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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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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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 1.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 相关的会议资料。
-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无锡市新吴区长江
路 16 号芯朋大厦 2 楼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846,319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2.1550%。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 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 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br><br> | 议案内容 | 表决结果 | ||||
|---|---|---|---|---|---|---|
| 同意票 | 同意票占有效 表决股份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
| 1. | 《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br><br> | 全 体 股 东 : 40,631,091 股; 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7,322,487 股 | 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99.4731%;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97.1447% | 全 体 股 东 : 209,228 股;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209,228 股 | 全体 股东: 6,000 股;其 中中 小投资 者:6,000 股 | - |
| 2. | 《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br><br> | 全 体 股 东 : 40,631,391 股; 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7,322,787 股 | 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99.4738%;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97.1486% | 全 体 股 东 : 208,928 股;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208,928 股 | 全体 股东: 6,000 股;其 中中 小投资 者:6,000 股 | - |
| 3. | 《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br><br> | 全 体 股 东 : 40,631,391 股; 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7,322,787 股 | 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99.4738%;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97.1486% | 全 体 股 东 : 208,928 股;其 中 中 小 投 资 者:208,928 股 | 全体 股东: 6,000 股;其 中中 小投资 者:6,000 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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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上述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2、3 以股东会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于潇健
经办律师:陈 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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