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摘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HANGZHOU)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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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2. 关于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 ... 4
二、《审核问询函》“3. 关于其他” ... 2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律师已于2026年6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2. 关于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1,998.43万元、212,244.33万元、256,110.6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43%、 10.82%、10.86%,整机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4%、3.98%、4.96%,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994.27万元、933.89万元、-1,367.9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8,997.16万元、8,373.05万元、9,076.70万元;2026年1-3月,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540.81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分别为 22,386.23万元、30,797.41万元、38,505.32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4,728.96万元、1,428.46万元、728.02万元。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账面金额59,763.80万元,短期借款账面金额63,490.54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9,102.45万元。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6,709.81万元、35,948.72万元、42,142.22万元。5)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同时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及毛利率变动、主要客户及对应业务毛利率、产品售价及市场价格、原材料价格及自给率、期后经营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等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往来款项变动情况,按季度说明现金流量构成与变动的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匹配性;(2)结合采购业务具体情况、支付对象及关联关系、票据流转情况,说明应付票据增长的合理性及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并结合票据贴现借款的背景及用途,说明公司从事票据业务的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存放管理方式及受限资金情况,分析公司在债务规模较大情况下持有大额货币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利息支出与有息债务规模是否匹配,是否短期偿债压力及流动性风险;(4)结合业务模式、生产周期、存放地点、在手订单覆盖情况、库龄结构及期后结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规模及变动的合理性,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结合主要产品及销售规模、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应收款项、毛利率及与内销差异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规模及变动的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准确性,贸易政策变化是否对
公司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境外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信保数据等第三方数据是否匹配;(6)结合关联交易内容与定价、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对比、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1条、第2条对问题(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述核查程序:
-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年度报告;
- 查阅了10323号《审计报告》、5635号《审计报告》以及2582号《审计报告》;
-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采购明细及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明细;
- 查阅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查阅了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统计表;
- 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财务报表;
-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 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 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访谈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
- 查阅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 查阅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明细、主要供应商清单、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固定资产清单、员工名册;
-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 查阅了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结合关联交易内容与定价、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对比、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 公司关联交易内容、主要关联方认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
滚刷组件
5168.73
4013.78
2274.19
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
铝管表面加工
1282.01
823.75
408.46
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电器件
698.73
701.22
194.11
越南永捷
电机组件
604.05
33.64
-
金华金磐开发区华佑宾馆
住宿服务
15.40
10.34
8.90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头枕
3.34
4.49
10.26
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水电服务
-
129.18
146.73
合计
7772.27
5716.40
3042.65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
注塑件、铝管
173.99
325.42
144.19
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
铝管和零星加工费
24.49
8.11
1.39
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零星配件
1.13
6.37
2.71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模具、配件
-
19.91
15.85
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配件
-
-
22.75
合计
199.60
359.81
186.89
接受房屋租赁
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
接受房屋租赁
-
333.33
270.37
提供房屋租赁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提供房屋租赁
11.89
11.89
14.63
出售闲置设备
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
