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ST动力2026-08-08 00:00

摘要

1*ST动力作为原告就投资纠纷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689亿元。
2公司通过普益基金向中能公司增资1亿元,因中能公司未实现上市触发回购条款,但GP诺安基金怠于行使权利。
3公司诉请判令中能公司支付减资款1.2625亿元及违约金4265万元。
4案件已受理尚未判决,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1.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涉案的金额:1.689亿元。
  1.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就与中能(天津)智能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受理,案号为 (2026)津01民初86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被告:中能(天津)智能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1. 第三人1: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第三人2: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1. 2023年11月17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与被告中能(天津)智能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及中能公司原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
  1. 根据该协议,普益基金甲方向中能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中能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20%。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第3款明确约定了减资条款(即回购条款):3.1.1在甲方完成本次增资后,若因创始股东方的原因,公司未能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触发减资条款;3.2公司在收到甲方提出的减资要求后,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减资义务;3.3减资价格为:甲方的增资额+甲方的增资额 X10%X实际入资时间(实际入资时间单位为 “年”)。
  1. 普益基金已于2023年11月17日前后依约完成全部10,000万元的出资义务。截至本起诉之日,中能公司并未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标,回购条件已触发。
  1. 第三人1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系普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规定,负有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主张权利、管理合伙事务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 在回购条件触发后,诺安基金作为GP,未依约向中能公司主张减资回购权利,也未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明显的 “怠于行使权利”。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中能(天津)智能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向第三人2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减资款项自2023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1日共计1.2625亿元。
  1.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履行减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以每日原告增资额10,000万元的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1日共计4265万元。
  1. 以上合计1.689亿元(暂计算至2026年7月1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受理案件通知书》;
  1. 《起诉书》。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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