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亨通股份2026-08-14 00:00

摘要

1亨通股份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拟募资不超过36亿元,发行数量不超过8.92亿股。
2募集资金将用于“绿能与电子电路用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新增5万吨高端铜箔产能)及补充流动资金。
3本次发行旨在把握新能源与AI算力市场机遇,解决产能瓶颈,优化产品结构并提升高端产品占比,同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4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建设高端 铜箔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拟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892,314,367股(含本数,根据2026年6月30日总股本测算, 未考虑后续变化),募集资金不超过360,000.00万元,用于“绿能与电子电路用 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1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1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2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3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3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3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5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5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5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5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5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6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6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6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8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8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9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新能源与AI算力双轮驱动,高端铜箔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

近年来,全球能源转型与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储能以 及AI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高端铜箔产品的需求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为铜箔行 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锂电铜箔领域,受益于全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和新型储能规模化 建设的加速推进,锂电池市场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电池联盟发布的数据,

2025年国内锂电池总产量为1756GWh,同比增长60%,总销量1700GWh,同比增 长64%。其中动力电池累计销量为1200GWh,占总销量70.6%,累计同比增长 51.8%;储能电池累计销量为500GWh,占总销量29.4%,累计同比增长101.3%。

锂电池出货量的高速增长直接带动了锂电铜箔需求的快速提升。根据中国电子材 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2025年,我国锂电池铜箔产能达到125万吨, 同比增长8.70%;产量93.6万吨,同比增长44.67%;销量93.1万吨,同比增长 47.05%;销售收入803.1亿元,同比增长52.77%。

在电子电路铜箔领域,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正深刻重塑电子电路产业格 局。AI服务器对PCB的层数、材料性能、信号传输速率要求显著提升,向高层数、 高密度、高频高速方向演进。根据Prismark统计数据,2025年全球PCB市场852亿 美元,同比增长15.8%,2026年预计958亿美元,同比将增长12.5%,2025~2030 年复合增速7.7%。增长动力主要来自AI数据中心、高速网络及卫星通信。根据中 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2025年我国电子电路铜箔实现产能 81万吨,同比增加1.25%;产量54.2万吨,同比增长11.52%;销量53.7万吨,同比 增长11.64%;销售收入467.3亿元,同比增长17.92%。

2、高端铜箔结构性供给不足,国产替代空间广阔

尽管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铜箔生产基地,但在高端产品领域长期依赖进 口,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海关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电子铜箔出口总量为52950 吨,同比增长21.91%,平均出口单价为 12,711 美元/吨;进口方面,2025 年电

子铜箔进口总量为 78,549 吨,同比小幅增长 3.54%,全年贸易逆差为 69,362 万 美元。出口单价与进口单价之间约37%的价差,清晰地反映出我国出口以中低端 产品为主、进口以高端产品为主的产业格局,高端铜箔的国产替代具有显著的经 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在锂电铜箔领域,产品正加速向极薄化方向升级,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 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数据统计,2020年-2025年国内锂电池铜箔各厚度规格的产 量及占比,6μm锂电箔的产量占比67.57%,继续保持第一主力品种的地位,但 是占比继续下降;4.5μm锂电箔的产量和占比都有明显增加,说明锂电池的单位 铜箔用量继续下降。8μm及以上厚度锂电箔的产量和占比继续下降。统计数据 表明:锂电池铜箔厚度薄型化的趋势进程仍在进行中。

3、国家政策大力支持铜箔产业高端化发展

铜箔作为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关键基础材料,近年来受到国家产业政策 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支持。2026年3月,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电子信 息全产业链创新,加快突破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专用材料。2025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 动方案》,指出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推动铜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支持高 端铜箔等关键材料的国产化突破。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建设高端铜箔产能,把握新能源与AI算力市场发展机遇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绿能与电子电路用高端铜箔产业园项目”,

