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锴威特2026-08-06 00:00

摘要

1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确认锴威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核心依据为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国华先生,且过去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3该公告系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合规性文件,明确了交易性质,排除了借壳上市嫌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国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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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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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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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伍公司(盖章)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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