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ST嘉澳2026-05-30 00:00

摘要

1ST嘉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不存在禁止实施情形;
2激励计划内容合法合规,未损害股东利益,且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该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管理效率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员工和公司、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升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高质量经营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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