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莱士2026-05-22 00:00

摘要

1上海莱士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多项议案。
2核心内容包括: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数占比99.23%;
3同时高票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4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律师出具肯定性法律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03人,代表股份3,250,673,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8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984,583,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1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101人,代表股份1,266,09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98人,代表股份785,30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098人,代表股份785,30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4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 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9,081,952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70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4%;

56,410,7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4%;

56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29,1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3%;

56,410,7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3%;

56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687,0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69%;

56,400,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

58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14,0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34%; 56,400,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20%; 58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706,3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5%;

56,333,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0%;

6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33,3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8%; 56,333,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35%; 6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为:

3,203,556,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06%;

44,984,75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

2,13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38,183,6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02%; 44,984,75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84%; 2,13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25,600,0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7%; 24,659,13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6%; 4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60,227,0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72%; 24,659,13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01%; 4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葛娜娜、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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