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ST南新2026-08-14 00:00

摘要

1ST南新于2026年8月13日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
2经查,公司2021年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虚增营收525.63万元、利润总额157.32万元;
32024年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虚增营收1156.33万元。
4上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文逊、胡新保等4名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5公司表示将整改并加强合规管理,该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ST 南新 公告编号:2026-05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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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25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李亮: 经查,2021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1 年营 业收入 525.6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0.77%;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0.7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 利润总额绝对值 2.13%。2024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 理,导致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1,156.3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3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 时任财务总监李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和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合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 训,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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