闲置设备
-
2.30
-
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
闲置设备
-
-
2.37
接受汽车修理服务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华市欧凯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汽车修理服务
2.32
5.66
-
注1:2023年6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凯、陈弘旋收购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8日起成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其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之后的交易金额。
注2: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成为苏州尚腾控股股东,并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对苏州尚腾剩余少数股权收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为发行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其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注3:报告期内,公司向参股公司越南永捷采购电机组件。公司与该参股公司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上表列示了公司与其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除偶发的闲置设备销售和采购汽车修理服务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含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和关联租赁。相关交易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关联采购金额
7,772.27
5,716.40
3,042.65
营业成本金额
227,198.98
189,775.05
159,247.47
占比
3.42%
3.01%
1.91%
关联销售金额
199.60
359.81
186.89
营业收入金额
256,110.60
212,244.33
181,998.43
占比
0.08%
0.17%
0.10%
接受关联租赁服务金额
-
333.33
270.37
营业成本金额
227,198.98
189,775.05
159,247.47
占比
0.00%
0.18%
0.17%
提供关联租赁服务金额
11.89
11.89
14.63
营业收入金额
256,110.60
212,244.33
181,998.43
占比
0.00%
0.01%
0.01%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及关联租赁占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采购,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042.65万元、 5,716.40万元和7,772.27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91%、3.01%和 3.42%
总体占比较低。公司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交易认定为主要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对方认定为主要关联方。因此,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卡亚”)和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铝业”)。发行人向主要关联方累计采购金额占比达到各期关联采购总额的 80%以上。
2.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向菲卡亚的关联采购
菲卡亚主要从事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其独立掌握了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能够利用尼龙纤维制造具备较好特性的滚刷毛条,进而完成滚刷组件的生产和加工。滚刷组件属于公司清洁电器产品上游零部件,由于公司不具备滚刷毛条的生产加工能力,因此公司向菲卡亚采购上游零部件,有利于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协同性,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供应链体系和提升对客户快速响应能力。
(2)公司向新氧铝业的关联采购
新氧铝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配件铝管产品需进行表面处理,新氧铝业专业从事氧化处理业务,其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技术成熟,能够保障铝管产品表面处理的质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相关服务,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3)其他关联交易
$ \textcircled{1} $小额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业务要求,向菲卡亚销售注塑件、铝管等原材料,向新氧铝业销售铝管、零星材料,向新氧铝业提供零星加工服务,金额较小。
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相关电子器件产品属于公司清洁电器产品上游零部件,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路板电子元器件或委托加工。
越南永捷系公司联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清洁电器电机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子公司越南SUNTONE基于供应链物料本地化考量,经研发、品质部门完成验证后引进其作为整机业务电机供应商。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系春光控股下属子公司,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其销
售注塑件作为头枕原材料,向其采购头枕作为员工福利产品。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向子公司苏州尚腾厂房收取水电费。子公司苏州尚腾按照市场价格向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少量吸尘器整机及配件。
金华金磐开发区华佑宾馆系金华市区内的酒店,公司基于地理位置、客房硬件及商务配套考量与其签订协议价,为公司提供商务住宿服务。
$ \textcircled{2} $关联租赁
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及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系子公司苏州尚腾原股东控股公司,子公司苏州尚腾向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单价与周边产业园公开报价接近。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老厂区闲置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单价与周边产业园公开报价接近。
$ \textcircled{3} $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4年,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对部分闲置设备进行处理,将滚刷右端盖压轴承机器等设备出售给菲卡亚。处置价格主要参考相关设备的账面价值及实际使用情况,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2023年,因公司搬迁至新厂区,老厂区存在若干闲置设备,公司向新氧铝业转让相关闲置设备。处置价格主要参考相关设备的账面价值及实际使用情况,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金华市欧凯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于市场价为公司提供偶发汽车维修服务。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3. 公司关联采购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及定价公允性
(1)菲卡亚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滚刷组件系公司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由于不同滚刷组件之间的产品规格、装配加工工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无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报告期内,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主要滚刷组件产品终端客户、采购单价及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件
