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新华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新 华 都2026-08-08 00:00

摘要

1新华都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并注销部分期权,同时高票通过“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议案。
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对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比例超83%。
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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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7日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ICC升龙环球中心37层

37/F, ICC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er, Core Area of CBD

North Bank of Minjiang River, Fuzh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86-591-87735666 邮编 P.C.:3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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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阅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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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提案编码、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7日(星期五)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召开,由董事长陈船筑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8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8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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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10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43%。

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23人,代表公司股份231,45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08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因出差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张会丽女士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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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31,399,1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13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24,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30,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11%;反对:13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9%;弃权:24,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840,3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4%;反对:574,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1%;弃权:42,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7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186%;反对:574,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46%;弃权:42,7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8%。

关联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839,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574,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2%;弃权:43,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71,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001%;反对:574,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99%;弃权:43,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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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840,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6%;反对:573,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弃权:43,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7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65%;反对:573,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35%;弃权:43,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0%。

关联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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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谢贤云

经办律师:___

蔡顺梅 律师

经办律师:___

江建华 律师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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