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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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研奥股份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2所有议案均获特别决议通过,同意票占比超99.9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49.81%,中小股东参与度高且支持率极高。
4会议程序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落地实施。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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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13 日 14:45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13 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13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 4、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公司会议室。

  • 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6、股东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38,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49.80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8,62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61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2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61%。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51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27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1%。
  •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 (%)股 数<br><br>( 股)比例 (%)
1.00《关于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 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37,120,70099.99786000.00162000.0005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519,00099.84616000.11542000.0385
2.00《关于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37,119,40099.99431,9000.00512000.0005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517,70099.59601,9000.36552000.0385
3.00《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37,120,70099.99786000.00162000.0005本议案以特 别决议(获 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519,00099.84616000.11542000.0385

闫兆金先生、石娜女士、殷凤伟女士、杜继远先生系议案 1、 议案 2、议案 3 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8,500 股, 上述股东已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徐丽丽律师、陈虹帆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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