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金运激光2026-08-11 16:42

摘要

1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书,实际控制人梁伟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3梁伟未担任公司董监高,系个人行为,不影响公司经营及利润。
4此前梁伟已于2024年一审被判四年,二审改判减刑三个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家属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苏刑终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25日、2023年2月16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21年8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2023年2月15日被逮捕;2024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梁伟先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梁伟先生出具了《立案通知书》。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上诉人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上诉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梁伟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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