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6-073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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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7、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
-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 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95,387,05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7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562,7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86,824,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4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43,037,77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1.1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13,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 表股份 42,424,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162%。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034,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0%; 反对 305,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8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9%;反对 305,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0.7095%;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43,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2%; 反对 59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9%;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39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4%;反对 596,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1.3850%;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51,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5%; 反对 627,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0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8%;反对 627,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572%;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51,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5%; 反对 627,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0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8%;反对 627,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572%;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51,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2%; 反对 626,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8%;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0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4%;反对 626,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556%;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38,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2%; 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389,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3%;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867%;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38,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2%; 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389,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3%;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867%;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38,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2%; 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389,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3%;反对 63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867%;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吴焕焕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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