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纽威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 0813-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纽 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纽威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 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 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 1、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 2、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查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进行核查并发 表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3、2026 年 7 月 28 日至 8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或 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苏州纽威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4、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对《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5、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长鲁良锋、董事 冯银龙、董事黎娜、职工代表董事高则伟、职工代表董事周桂林属于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授予限制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9.4259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27.02 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激励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纽威股份关于向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并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 照上述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 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 经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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