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淳中科技2026-08-11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淳中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参与股东936人,代表股份约8104万股(占比40.08%)。
3会议全票高比例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其全部子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88%,标志着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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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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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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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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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8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仕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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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36人,代表股份81,04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77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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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80,954,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34%;反对7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9%;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7%。

表决结果:通过。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80,95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33%;反对7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9%;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0,95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33%;反对7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9%;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80,954,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32%;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8%;弃权7,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0%。

表决结果:通过。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80,954,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32%;反对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7%;弃权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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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80,94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09%;反对8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02%;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9%。

表决结果: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80,944,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14%;反对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95%;弃权7,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1%。

表决结果:通过。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80,944,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11%;反对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99%;弃权7,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0%。

表决结果:通过。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80,944,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08%;反对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01%;弃权7,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1%。

表决结果:通过。

1.10股东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80,944,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12%;反对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95%;弃权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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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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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BEIJING ZHONGLUN LAN FIRM

北京市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1向兵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王冠

邱景涛

邱景涛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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