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摘要
股票代码:603377
转债代码:113575
股票简称:ST东时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第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太平洋证券
590100
二〇二六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编制。太平洋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太平洋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太平洋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风险提示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东时转债”已于2026年4月8日到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时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张(含税),根据发行人《关于“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0),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东时转债”本息,构成违约。
(二)持续经营风险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302.29万元、-60,769.10万元和-67,964.00万元,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 (2026)00001476号)表明发行人2025年度发生净亏损76,601.25万元,且于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67,518.35万元。短期借款 34,809.25万元全部逾期,长期借款逾期金额29,276.55万元,发行人偿债压力较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预重整工作在推进,但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债务逾期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较弱,部分债务未能按期偿付,存在债务违约持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引发供应商断货、提价、缩短信用周期以及诉讼等相关风险。
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发行人会因逾期债务面临进一步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事项,也可能需支付相关违约
金、滞纳金和罚息,将会影响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压力,并对2026年度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四)破产重整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发行人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84),预计重整中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小额线以下的部分(含本数)将获得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线预计不低于15万元(含本数),该清偿方案尚需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清偿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发行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行政处罚风险
1、发行人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7),发行人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发行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7%和 82.33%。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徐雄、闫文辉、王红玉进行了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子公司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 09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晋中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textcircled{1} $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晋中东方时尚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9月29日),晋中东方时尚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 \textcircled{2} $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年至2020年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 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晋中东方时尚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晋中东方时尚2019年应按
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 \textcircled{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年3月20日,晋中东方时尚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晋中东方时尚未申报印花税,少缴2021年3月的印花税31,144.80元。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企业所得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印花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滞纳金:晋中东方时尚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罚决定
晋中东方时尚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72.40元。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72.40元,限晋中东方时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风险,谨慎投资。
(六)发行人股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
2026年3月20日,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自2026年3月2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发行人股票自2026年4月1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仲裁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3件,涉及本金金额为 27,067,436.51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34%。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收到民事传票(2026)豫1421民初4849号)的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3),近日,发行人孙公司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收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豫1421民初4849号民事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 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
2、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事实及理由
2021年至2025年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6,220万元,被告按期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支付2,500万元、2021年12月 20日支付2,500万元、2023年9月15日支付500万元、2024年1月31日支付 500万元、2025年1月26日支付200万元、2025年5月15日支付20万元。
前述六份借款中,四笔已先后到期(两笔2500万元分别于2024年8月、 2024年12月到期;一笔200万元于2026年1月到期;一笔20万元于2026年 5月到期),被告对上述到期借款既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同时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上述四笔大额借款相继到期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其行为明确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即使其余两笔借款(各500万元)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到期借款拒不偿还,且已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2)诉讼请求
$ \textcircled{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2,200,000.00元;
$ \textcircled{2} $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为9,030,096.11元(其中本金 2,50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23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24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25年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25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textcircled{3}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收到民事传票((2025)京0111民初22906号)的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4),近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11民初22906号民事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二:曹江培
被告三: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胜道博岳汽车艺术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山:租赁合同纠纷
(2) 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2、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事实及理由
2020年8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255亩,地址位于房山区长阳镇小清河东独义村西,用途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租赁期限为9年,以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次日开始起算;租金每年为600万元,第二年开始递增 ;甲方保证其自身有权利出租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并保证所建建筑审批齐全,验收合格且可与土地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土地及建筑物能够用于乙方于本合同内所明确的用途;同时,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由于甲方的出租行为存在瑕疵等或该等出租的土地存在瑕疵等导致乙方无法承租使用或无法用于乙方的租赁用途,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因违反本条约定的承诺导致乙方无法合法使用租赁土地的,甲方自愿向乙方赔偿3年的租金。
2020年8月17日,为保证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租赁合同得以顺利进行,被告三以“出租方”的身份自愿出具《同意函》一份,在该份函件第二条中,被告三明确保证并承诺“如因其出租行为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产权人的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该等出租的土地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用于东方时尚(原告)的租赁用途,则出租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东方时尚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该《同意函》系被告三以“出租人”的身份自愿作出的承诺和保证,被告三已明确其自愿为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债务、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一支付了两年租金,分别为2020年8月支付600万元,2021年7月支付618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 《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发包给被告一对租赁场地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道
路工程、围墙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总额2870万元,工程约定完成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同时,原告分别与多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陆续投入近2000万元。直至 2020年12月31日正式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故租金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但2021年12月份,原告收到房山区交通局驾培科通知“北京市平安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东方时尚房山分公司训练场地为违建场地,要求拆除”,要求必须尽快搬离。对此,虽经原告与被告一及政府部门各种协调申请,但都无效。2022年1月30日,政府部门下函要求立即搬离。无奈之下,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租赁场地并搬离,直至2022年2月14日全部搬离完毕。
就无法继续租赁场地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一协商稳妥处理事宜,被告一多次称想办法寻找其他场地进行置换,但至今没有任何有效方案,时至今日,原告认为被告一不可能再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二系被告一 100%持股股东,其与被告一之间财务混同、不独立,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发现第三人2021年8月入驻到原告承租的西侧场地,但无法查明租赁情况,为此需要追加第三人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租赁争议事宜。
(2)诉讼请求
$ \textcircled{1} $确认原告与被告一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 \textcircled{2} $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土地使用费5,665,000元;
$ \textcircled{3}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79,600元;
$ \textcircled{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textcircled{5}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三)累积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3件,涉及本金金额为 27,067,436.5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34%。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1
(2025)鄂1002民初5430号
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荆州市公交先行驾培考训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合同纠纷
316,000.00
一审已判决
2
单笔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
6,836.51
共1件
合计
322,836.51
(四)其他诉讼、仲裁进展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3)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4),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2025)京0115民初31247号/
(2026)京02民终7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营
劳动争议纠纷
208,633.31
收到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鲁0303民初11937号/
(2025)鲁03民终4801号
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18,246.56
山东东方时尚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就还款计划另行签订和解协
议
(2025)鲁0303民初9296号/
(2026)鲁03民终1464号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559,440.00
二审已判决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
相关诉讼、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三、受托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太平洋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60000000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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