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 百利 公告编号:2026-090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公司变更 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被 司法拍卖的公司 29,469,150 股股份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完成非交易过户。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由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无 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海荣、王立言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南派勒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8,078,800 股占公司
11.85%的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人员、财务及资产独 立性不受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
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慎判断,认定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现 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过户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过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 《关于大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暨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 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 号 | 持有人名称 | 总持有数量 (股) | 持有比例 (%) |
|---|---|---|---|
| 1 | 湖南派勒科技有限公司 | 58078800 | 11.85 |
| 2 | 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8557200 | 5.82 |
| 3 | 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465900 | 4.99 |
| 4 | 张文扬 | 10450576 | 2.13 |
| 5 | 张新明 | 8426931 | 1.72 |
| 6 | 林永贤 | 6780000 | 1.38 |
| 7 | 史涛 | 5160950 | 1.05 |
| 8 | 马胜利 | 3395800 | 0.69 |
| 9 | 解红 | 2300000 | 0.47 |
| 10 | 王媛 | 2200500 | 0.45 |
注: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285572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 5.82%)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 10 时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被北京金融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
如此次拍卖成功并完成过户,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派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派勒”)持股比例为 11.85%,第二大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海新”)持股比例为 5.82%,其余全部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股权较 为分散。无任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50%,不满足绝对控股情形。
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庭外重组事项,如后续庭外重组实施成功,公司股权结构可 能发生改变。
(三)无主体可实际支配公司 30%以上表决权
公司全部股东中,最高单一表决权比例仅为 11.85%,远低于 30%表决权支配阈 值。经穿透核查,湖南派勒与第二大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大股 东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股 份代持及其他协同安排。公司无任何股东或股东联合体可归集 30%以上表决权。
(四)无股东可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 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通过。湖南派勒 11.85%的持股比例无法单独否决或单独通过任何重大议案,无法左 右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五)无股东可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主要为上届提名产生,不存在由单一股东主导提名、派驻 半数以上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成员具备独立履职能力、专业背景覆盖工程技术、财 务管理、资本运作、合规风控等领域,多数董事为市场化选聘的专业人士,独立于 各大股东,不存在依附单一股东的任职情形。
(六)无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控制权情形 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抽屉协议、控制权让渡、隐性控制等特殊
情形,无监管认定的其他控制权归属情形。
综上,公司当前股权结构完全不满足法定控制权认定标准,无控股股东、无实 际控制人。
二、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 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5.5 条第 3 款的规定:“公司应当 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 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安排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公 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第 15.1 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情况如下:
- 1、公司不存在持股超过 50%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
股东。
- 2、公司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
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 4、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抽屉协议、控制权让渡、隐性控制等特
殊情形,无监管认定的其他控制权归属情形。
- 5、公司已向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派勒、新海新及核心持股股东上海织箜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织箜”)发函征询控制权相关意见。 湖南派勒及上海织箜均已书面回函认可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湖南派勒 上层股东明确反馈不认可重整阶段认定湖南派勒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为湖南 派勒不具备控制基础。公司暂未收到新海新相关回复。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符合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认定条件,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 控制人企业。
四、风险提示
- 1、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障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 及公司治理、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主要股东依法合规行使 股东权利,全力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独立运作机制完善,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
制人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庭外重组事项,如后续庭外重组实施成功,公司股权结构
可能发生改变。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并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
容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慎研究,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公司目前股东现状 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未见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一致行动 关系,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此外,公司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 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层控 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无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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