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7日的 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8月0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船筑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4人,代表股份231,558,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9,800, $ 872^{1} $股的 32.6230%。
(1)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9,800,872股的 0.0143%。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1,45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9,800,872股的 32.6088%。
(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2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78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9,800,872股的 0.5339%。
(4) 除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因出差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张会丽女士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00
《关于终止实施“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1,399,106
99.9311%
135,400
0.0585%
24,100
0.0104%
0
0.000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630,100
95.7911%
135,400
3.5729%
24,100
0.6360%
0
0.0000%
2.00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0,840,306
99.7334%
574,300
0.2481%
42,700
0.0184%
101,300
0.0143%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172,600
83.7186%
574,300
15.1546%
42,700
1.1268%
0
0.0000%
3.00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七期)”员
总表决情况
230,839,606
99.7331%
574,500
0.2482%
43,200
0.0187%
101,300
0.0143%
通过
其中,中小
3,171,900
83.7001%
574,500
15.1599%
43,200
1.1400%
0
0.0000%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的表决情况
4.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0,840,606
99.7336%
573,500
0.2478%
43,200
0.0187%
101,300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172,900
83.7265%
573,500
15.1335%
43,200
1.1400%
0
0.0000%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至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议案1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至议案4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张石保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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