新建合计5万吨高端铜箔生产线。公司子公司亨通铜箔现有铜箔产能约2.5万吨/ 年,随着下游新能源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AI服务器及高速通信设备等应用领域 需求的持续快速释放,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产能瓶颈 日益突出。公司亟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新增合计5万吨高端铜箔产能,

其中锂电铜箔聚焦极薄化方向,高端电子铜箔聚焦低轮廓、高频高速方向,以弥 补产能缺口,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扩大规模效应与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和提 升公司行业地位。

2、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端铜箔占比和综合盈利能力

当前铜箔行业正处于产品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在锂电铜箔方面,轻薄化趋 势明确,极薄铜箔产品的加工费和毛利率均显著优于传统产品;在电子铜箔方面,

HVLP、RTF等高端产品的技术壁垒和附加值远高于普通产品,单位售价和盈利 水平优势明显。高端铜箔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提升期,而高性能电子铜 箔的国产自给率仍然偏低,高品质产品供应存在结构性短缺。

根据公司铜箔产业园项目的产品规划,高端锂电铜箔、RTF铜箔、HVLP铜 箔等产品的加工费水平均显著高于普通锂电铜箔。通过本次项目的实施,公司将 大幅提升高端铜箔产品的产能占比,优化整体产品结构,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推动公司由规模驱动向“规模+产品结构”双驱动模式转型。

3、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铜箔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原材料价值高、高端 产品研发投入大,随着公司铜箔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营运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本次发行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 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缓解公司因业务不断扩展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压力, 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契合国家新能源与电子信息战略布局,助力制造强国与能源安全建设

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高端电子信息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支柱,

高性能锂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是保障新能源电池安全高效运行与电子信息产业 自主可控的关键基础材料,属于国家战略性关键配套产品。国家“十五五”系列 规划及新材料、新能源、铜产业专项政策,均鼓励高端电解铜箔、极薄锂电铜箔、 高频高速电子铜箔的国产化研发与规模化应用,着力突破国外技术垄断,补齐我 国新能源与电子信息产业链供应链短板。

本项目扩产升级的锂电铜箔及电子铜箔,精准适配新能源汽车、储能、5G/AI 算力、高端PCB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可有效替代进口高端铜箔产品,助力 我国新能源电池材料与电子专用材料国产化、自主化升级,保障新能源产业安全 与电子信息产业安全,全面契合国家制造强国、数字强国、能源安全新战略要求, 具备重要的战略意义。

2、填补区域高端铜箔产能缺口,带动西部先进材料产业升级

目前我国常规铜箔产能相对充足,但适配动力电池的极薄锂电铜箔、适配高 频高速PCB的高端电子铜箔仍存在一定结构性缺口,西部地区高端铜箔产能尤为 紧缺。本项目聚焦高端铜箔产品研发生产,可有效填补四川及西部地区高性能锂 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的产能缺口,推动区域铜箔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 化升级,助力完善我国先进材料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德阳及周边地区新能源、 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具备良好的产业带动效应与区域协同价值。

3、突破企业产能瓶颈,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作为亨通股份铜箔产业核心基地,公司深耕电解铜箔领域多年,产品品质、 技术水平均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国内外市场订单持续充足。近年来,随着全球新 能源汽车、储能、5G建设提速,公司核心产品市场需求持续爆发,现有生产线长 期高负荷运转,产能缺口持续扩大,无法及时承接下游头部客户的大规模订单, 产能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核心瓶颈。

本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扩充高性能锂电铜箔、高端电子铜箔产能,有效破解 现有产能受限难题,大幅提升企业订单承接能力与交付效率。通过规模化生产进 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性价比,持续拓宽国内外市场渠道,扩大全球市场 份额,稳固公司在新能源电池材料与电子专用材料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持续强

化行业话语权与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 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 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

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 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 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

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情况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的相关规定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30%。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90,000.00万元,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备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把 握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市场份额,实现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提升盈利能力并优化资本结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 上,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 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 营规模和业绩水平,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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