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和通2026-08-07 18:12

摘要

1广和通拟以现金购买航盛电子37.16%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控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核查确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聘请第三方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风险防控规定。
3除依法聘请的审计、法律、评估及港股顾问等必要中介外,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航盛电子”) 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广和通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加强项目财务事项尽职调查工作,控制项目财务相关风险,中信证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交易中向中信证券提供财务核查复核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信证券就本项目出具的财务相关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信证券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本次聘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本次聘用费用的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中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上市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一)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和反垄断申报咨询机构;

(三)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

(四)聘请了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还聘请司力达律师楼作为本次项目的上市公司香港上市规则相关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公司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港股主要交易公告及通函。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上述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外,中信证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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