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ST帅电2026-08-08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确认*ST帅电在支付现金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前,虽2025年净利润下降超50%触发业绩异常核查,但公司上市以来承诺履行正常,最近三年无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2需注意的是,公司及高管因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信披不准确,于2026年5月被浙江证监局及上交所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除此之外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或立案调查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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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HANGZHOU)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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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帅丰电器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2025年度)净利润下降 50%以上 (以下简称“业绩异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类第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类第1号指引》之“1- 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帅丰电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律师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对于这些非法律事项的文件所涉数据或结论的引用,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合理信赖。

上市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真实、有效;相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相关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帅丰电器相关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帅丰电器于2020年10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称“上市”)。根据帅丰电器提供的资料及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帅丰电器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关于合规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并经本所律师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就附件所列承诺,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三年(指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下同)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信用报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关于合规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帅丰电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帅丰电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关于合规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等相关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2026年5月25日,因帅丰电器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4号),对帅丰电器及董事长商若云、总经理邵于佶、财务负责人丁寒忠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6年5月27日,因帅丰电器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86号),对帅丰电器及董事长商若云、总经理邵于佶、财务负责人丁寒忠予以监管警示。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年,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帅丰电器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帅丰电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本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形外,最近三年,帅丰电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

经办律师:孙敏虎

蓝锡霞___

白 曦___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

浙江帅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帅丰投资”)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帅丰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帅丰电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帅丰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履行完毕

2

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帅丰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

(2)帅丰电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帅丰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帅丰电器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帅丰电器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帅丰电器的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及任职期间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

嵊州市丰福投资管理合伙企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帅丰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履行完毕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福投资”)

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

北京居然之家联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宫明杰、黄怡、龙口南山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维新力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国英、刘涛成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帅丰电器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履行完毕

5

丁寒忠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通过丰福投资间接持有帅丰电器的股份,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在帅丰电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出资额总数的25%;本人在帅丰电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及任职期间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基于帅丰电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6

李波、朱益峰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通过丰福投资间接持有帅丰电器的股份,自帅丰电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在帅丰电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出资额总数的25%;本人在帅丰电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丰福投资的出资额;本人基于帅丰电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需遵守其他与锁定期或转让限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及任职期间

履行完毕

7

帅丰投资、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公司/本人持续看好帅丰电器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帅丰电器发展,拟长期持有帅丰电器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不影响本公司/本人对帅丰电器的控制权。若在减持帅丰电器股票前,帅丰电器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前述承诺外,本公司/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履行完毕

8

丰福投资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帅丰电器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帅丰电器发展,拟长期持有帅丰电器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按照届时市场情况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行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进行。

(3)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履行完毕

9

帅丰投资

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将按照《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股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三年

履行完毕

10

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将按照《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

自上市之日起三年

履行完毕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丁寒忠

股票;本人将根据帅丰电器股东大会批准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帅丰电器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11

上市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之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textcircled{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textcircled{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2

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之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3

丁寒忠、李波、朱益峰、徐锦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之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4

帅丰投资、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作为帅丰电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5

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丁寒忠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帅丰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6

上市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textcircled{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textcircled{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3◯\textcircled{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17

帅丰投资

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8

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9

丁寒忠、李波、朱益峰、徐锦

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0

帅丰投资、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如公司认定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

对帅丰电器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编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本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出具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21

帅丰投资、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帅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帅丰电器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帅丰电器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必要合理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帅丰电器《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帅丰电器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帅丰电器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帅丰电器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帅丰电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作为帅丰电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2

帅丰投资、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

关于首发上市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

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而导致公司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司法机关认定合理时,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款项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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