主要产品
终端客户
采购金额
采购单价
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采购价格公允性
2023年度
存货3
客户E
638.52
9.55
无
公司根据当期主要客户客户E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采购价格无第三方可比报价。公司根据对客户E销售价格以一定毛利率范围(5%-15%)向菲卡亚进行报价
存货4
客户E
393.36
11.77
无
存货5
客户E
151.73
11.32
无
小计
1,183.61
-
-
-
占公司向菲卡亚采购规模的比例
52.05%
-
-
-
2024年度
存货3
客户E
838.79
9.21
无
公司根据当期主要客户客户E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采购价格无第三方可比报价。公司根据对客户E销售价格以一定毛利率范围向菲卡亚进行报价
存货4
客户E
310.63
11.77
无
存货2
客户E
304.70
10.61
无
存货7
客户M
264.12
23.74
无
公司根据客户M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无第三方可比报价。公司按对客户M销售价格的一定毛利率(20%-30%)范围进行报价
小计
1,718.24
-
-
-
占公司向菲卡亚采购规模的比例
42.81%
-
-
-
2025年度
存货7
客户M
1,819.23
21.94
无
公司根据客户M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无第三方可比报价。公司按对客户M销售价格的一定毛利率范围进行报价
存货8
客户M
495.35
20.63
无
存货6
客户M
202.89
20.32
无
存货1
客户E
213.16
13.30
无
公司根据当期主要客户客户E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采购价格无第三方可
存货2
客户E
191.11
10.18
无
主要产品
终端客户
采购金额
采购单价
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采购价格公允性
比报价。公司根据对客户E销售价格以一定毛利率范围向菲卡亚进行报价
小计
2,921.72
-
-
-
占公司向菲卡亚采购规模的比例
56.53%
-
-
-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五)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根据上表,由于不同滚刷组件之间的客户需求、产品规格、装配加工工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无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公司主要通过下游客户销售价格作为参考按一定毛利率向菲卡亚报价,相关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具备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其与菲卡亚之间的交易会同报告期内各年度其他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整体预计并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获得审议通过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予以公告,及时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新氧铝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委托新氧铝业进行铝管表面氧化处理,相关铝管产品规格型号较多,由于产品规划型号、工序等差异,部分型号产品采购价格无第三方可比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的主要铝管表面处理服务的采购金额、单价及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根
主要产品
采购金额
向新氧铝业采购单价
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单价
差异率
2023年度
存货24
32.38
1.34
是
1.37
-2.08%
存货23
29.69
2.32
否
-
-
主要产品
采购金额
向新氧铝业采购单价
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单价
差异率
存货29
29.68
2.31
是
2.43
-5.22%
存货26
24.82
1.55
是
1.33
16.67%
存货30
23.27
2.38
否
-
-
存货33
18.99
1.47
否
-
-
存货11
16.80
1.31
否
-
-
存货31
12.61
1.79
否
-
-
存货28
12.50
2.66
是
2.43
9.25%
存货34
12.28
1.03
是
0.97
5.45%
存货27
11.48
1.42
是
1.42
0.00%
小计
224.51
-
-
-
-
占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规模的比例
54.97%
-
-
-
-
2024年度
存货19
83.89
1.65
是
1.64
0.91%
存货17
56.56
2.88
否
-
-
存货18
37.60
2.60
是
2.55
2.14%
存货10
33.55
1.45
否
-
-
存货22
33.00
2.40
否
-
-
存货16
32.54
1.12
否
-
-
存货38
31.66
2.85
否
-
-
存货32
30.62
3.02
否
-
-
存货39
28.64
1.36
否
-
-
存货29
28.02
2.78
是
2.43
14.29%
存货33
27.31
1.57
否
-
-
存货20
22.10
0.97
是
0.97
-0.83%
存货21
18.14
1.77
是
1.59
11.11%
小计
463.62
-
-
-
-
占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规模的比例
56.28%
-
-
-
-
2025年度
存货19
94.53
1.66
是
1.64(当年无同类采)
1.22%
主要产品
采购金额
向新氧铝业采购单价
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向其他非关联方采购单价
差异率
购,该价格为2024年采购单价)
存货12
92.55
2.51
否
-
-
存货14
71.68
3.04
否
-
-
存货35
54.46
1.66
否
-
-
存货38
50.01
2.68
否
-
-
存货25
46.02
1.36
否
-
-
存货16
42.10
1.14
否
-
-
存货10
33.47
1.40
否
-
-
存货13
31.58
2.92
否
-
-
存货9
26.67
1.14
否
-
-
存货39
25.26
1.39
否
-
-
存货29
23.85
2.71
是
2.78(当年无同类采购,该价格为2024年采购单价)
-2.52%
存货37
21.49
0.96
否
-
-
存货36
20.06
1.44
否
-
-
存货32
19.10
3.00
否
-
-
存货15
18.35
2.97
否
-
-
小计
671.19
-
-
-
-
占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规模的比例
52.35%
-
-
-
-
公司铝管氧化外协因终端产品规格及工艺差异,外协单价呈现多样性,属于行业正常特征。2023-2024年,新氧铝业外协单价整体与其他供应商相当,少量单价差异较大的订单系交期紧急导致的临时加价或供应商为小批量承接订单压价所致。2025年基于终端客户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要求及外协供应商订单承接能力考量,当年度铝管氧化加工由新氧铝业独家承接,但当年度结算单价与报告期其他年度同类产品历史价格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综上,公司向新氧铝业关联采购定价具有公允性。
4. 公司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关联方的关联采购业务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关联公司
项目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菲卡亚
采购业务占比
2.72%
2.51%
1.77%
公司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
34.68%
14.70%
23.99%
关联方毛利率
22.83%
17.87%
19.67%
新氧铝业
采购业务占比
0.68%
0.52%
0.32%
公司铝管业务毛利率
28.37%
13.10%
7.77%
关联方毛利率
8.62%
3.11%
3.80%
注:上表公司毛利率系公司对外出售的滚刷组件及铝管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向各主要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规模比重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对主要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业务依赖,生产经营具备独立完整性。
