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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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 治理制度及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 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 H 股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董事会同意对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草案)》”),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 (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 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草案)》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即同时 自动失效。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情况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香港上市规则》 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 定、修订公司如下相关内部治理制度: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 修订 | |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 修订 | |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 修订 | |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 修订 | |
|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 | 制定 | |
|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 制定 | |
|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草案)》 | 制定 | |
|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 制定 | |
|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 制定 | |
|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 制定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订 |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的变更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对第 1 项至第 5 项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制定的第 19 项至第 22 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第 1 项至 第 5 项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第 6 至第 18 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上述第 1 项至第 14 项原有制 度继续有效,上述第 1 项至第 14 项制度生效后,原有制度同时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制 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 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 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5 日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除下表列示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因删除和新 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 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再逐项列示。现 就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对比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 册 决 定 ,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4,183.0089 万股,于 2022 年 0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 简称“A 股”)4,183.0089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br><br>公司于【】年【】月【】日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市股份(以下简称“H 股”)【】股,前述 H 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30.0889 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在符合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的股份可以无纸化形式发行、持 有、登记及转让。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的 H 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属的 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830.0889 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为普通股,其中 A 股为 41,830.0889 万股,H 股为【】 万股。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br><br>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就 A 股股份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就 H 股股份而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股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其他规 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前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司 H 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 上市规则》及公司 H 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 股 的转让均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 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如公司股份的 转让人或受让人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据可用 手签或机器印刷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地点。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br><br>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br><br>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及申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承担同种义务。 |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 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 补发新股票。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 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就以无纸化形式持有并 已登记于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的 H 股,因不发 行实物股票,本款关于补发股票的规定不适用。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 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br><br>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 A 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 保事项。 |
|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 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八条和第 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四十八条和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五十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 律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交易相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 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 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 用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br><br>……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 易标准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公司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中应当明确通知会议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公司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中应当明确通知会议地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br><br>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亦可以电子方式或混 合方式(即股东可选择现场出席或利用科技以虚拟 方式出席)召开股东会。公司将提供电子方式的投票 安排,使股东可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与现场出席的股东 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 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 当日。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 当日。 |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依照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须就某事项放弃表决 权的股东除外),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 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 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注册成立地 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其就特定事项放弃表决权的除 外。 |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 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 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br><br>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 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 人或代表;如授权一名以上人士,授权委托书或授权 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获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类别。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 权),包括发言及投票表决的权利。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 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 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人士签 署。 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br><br>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具同等 效果的方式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 情况下,持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不必将其全部表决权统一投为同一种 表决意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 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br><br>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 东须就某项决议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票赞 成或反对某项决议,则该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要 求或限制所投的票数不得计入表决结果。<br><br>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人设置条件。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但是,如果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存在非 关联股东的,则全部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披露本次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的相关 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委任的相关人士参 加计票和监票,并于公告中说明监票人的身份。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者根据香港法律 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章程所称 “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br><br>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 除其职务(包括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被解除 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此 影响)。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br><br>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董 事 由 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br><br>……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 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 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审议。 | 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董 事 应 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br><br>……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br><br>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br><br>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br><br>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九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 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进行审查。 | 第一百〇九条第三款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对 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 限为:……(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 限为:……(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 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标 准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br><br>(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审议批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对关联(连) 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板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 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 程序。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八)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 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成员须全 部是非执行董事,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由独立董事中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应至 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为 3 名, 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政策、策略、目标及管理架构等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并就改善公司 ESG 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及进展,包括识别、 评估、排序和管理重大 ESG 相关议题(包括风险和 机遇)以及检讨 ESG 相关目标的实现进度;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 其他 ESG 相关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 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5 名,其中独立 董事至少 3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 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br><br>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 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 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 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发现公司《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二)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 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 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 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br><br>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定 期报告、公告的编制、报送、披露期限及内容另有规 定的,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公司应当确保向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同等地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br><br>公司须在香港为 H 股股东委托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 公司就 H 股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 付予该等 H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在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及 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向股东提供或发送公司 通讯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香港 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 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股东。上述公司通讯指由公 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审 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公司中期报告 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公司季度报告、会议通 知、上市文件、通函、委派代表书等。其中需要股东 作出指示或者选择的公司通讯,应当以电子形式向 股东单独发送。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 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或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网站作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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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章 程所称“关联交易”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连交易”,“关联人”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执行;本章程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br><br>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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