,5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500.00 万元至 10,000.00 万元,经营业绩较 上年同期保持增长。
2026 年上半年,量子科技领域市场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伴随着半导体制程 要求的提高,半导体相关设备的性能需求也持续高涨,进而带动精准激光器等精 密部件的需求提升。公司深耕精准激光赛道,凭借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 不断进行技术突破和产品类别拓展,为客户提供高性能指标、高稳定性、高可靠 性的精准激光产品,经营业绩实现稳步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 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嘉定支行 | 86021110001799767 | |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古北支行 | 8110201013602154963 | |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马陆支行 | 50131001101851662 | |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嘉定支行 | 121927455810008 | |
|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定支行 | 03006789659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 联系电话 | 010-85156488 |
| 传真 | 010-65608451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周云帆、仇浩瀚 |
| 项目协办人 | 张铮 |
| 项目组成员 | 胡昱澄、阮橙、宗君之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周云帆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龙激光、宇晶股份、瑞特股份、 天目湖、匠心家居、联翔股份、泛微网络、华昌达等 IPO 项目,卧龙电气非公开 发行项目,天目湖、佳力图等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昌达、万达信息等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仇浩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龙激光、威尔药业等 IPO 项目,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项目,风语筑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 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 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 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 期 6 个月。
- 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5、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就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超过本人在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在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 7、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自然人股东付小虎、潘伟巍、赵儒臣、董金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 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 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 期 6 个月。
- 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5、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就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超过本人在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在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 7、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 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 6 个月。
-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4、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国投创业、元禾璞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联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针对本企业自杭州大美久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取得的
发行人 241,379 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含 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
-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股东联新三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所持发行人股份。
- 3、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6 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发行人股东联新五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针对本企业自杭州大美久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取得的
发行人 103,449 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含 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
- 3、针对本企业自张磊受让取得的发行人 68,964 股股份,如发行人于本企业
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 报的,自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如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该等股份 之日起 6 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发行人股东普华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发行人于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含当日)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的,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所持发行人股份。
-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4、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流动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历史监事徐浩、杨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3、本人作为公司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朱红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 3、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
项予以公告;
-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付小虎、潘伟巍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 项予以公告;
-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前提: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4、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 5、减持数量: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企业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
- 告,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 持事项予以公告;
-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9、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股东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减持前提: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减持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 净资产价格相应调整);
-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企业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
告,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
持事项予以公告;
-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8、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董事赵儒臣、董金岩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 5、减持数量: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就减持事项予以公告,
- 如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就减持事 项予以公告;
-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
-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9、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发行人历史监事徐浩、杨菊承诺:
“1、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开承诺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
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
-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朱红超承诺:
“1、减持前提: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会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采取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开承诺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
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
- 5、减持期限及公告:本人承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8、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外,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 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间隔要求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或者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后的 180 日内,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前一个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或者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之日的 180 日后,如发 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 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
-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但遵循下列原则: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且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 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5个交易日以上(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实际控制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 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形式稳定公司股价的,遵循下列原则:
- (1)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
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 (2)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 (3)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 续连续15个交易日以上(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拟增持股 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通知公司,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 司股票形式稳定公司股价的,遵循下列原则:
- (1)各主体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本人
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 合计金额的30%;
- (2)各主体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3)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 (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 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 (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上述主体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磊、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外,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即触 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如公司/本人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关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本人承诺接受《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约束措施。
公司/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 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上市期间如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 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
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上市期间如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 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 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一直坚持提升公司实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投入,
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寻求更多合作伙伴。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
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 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 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 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 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 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 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 资源基础。
7、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
投赞成票。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
投赞成票。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 利润分配。”
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1、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注册并成功实施,则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 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前,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 利润分配,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 议实施利润分配。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3、如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发行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 律责任。
-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3.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 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 律责任。
-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 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承诺
“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3. 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保荐人、主承销商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其他近亲属,以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 本人其他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 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 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
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 能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 4、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
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 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 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 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 全部后续事项。
- 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光团、辉光日新和 神光医工以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 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 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 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本企业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 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 后续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
-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
间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 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 5、发行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 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6、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董事、历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同时本人
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光团、辉光日新、神光医工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 3、如果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 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企业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6、本企业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直接和/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权)的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2、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本公司已如实披露曾经存在的
代持关系,且该等股权代持已解除。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等情形。
-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其下属企业通过本公司股东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层合伙人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0.0014%;公司股东苏州元禾璞华智芯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新创新五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股权向上逐层穿透后,存在持有保荐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 0.0004%。除 上述情形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属于《证监会系
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
-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 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 7、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关于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
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 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或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 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 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关于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 金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 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 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或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 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 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 5、本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不影响和干扰审核意见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不影响和干扰审核意见承诺:
“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
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 正当利益:
-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
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
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3、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
作。
- 4、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
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 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5、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
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 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6、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 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 正当利益:
-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
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
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3、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
作;
- 4、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
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 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5、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
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 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6、承诺人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本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已经向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全套申请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 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出具发行申请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 件均已向中介机构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
本人/本公司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就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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