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中兰环保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6-06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 1069 号联合大厦三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董事长葛芳女士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广 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139,816,600 股。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合计持有股份 15,201,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7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出席)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5 人,合计持有股份 14,760,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569%;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合计持有股份 440,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53%。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4 人,合计持有股份 460,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96%。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
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广庆先生、曹丽女士、周江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49,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弃 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0,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7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7%;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广庆先生、曹丽女士、周江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52,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弃
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80%;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广庆先生、曹丽女士、周江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49,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4%;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弃 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0,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7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7%;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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