公司2024年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较2023年存在下滑,主要系公司向客户E销售产品工艺成熟,销售单价存在一定下降,公司2025年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较2024年存在大幅上升,主要系一方面公司通过客户M验厂认证,相关高毛利率新品实现量产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客户E原有业务受终端产品迭代影响,采购额大幅减少对滚刷组件综合毛利率影响较小。菲卡亚主要从事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业务,独立掌握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相关业务毛利率在2024年小幅下降,在2025年有所上升。公司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整体变动趋势与主要关联方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铝管业务毛利率提升主要系公司主要客户M高毛利率铝管业务规模增长带动。新氧铝业主要提供铝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服务,加工流程标准化程度较高,2025年其关联业务毛利率略有提升主要系采购规模扩大形成规模效应摊薄单位加工成本所致。公司铝管业务毛利率整体变动趋势与主要关联方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
- 公司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关联采购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关联公司
货物流转
资金往来
是否存在资金拆借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
菲卡亚
供应商依据公司下达的采购需求发货,货物送达公司仓库后,经仓管与发货单核对
各年度公司资金往来金额与关联采购金额匹配,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
否
关联公司
货物流转
资金往来
是否存在资金拆借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
新氧铝业
无误签收、经质量检验合格,办理入库手续
来,不存在关联方配合公司虚增业绩或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不存在关联方配合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否
公司关联采购具有必要的商业实质和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关联方不存在配合公司虚增业绩或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往来,资金往来金额与关联采购金额匹配。除正常经营业务资金往来外,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拆借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配合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主要关联方的关联采购具有必要的商业实质和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或合理方式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向各主要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规模比重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对主要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业务依赖,生产经营具备独立完整性,双方毛利率处于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往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光控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正明、张春霞、陈凯和陈弘旋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新氧铝业
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2
浙江眯会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家居、日用品制造和销售
3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生产;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家居、日用品制造和销售
4
金华金磐开发区华佑宾馆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
5
菲卡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日用杂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
6
杭州灵核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等
7
杭州灵核云链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等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8
海口晨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认证咨询(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投资、资产管理及咨询
9
海口爱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投资、资产管理及咨询
10
海口兄弟同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认证咨询(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投资、资产管理及咨询
11
凯弘投资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投资管理
12
毅宁投资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投资管理
13
灵核企业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
14
灵核数智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等
- 菲卡亚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之“6-1同业竞争”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同业竞争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首发相关要求。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与菲卡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均相互独立,主营业务不构成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1)历史沿革
菲卡亚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序号
股权变动情况
股权结构
1
2021年1月,菲卡亚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诸暨富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0%,嘉喆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海宁市嘉喆毛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喆科技”)持股30%
2
2021年10月,诸暨富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55%股权、15%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卫娟、崔加娴,嘉喆科技将所持30%股权转让给崔加娴
张卫娟持股55%,崔加娴持股45%
3
2023年6月,张卫娟将所持35%股权、20%股权分别转让给陈凯、陈弘旋
崔加娴持股45%,陈凯持股35%,陈弘旋持股20%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曾参与投资菲卡亚,菲卡亚自设立以来亦未曾持有发行人股权,两者的历史沿革相互独立。
(2)资产独立
菲卡亚与公司各自独立运营。菲卡亚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资产均源于其股东投入,不存在与公司共用的情形。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产亦不存在与菲卡亚共用的情形,二者资产相互独立。
(3)人员独立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产生,公司的员工与菲卡亚的员工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二者人员相互独立。
(4)主营业务不构成竞争
$ \textcircled{1} $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
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电器整机ODM/OEM、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在原料开发、结构方案设计、专用设备研制、模具开发、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方面形成的完善服务体系,致力于为清洁电器制造商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整机和核心零部件的解决方案。
