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665号
摘要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665号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66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上市公司”委托,审计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5年4月17日和2026年4月21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289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175号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19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291号、信会师报字 [2025]第ZI10177号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194号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中“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以下简称“核查要求”),我们结合上述审计及其他相关工作,对联合光电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对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分别出具了专项报告。
我们查阅了最近三年独立董事对联合光电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独立意见,查阅了上市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官方网站。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联合光电最近三年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复核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重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联合光电最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未发现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对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分别出具了专项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联合光电最近三年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联合光电最近三年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公司情况说明:
(1)2023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解释16号对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较小,未进行追溯调整。
(2)2024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上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上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规定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上市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2024年度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时点的确定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2)本期主要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开始适用时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应收款项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判,基于谨慎性考虑,拟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重新核定,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4年1月1日
其他应收款:184,806.19
应收账款:18,804,627.33
信用减值损失:18,989,433.52
递延所得税资产:-2,050,075.70
所得税费用:2,050,075.70
3)变更前后对比
变更后:
账龄
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0-6个月(含6个月)
2.00
7个月-1年(含1年)
5.00
1-2年(含2年)
15.00
2-3年(含3年)
30.00
3-4年(含4年)
50.00
4-5年(含5年)
80.00
5年以上
100.00
变更前:
账龄
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
5.00
1-2年(含2年)
15.00
2-3年(含3年)
30.00
3-4年(含4年)
50.00
4-5年(含5年)
80.00
5年以上
100.00

(3)2025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 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公司报告期未涉及标准仓单业务,执行该规定对上市公司无影响。
2)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上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解释19号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合光电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前期会计差错不影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未发现联合光电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情况说明
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复核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科目的资产减值准备各年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570.56
722.76
-235.79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2,693.03
-3,575.70
-1,446.93
商誉减值损失
-
-
不适用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联合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联合光电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限制
本报告适用于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和有关披露相关信息之目的而编制,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SHU LUNB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国家税务局监制
陈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忠孝徨典
師師師
睿智娴娴
中国·上海
2026年5月29日

此证复印件仅作为报告书及附件使用,不能作为他用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书编号:
No. of Certificate
330000010426
批准注册协会: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PAs
发证日期:
Date of Issuance
年 月 日
/y /m /d
2018 06 25
陈华
年度检验登记

姓名
Full name 陈华
性别
Sex 男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1989-03-12
工作单位
Working unit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身份证号码
Identity card No 22523198903123839

陈华
330000010426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效一年. ner year after

此证复印件仅作为报告书及附件使用,不能作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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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书编号:
No. of Certificate
批准注册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PAs
发证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Date of Issuance
/y/m/d

年度检验登记 Annual Renewal Registration
姓名
Full name
性别
Sex
袁雅娟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工作单位
Working unit
身份证号码
Identity card No.
女
1991-01-2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4413221991012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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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y /m /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
9131010156809376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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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证照编号:01000000202603110018
名 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资额人民币15650.00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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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类 型 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年01月2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建弟,杨志国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仅供报告后附使用,他用无效
登记机关
上海市浦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1日


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
说明
名 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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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凭证。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
主任会计师:
租、出借、转让。
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仅供报告后附使用,他用无效
执业证书编号:31000006
发证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批准执业文号:沪财会[2000]26号(转制批文 沪财会[2010]82号)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准执业日期:2000年6月13日(转制日期201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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