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科达自控2026-05-29 00:00

摘要

1北交所对科达自控及董事长付国军、总经理高波、财务负责人牛建勤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2因公司2025年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归母净利润由预告的-4000万至-5000万元修正为-9011.59万元,差异幅度超20%,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公司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号

关于给予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自控),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开拓巷12号10幢(创业大楼B座三层、一层东部)。

付国军,科达自控董事长。

高波,科达自控董事、总经理。

牛建勤,科达自控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科达自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科达自控于2026年1月29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为-59,983,192.8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564,156.62元。2026年 4月14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利润总额修正为-99,462,011.69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90,115,875.63元,修正数据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科达自控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5年)》)第1.5条、第 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付国军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总经理高波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牛建勤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5年)》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科达自控、付国军、高波、

牛建勤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本次修正系公司在财务数据复核中主动发现,已在第一时间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修正申请;二是本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的主要原因无主观故意,属于特殊情形下管理疏漏,对于本次业绩快报差错问题,公司已主动认错、全面整改,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三是现阶段公司面临行业周期压力,处罚结果将引发连锁经营风险。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科达自控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二是科达自控进行全面整改,属于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本所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已经综合考量公司整改情况及主观状态等因素。三是科达自控所称处罚结果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理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5年)》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科达自控、付国军、高波、牛建勤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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