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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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13 日 14:45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13 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13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 4、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公司会议室。
- 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6、股东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38,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49.80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8,62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61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2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61%。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51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2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1%。
-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 股 数<br><br>( 股) | 比例 (%) | ||||
| 1.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 的议案》 | 总表决 情况 | 37,120,700 | 99.9978 | 600 | 0.0016 | 200 | 0.0005 | 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19,000 | 99.8461 | 600 | 0.1154 | 200 | 0.0385 | |||
| 2.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 总表决 情况 | 37,119,400 | 99.9943 | 1,900 | 0.0051 | 200 | 0.0005 | 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17,700 | 99.5960 | 1,900 | 0.3655 | 200 | 0.0385 | |||
| 3.00 |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 总表决 情况 | 37,120,700 | 99.9978 | 600 | 0.0016 | 200 | 0.0005 | 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19,000 | 99.8461 | 600 | 0.1154 | 200 | 0.0385 |
闫兆金先生、石娜女士、殷凤伟女士、杜继远先生系议案 1、 议案 2、议案 3 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8,500 股, 上述股东已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徐丽丽律师、陈虹帆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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