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新产业2026-08-06 19:40

摘要

1新产业于2026年8月5日向439名激励对象授予413.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5.00元/股,股票来源为回购股份。
2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以2025年营收为基数,要求2026年营收增长率目标值15%、触发值10%,2027年累计增长率目标值32.25%、触发值21%。
3预计产生股份支付费用4858.01万元,将在2026-2028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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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8月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3.8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6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8月5日为授予日,以3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9名激励对象授予41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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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查阅了公示邮箱等资料,其中一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该名激励对象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建议董事会取消其激励资格。2026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64);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65)。

3、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4、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由于《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涉及职务调整,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40人调整为439人;授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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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总量由414.30万股调整为413.8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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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8月5日。

2、授予数量:413.8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67%。

3、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授予人数:439人

5、授予价格:35.00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 \textcircled{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textcircled{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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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circled{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textcircled{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8、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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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或者公司通知归属当日(以孰晚为准),须在职且满足至少连续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可归属日”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5年营业收入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2025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15%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32.25%

21%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增长率(A)

A≥Am

X=100%

An≤AX=(A-An)/(Am-An)*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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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n

X=0

注:

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 \textcircled{1}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textcircled{2} $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

$ \textcircled{3}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分数(G)

100≥G≥90

90>G≥85

85>G≥80

G<8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 \times $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 $ \times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9、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境内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437人)

411.80

99.52%

0.5241%

ABOUDI RIDHA

突尼斯

业务骨干

1.00

0.24%

0.0013%

MARSHAL TANG

澳大利亚

业务骨干

1.00

0.24%

0.0013%

合计(439人)

413.80

100%

0.5267%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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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括2名外籍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因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涉及职务调整,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年8月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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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439名激励对象41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5日,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对授予的41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万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6年

(万元)

2027年

(万元)

2028年

(万元)

413.80

4,858.01

1,500.46

2,624.35

733.20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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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新产业股东会已经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并已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1.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1.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新产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 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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