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ST嘉澳2026-05-30 00:00

摘要

1锦天城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嘉澳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
2公司拟向33名核心骨干及高管授予182万份股票期权及49.34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占总股本3.01%。
3其中副总经理王艳涛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
4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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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事项...2

释 义...3

正 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1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12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13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3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4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14

九、结论意见...1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

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嘉澳环保、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2016年3月17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0号),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835万股。2016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16)15号),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7,335万股,其中1,835万股于2016年4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嘉澳环保”,证券代码为“603822”。

2、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46337865M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桐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沈健

注册资本

7,682.5886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22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增塑剂和热稳定剂(具体限定品种详见嘉兴市环保局批文);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甲酸盐;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研发,植物油脂精炼(限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德胜路388号的分支机构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照相关规定另行报批。)

登记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6]D-0820号《审计报告》、就公司2026年4月1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立信中联审字[2026]D-082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规定,激励对象确定法律依据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其中,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2人(包含1名外籍员工),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人。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2.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82.59万股的 2.37%。其中首次授予 162.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11%,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9.01%;预留授予20.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99%。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32人)

162.00

89.01%

2.11%

预留

20.00

10.99%

0.26%

总计

182.00

100.00%

2.37%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9.34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82.59万股的 0.6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艳涛

董事、副总经理

49.34

100.00%

0.64%

总计

49.34

100.00%

0.64%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31.34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82.59万股的 3.01%。其中首次授予211.34万份,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75%,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1.35%;预留授予20.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65%。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参与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据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并已明确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以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

已明确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并已明确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以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预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会计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已明确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授予程序、行权程序/解除限售程序、变更程序、终止程序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十一)项的规定。

(十)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已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与争议的解决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已明确规定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等事项。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上述第(二)部分所述后续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确定法律依据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核实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包含1名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继续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王艳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关联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九)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9101001572

(杭州)律师事务所

芝马

印齿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马茜芝

经办律师:陈霞

经办律师:金如意

金如意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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