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原内配2026-08-14 00:00

摘要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中原内配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3各项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98%以上同意,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超9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北 京大 成律 师 事务 所 关 于 中 原内 配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6 年 第一 次临 时 股东 会 之 法 律意 见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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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8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 大道 6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亚辉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 9:15 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中原内配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 1.2026年 8月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 不必为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且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24 人,代表 股份合计 129,914,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78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参与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2,275,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0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东全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1.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0 人,代表股份 7,639,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3%。

  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且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423 人,代表股份 34,673,577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034,5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0 人,代表股份 7,639,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8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00 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 2.00 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 3.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520,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72%;

反对 2,3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7%;弃权 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79,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53%;反对 2,3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869%;弃权 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27,769,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93%;反对2,0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3%; 弃权 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29,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52%;反对 2,0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997%;弃权 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733,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6%;

反对 1,9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5%;弃权 2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93,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13%;反对 1,9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594%;弃权 2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朱 培 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李 寿 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常 潇

202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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