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摘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蓝箭电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5,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8.08元,并于2023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50,000,000股变更为2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7,421,63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52,578,36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578,367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
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8月12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3,406,787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41.7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24年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不送红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股。公司已于2025年7月4日完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份数量变动的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为84,333,9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5.1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5,666,0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4.86%。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共79,911,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0% ,限售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8月10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成名、陈湛伦、张顺分别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股东杨旭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及不上市交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相关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成名、陈湛伦、张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9,911,85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3.3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4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王成名
38,003,316
38,003,316
注1
2
陈湛伦
23,659,462
23,659,462
注1
3
张顺
18,129,078
18,129,078
注1
4
杨旭海
120,000
120,000
合计
79,911,856
79,911,856
注1:王成名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陈湛伦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顺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根据其所做出的锁定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后,王成名先生、陈湛伦先生、张顺女士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注2: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注3:上表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84,333,980
35.14
-37,812,561
46,521,419
19.38
高管锁定股
4,422,124
1.84
+42,099,295
46,521,419
19.38
首发前限售股
79,911,856
33.30
-79,911,856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5,666,020
64.86
+37,812,561
193,478,581
80.62
三、总股本
240,000,000
100.00
0
240,000,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7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
卢丹琴
袁玉华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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