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3.涉案的金额:24,698,843.28 元;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权益提请获得损失赔偿
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案号:[2026]川 1302 民初 11133 号), 获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与被告南充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荣耀公司”)、南充博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四川 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诚公司”)、四川永和同力达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充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充博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四:四川永和同力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6 年 12 月 16 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
裁定受理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 于同年 12 月 27 日指定豪诚公司担任管理人。2017 年 2 月 28 日,南充中院因建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与建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 形,裁定将型材公司纳入合并破产范围。2017 年 10 月 31 日,南充中院裁定转为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豪诚公司委托同力达公司对债务人全部实物资产进行价 值评估,2017 年 12 月 22 日,同力达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川永同资评[2017】
22 号,下称“评估报告”),认定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债务人的全部 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 14,402.20 万元。2018 年 1 月 18 日,荣耀公司作为重整投资 人,与豪诚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合同》,合同一方面约定荣耀公司以 9,000 万元投 资对价取得上述债务人全部实物资产,另一方面约定其以 1 元对价取得债务人全 部股权,债务人全部股权实登记在博星公司名下,部分投资对价款亦由博星公司 实际支付。
经原告多方调查、梳理,认为,荣耀公司、博星公司、豪诚公司及同力达公 司在重整程序中串通勾结,通过作低资产评估价值及操纵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等 方式,恶意降低债务人实物资产成交价格,严重损害原告在内全体债权人清偿利 益。
(三)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 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债权清偿利益损失 24,698,843.28 元;2.判令被告四在 19,307,509.99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 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赔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 351.3 万元,未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本案,并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川 1302 民初 11133
号);
-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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