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燕京啤酒2026-05-22 00:00

摘要

1燕京啤酒发布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续聘审计机构、董监高薪酬确认及方案、对外捐赠额度、购买责任险、薪酬管理制度等议案。
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高票通过,中小投资者支持率极高。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1. 2026年4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燕京啤酒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耿超先生主持。
  1.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2026年5月21日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1,672,079,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3243%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93名,代表股份数为268,665,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3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05人,代表股份 1,940,745,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8564%。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0,122,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4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13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70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7%;反对4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弃权13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2.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947,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对748,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弃权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3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8%;反对748,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0%;弃权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3. 《关于确定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05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1%;反对1,5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弃权15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8,64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反对1,5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弃权15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4. 《关于确定2025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202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27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1,3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8,86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0%;反对1,3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7%;弃权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5. 《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61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1,0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1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198,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1%;反对1,0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弃权1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6. 《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79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8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1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38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6%;反对8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5%;弃权1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7.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86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7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451,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6%;反对7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3%;弃权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8.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9,953,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反对6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180,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53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2%;反对6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2%;弃权180,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939,80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8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1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39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1%;反对8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5%;弃权1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0,23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82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4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11.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0,03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2%;反对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9,61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7%;反对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0%;弃权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谢思敏

经办律师:___

杨中华

李暖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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