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东睦股份2026-08-07 00:00

摘要

1东睦股份发布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34.75%股权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
2本次交易作价6.73亿元,其中股份对价5.20亿元(发行价14.39元/股,发行3613万股),现金对价1.54亿元。
3过户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上海富驰99%股权。
4后续尚需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支付现金对价及募集不超过5.15亿元配套资金等事项。
5本次交易已获证监会注册批复,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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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6月6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8月21日、2025年11月12日、2026年3月4日、2026年4月20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08号),本所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

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东睦股份本次交易相关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于2026年8月1日披露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交易协议(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后续补充、修订协议的合称,下同),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方案的概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远致星火、钟伟、创精投资、宁波华莞、宁波富精5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 34.75%股权。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公司考虑长期应付款调整后的评估结果为193,800.00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67,347.11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为51,992.06万元,发行价格为14.39元/股(原发行价格为14.99元/股,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为14.39元/股),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发行股份对价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36,130,688股。具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其他

1

远致星火

上海富驰14.0000%股权

-

30,729.03

无

30,729.03

2

钟伟

上海富驰13.6719%股权

11,042.32

13,248.04

无

24,290.37

3

创精投资

上海富驰4.2732%股权

3,451.33

4,140.73

无

7,592.06

4

宁波华莞

上海富驰2.3795%股权

730.52

3,285.63

无

4,016.15

5

宁波富精

上海富驰0.4263%股权

130.88

588.62

无

719.49

合计

15,355.05

51,992.06

-

67,347.11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1,457.17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三)决议有效期

2025年6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确认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相关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6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6月23日。

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2025年4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 2025年6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3) 2025年6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 2025年8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 2026年12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6) 2026年3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7) 2026年4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8) 2026年7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9) 2026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创精投资、宁波华莞、宁波富精、远致星火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注册和备案程序

2026年4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2026年第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7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808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标的资产交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2026年8月6日,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 34.75%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合计持有上海富驰 99%股权。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2) 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 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4)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

协议及承诺;

(6) 上市公司及其他交易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计合法持有标的公司 99%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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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张霞

经办律师: 代元成

经办律师:于凌

2026年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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