菲卡亚属于吸尘器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主营业务为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该产品属于清洁电器的上游零部件,不具备独立的终端使用功能,仅作为中间品用于下游整机清洁电器产品的组装配套。
因此,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环节在于整机产品的组装生产,自身不具备滚刷组件的生产加工能力,双方系产业链上下游的协作关系,不存在业务重叠或市场争夺的情形。
$ \textcircled{2} $技术
公司已形成立足软管及配件、整机ODM/OEM业务协同发力的产品体系,核心技术集中于清洁电器软管的原材料开发、成型工艺、专用设备研制和模具开发等方面,掌握带电线缠绕技术、伸缩技术、四线导电技术等核心技术。
菲卡亚独立掌握了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能够利用尼龙纤维制造具备较好特性的滚刷毛条,进而完成滚刷组件的生产和加工。
综上,公司与菲卡亚之间的技术路线、研发方向及知识产权布局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且双方不存在相互转让、共同拥有专利技术的情形,双方的核心技术不具有共通性或可替代性。
$ \textcircled{3} $商标商号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中披露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菲卡亚拥有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权人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
菲卡亚
Fun Care
62329704
第24类
2032年8月6日
原始取得
经核查,公司独立持有“春光”“春光科技”“春光橡塑”“CGH”等自有商标、商号,并以其作为产品标识进行客户拓展。菲卡亚独立持有“FURCARE”“菲卡亚”等自有商标或商号,未与公司的商标及商号混用、借用或混淆使用。
综上,公司与菲卡亚各自拥有不同的商标及商号,不存在共用、混同的情形。
$ \textcircled{4} $客户
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主要用于:(1)与其他组件组合安装成为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后对外销售;(2)直接向公司下游客户销售滚刷组件,由客户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针对上述两种业务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与其他组件组合安装成为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后对外销售
如前所述,菲卡亚的主营业务为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该产品属于清洁电器的上游零部件,不具备独立的终端使用功能,仅作为中间品用于下游整机清洁电器产品的组装配套。公司采购滚刷组件后,需结合其他零部件经过结构适配、组合安装、性能测试、品质校验等工序后最终形成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对外销售。
B、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直接对外销售并由公司下游客户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
由于公司终端大客户自身具备整机的生产制造能力,公司终端大客户存在直接采购滚刷组件并由其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的情况。考虑到公司终端大客户存在直接采购滚刷组件的现实需求且公司不具备单独生产滚刷组件的能力,因此公司先向菲卡亚采购滚刷组件,再直接对外销售给终端大客户。
戴森等公司头部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资质具有严格的准入壁垒,菲卡亚作为滚刷组件的专业生产厂商,仅具备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不具备戴森等大型下游客户
的直接合格供应商资格,无法独立承接该类头部客户的订单。公司长期深耕清洁电器领域,凭借多年技术积累、全流程品质管控能力与行业口碑,已进入包括戴森(Dyson)、鲨科(Shark)、必胜(Bissell)在内的全球头部清洁电器品牌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具备终端大客户的准入资质与商务履约、质量管控、售后保障等全链条服务能力,该客户资源由公司凭借自身综合实力独立拓展并长期维护。同时,公司与菲卡亚的关联采购交易、与戴森等头部客户的销售交易均独立签署合同并独立结算,采购定价与销售定价均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textcircled{5} $客户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客户E同时为公司及公司滚刷业务2025年前五大客户和菲卡亚 2025年前五大客户,公司与菲卡亚当期存在同时向客户E销售滚刷组件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类别
2025年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对客户E所有销售金额的比例
对客户E滚刷组件销售金额占当期滚刷业务收入的比例
对客户E滚刷组件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公司向客户E销售
充电座、手柄等其他配件
10,543.06
87.08%
-
-
滚刷组件
1,563.70
12.92%
20.77%
0.61%
合计
12,106.76
100.00%
-
-
菲卡亚向客户E销售
滚刷组件
787.15
100.00%
10.95%
10.95%
2023年,公司主要向客户E销售洗地机产品。2023年四季度,公司终止与客户E整机业务合作,双方合作模式调整为配件供应。2023-2024年,客户E不属于菲卡亚的客户。2025年,客户E成为菲卡亚客户,菲卡亚同时向客户E销售滚刷组件。公司与菲卡亚2025年向客户E销售滚刷组件金额分别为1,563.70万元和787.15万元,占各自滚刷业务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未超过 30%,上述客户重叠情形不构成具有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菲卡亚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况。
$ \textcircled{6} $供应商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类塑料粒子、筋条、铝棒、增塑剂、电子线、
电机、电池包、电源线等,菲卡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注塑件、毛条、绒布、五金件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菲卡亚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重叠的情况。
(5)收入、毛利占比
报告期内,菲卡亚的营业收入、毛利占公司滚刷业务/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菲卡亚营业收入
7,190.31
4,597.09
3,972.11
公司滚刷业务收入
7,527.22
3,660.39
2,888.01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49,071.11
209,285.73
177,828.75
菲卡亚营业收入占公司滚刷业务收入的比例
95.52%
125.59%
137.54%
菲卡亚营业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89%
2.20%
2.23%
菲卡亚毛利
1,641.68
821.63
781.35
公司滚刷业务毛利
2,610.09
537.97
692.90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
27,060.78
22,636.46
22,105.72
菲卡亚毛利占公司滚刷业务毛利的比例
62.90%
152.73%
112.77%
菲卡亚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
6.07%
3.63%
3.53%
根据上表,菲卡亚的营业收入、毛利占公司滚刷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较高主要系公司滚刷业务仅属于软管与配件业务中的一部分,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公司滚刷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59%、1.72%、 2.94%。菲卡亚的营业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3%、2.20%和 2.89%,菲卡亚的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3.53%、3.63%和 6.07%,均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综上所述,公司与菲卡亚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电器整机ODM/OEM、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C2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涉及金属加工、日用品制造、住宿、餐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资管理等,该等企业与公司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800万台新建项目(一期)
