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长安深见字第23-1号
致: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纬德信息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纬德信息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京市长安(深北
长安律师事务所
CHANG AN LAW FIRM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纬德信息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与范围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核查范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
- 本次股东会会议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及网络投票数据;
-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议案及表决票;
-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 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通知
2026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参会登记办法、网络投票规则、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模板等全部法定必备事项,公告披露时间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超过十五日,符合法定披露期限要求。
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及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科联东路39号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尹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的9:15至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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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735,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116,850,760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账户1,080,000股,下同)的 40.368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6年8月3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其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3,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6%。
(三)其他出席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填写表决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方式合法有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会议按照预定议程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表决结果:同意47,4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73%;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4,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表决结果:同意47,4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73%;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4,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表决结果:同意47,437,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73%;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74,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5103031006077
北京市长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杨广绎
负责人:___
杨广华
经办律师: 应胜俊
北川羌族自治县
经办律师:朱景希朱景希
日期: 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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