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兆日科技2026-08-13 00:00

摘要

1兆日科技控股股东新疆晁骏及实控人魏恺言通过协议转让及集中竞价合计减持19.12%股份。
2其中,新疆晁骏以11.3062元/股向上海璟和珩协议转让14.18%股份(4765.89万股),对价5.39亿元。
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璟和珩,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曲嘉麟。
4原实控人魏恺言仍持有0.48%股份,且不排除未来12个月继续减持。
5本次交易尚需股东会豁免承诺及深交所确认。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兆日科技

股票代码:300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37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恺言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 录...2

释 义...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3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6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兆日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疆晁骏

指

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中,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权益变动的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魏恺言,兆日科技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合称

璟和珩

指

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中,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权益变动的受让方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权益变动分为两部分:

1、自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5日,新疆晁骏和魏恺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1,658.81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94%。

2、璟和珩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晁骏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18%)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千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37号

法定代表人

魏恺言

注册资本

3,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561501542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0年8月31日

经营期限

2010年8月31日至2032年8月30日

通讯方式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37号

经营范围

从事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魏恺言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境内

无

孟鼎霖(原名孟奇志)

男

经理

中国

中国境内

无

孙霞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境内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魏恺言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的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本次权益变动中,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晁骏基于上市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发展前景的投资者,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以实现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信息披露义务人魏恺言为新疆晁骏的实际控制人,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协议转让方式权益变动系新疆晁骏单方面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兆日科技股份,魏恺言本人未直接减持其持有的兆日科技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晁骏不再持有兆日科技股份;魏恺言仍持有兆日科技1,626,577股股份(占总股本 0.4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曲嘉麟。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继续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疆晁骏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恺言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兆日科技股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新疆晁骏

合计持有股份

62,036,952

18.46%

0

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2,036,952

18.46%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魏恺言

合计持有股份

3,836,577

1.14%

1,626,577

0.4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644

0.00%

406,644

0.12%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29,933

1.14%

1,219,933

0.36%

合计

65,873,529

19.60%

1,626,577

0.48%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疆晁骏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分为两种方式:

1、集中竞价方式

自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5日,新疆晁骏和魏恺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1,658.8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4%。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尚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因此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包含上述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情况。

2、协议转让方式

2026年8月12日,新疆晁骏与璟和珩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璟和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转让前持股数量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数量

转让后持股比例

新疆晁骏

47,658,852

14.18%

-

-

转让方合计

47,658,852

14.18%

-

-

璟和珩

-

-

47,658,852

14.18%

受让方合计

-

-

47,658,852

14.18%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疆晁骏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璟和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曲嘉麟。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12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约主体

甲方:新疆晁骏

乙方:璟和珩

(二)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47,658,852股目标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8%),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期间,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等行为的,甲方因此而衍生取得的对应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应随标的股份一并交割给乙方,交易对价不变。

(三)交易对价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3062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538,840,000.00元。交易对价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署且共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开立并由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 30% (即人民币161,652,000.00元)(以下简称“第一笔付款”)至共管账户。

2、目标公司股东会已依法作出豁免承诺决议(详见下文“(四)/2”)且深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无异议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 20% (即人民币107,768,000.00元)(以下简称“第二笔付款”)至共管账户。

3、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且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详见下文“(四)/5”)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

(1) 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将前述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资金足额一次性释放给甲方;

(2) 将交易对价的 50% (即人民币269,420,000.00元)(以下简称“第三笔付款”)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如在董事会改选完成之前,目标公司已收到拟改选的所有原董事的辞职报告的,则在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且前述辞职报告均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将前述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资金足额一次性释放给甲方。

4、双方确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目标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董事会改选,则乙方应在该时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3款约定完成全部交易对价的支付。

(四)交割安排

1、信息披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包括甲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乙方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等)。

2、目标公司股东会豁免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承诺

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在乙方支付第一笔付款后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恺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限制性承诺(以下简称“豁免承诺决议”)。

3、向深交所申请确认

目标公司股东会作出豁免承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相互配合,通过目标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文件,申请深交所对本次转让予以确认。

4、股份过户

第二笔付款完成后的5日内,双方相互配合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5、董事会改选

(1) 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按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本条约定改选目标公司董事,并调整如下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会改选”)。目标公司全部董事应更换为乙方提名的人士,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更换为乙方推荐的人士,乙方另行书面确认留任的高管除外。

(2) 为避免歧义,董事会改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及目标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并以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经双方履行完毕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协议事由出现;

(3) 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取得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的除外)。

(4)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标的股份权利状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涉及的兆日科技 47,658,852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二)自愿性承诺豁免的程序性事项

魏恺言作为新疆晁骏的实际控制人,与新疆晁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魏恺言在兆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曾自愿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 25%。

关于本次新疆晁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兆日科技全部 14.18%股份,兆日科技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豁免魏恺言的相关自愿性承诺事项。需说明的是,上述豁免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审议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魏恺言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晁骏的实际控制人,任兆日科技公司董事长,新疆晁骏及魏恺言先生在兆日科技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兆日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

自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5日,新疆晁骏和魏恺言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1,658.8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4%,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2026年8月12日,新疆晁骏与璟和珩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璟和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47,658,8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

上述权益变动合计为 19.12% ,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达到法定的权益变动比例。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魏恺言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魏恺言

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魏恺言

南通兆日微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长

魏恺言

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6、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新疆晁骏变更为璟和珩,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魏恺言变更为曲嘉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协议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前次持股种类和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了《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疆晁骏与魏恺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 24.61%减持至 19.61%。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法定代表人:

魏恺言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魏恺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

兆日科技

股票代码

300333.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魏恺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37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62,036,95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3,836,577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18.46%;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1.1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1,626,577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0%;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否√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新疆晁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法定代表人:___

魏恺言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___

魏恺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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