46,757.62
34,440.00
2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14,760.00
14,760.00
合计
61,517.62
49,200.00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清洁电器、环境家居电器等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本体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募投项目围绕发行人现有主业开展,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中,“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800万台新建项目(一期)”主要投资内容包括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设备购置及安装、铺底流动资金等必要投资。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过程预计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排除因公司产能扩大,原材料采购规模相应增长等原因,新增日常经营所需的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若因日常经营所需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发行人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1条、第2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如前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对主要关联方的关联采购具有必要的商业实质和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或合理方式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向各主要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规模比重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对主要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业务依赖,生产经营具备独立完整性,双方毛利率处于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往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审核问询函》“3. 关于其他”
- 2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述核查程序:
-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 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
- 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罚金缴付凭证等相关行政处罚资料;
- 查阅了境外律师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 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出具的说明;
- 查阅了10323号《审计报告》、5635号《审计报告》以及2582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 \textcircled{1}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整改情况
2023年5月19日,苏州凯弘收到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吴市监处罚(2023)00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4台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行车)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苏州凯弘处以罚款6万元。
根据罚款缴纳凭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以及公司的说明,苏州凯弘已于2023年5月19日缴纳了罚金,并于2025年8月15日完成了信用信息修复。同时,苏州凯弘已取得了相关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办理了使用登记,规范了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 \textcircled{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整改情况
处罚时间
受罚主体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罚款金额(万元)
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
越南SUNTONE
越南清关后检查局
违反进口原材料和物料管理规定
4.45
已补缴相关税款并按期缴纳罚款,公司定期组织进出口业务培训,确保满足越南海关申报要求,避免重复发生同样情况
处罚时间
受罚主体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罚款金额(万元)
整改情况
2024年6月
越南SUNTONE
越南仁泽海关分局
错误申报商品编码、进口税率和增值税税率
3.71
已补充了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罚款,公司定期组织进出口业务培训,确保满足越南海关申报要求,避免重复发生同样情况
2024年8月
越南CGH
越南同奈省人民委员会
违规使用外包劳动力、组织员工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与规定不符
7.31
已补缴相关社保费并按期缴纳罚款,公司加强了人员招聘管理,满足用工法规要求,同时增加人员解决生产需要,按规定严格管控员工加班时间
2025年2月
越南SUNTONE
越南同奈省税务局
错误申报企业所得税
1.44
公司已补缴相应税金、滞纳金并按期缴纳罚款,并细化税款申报的管理工作
2025年7月
越南CGH
越南同奈省税务局
申报错误
2.85
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并细化税款申报的管理工作
注:罚款金额(人民币)按照受到处罚当月平均越南盾兑人民币汇率折算。
2. 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textcircled{1}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件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苏州凯弘上述处罚案件罚款金额处于法定处罚标准的较低区间,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苏州凯弘已及时完成整改,缴付罚款,并办理完成了信用信息修复手续。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textcircled{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的认定依据
根据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相关行政违法行为不涉及加重情节,不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与处罚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并严格遵守处罚决定。因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的规定,发行人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91,444.98万元,若按照 1%计算则约为914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案件金额在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而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如前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可能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GRANDAL LAW FORM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UOHZHOU)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杨钊 杨剑
周正杰
王正 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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