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裕包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宏裕包材2026-08-10 16:23

摘要

1宏裕包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草案制定流程合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且未提供财务资助。
2该计划尚需宜昌市国资委审批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激励旨在健全激励机制,提升管理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证券代码:9202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6-051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骨干,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102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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