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蓝盾光电2026-08-08 00:00

摘要

1蓝盾光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岚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
2公司董事会声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交易或被立案调查等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组相关内幕交易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定,不存在不得参与重组的情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郑燕飞等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苏州岚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创科技”)控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